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某数字公司系一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唐某。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唐某,股东为唐某(持股比例70%)、张某(持股比例30%)。两公司系关联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重合。某科技公司发布招聘启事,任某应聘后于2023年9月10日入职并工作至2024年3月24日。工作期间,任某的工作地点悬挂有“某数字公司”名牌,日常工作沟通使用的微信、QQ聊天软件有“某数字公司”字样。两公司均未与任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办理招退工手续,任某工资系通过唐某个人账户发放。任某认为,某数字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合署办公、业务相同、人员混同,两公司已对其形成混同用工,遂择一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确认其与某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欠发工资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任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数字公司、某科技公司属关联企业,经营业务存在重合,唐某同时担任两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任某难以确定实际用人单位。任某虽通过某科技公司名义应聘入职,但其工作场所张贴有“某数字公司”名牌、工作沟通使用的通讯软件冠以“某数字公司”名称,任某的工作内容包含某数字公司经营业务,其有理由相信是为某数字公司提供劳动。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任某要求确认与某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欠发工资等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一)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混同用工多发生与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企业采取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方式,人为造成劳动关系归属模糊,并在诉讼中相互推诿,进而达到规避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目的。在关联企业对劳动者混同用工但均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任某的诉请,结合用工事实,支持其要求确认与某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等诉讼请求,依法纠正用人单位借混同用工规避义务等违法行为,有利于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
作者:民事审判庭来源:民事审判庭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