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具体项目投资,还是企业运营,资金短缺是绝大多数企业常常遇到的瓶颈问题。当企业内部资金难以满足其经营和投资需求时,就需要通过外部融资以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作为企业获得外部资金的两大渠道,在此过程中,企业管理者往往偏重于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股东关系、企业治理等民商事法律风险的控制,忽略了在商业融资过程中日渐高发的刑事风险。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因为融资交易模式、资金使用路径等问题涉嫌刑事犯罪而身陷囹圄。尽管企业系独立法人,但其事实上系法律的虚拟人格,传统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存续往往离不开“人治”,企业家一旦涉嫌刑事犯罪,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可能是停工停产的毁灭性影响。
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无论是监管纬度还是市场纬度,企业的各项运营环节无疑将会越来越规范,要求也会越来越严谨。为了促使企业管理者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预防刑事法律风险的能力,首先需要了解企业商业融资的刑事风险有哪些,并结合管控路径尽可能的防范相关的风险。
一、企业商业融资高发的刑事风险
结合企业常有的债务融资及股权融资渠道,我们发现企业商业融资过程中的高频案件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如下图所示。
本文结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件的经验,对企业商业融资行为中高发的上述罪名的基本情况简括如下:
1.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规定 |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丨立案标准
金额标准: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2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00万元。
人数标准: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
损失标准: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1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
丨行为条件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丨易触发行为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但承诺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但承诺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但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
投资入股;委托理财;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并缴纳会费等。
2.关于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 |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丨立案标准
金额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50万元。
丨行为条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能力归还而集资;
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
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集资行为。
丨易触发行为
非法占有资金后拒不返还,或肆意挥霍、将资金用于犯罪活动等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的;
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
未经依法核准,以发行证券为幌子,实施非法证券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以隐匿、销毁账目,假破产、假倒闭等方式逃避返还资金的。
3.关于合同诈骗罪
刑法规定 |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丨立案标准
金额标准:个人合同诈骗数额 > 2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10万元。
丨行为条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利用合同诈骗手段。
丨易触发行为
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用于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财物不能返还;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账目,假破产、假倒闭等方式逃避返还资金的;
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骗取他人资金不返还的;
隐瞒合同标的已出卖或抵押的事实,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货款不返还的;
采用“借新债还旧债”方式循环骗取他人资金,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
收到对方款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挥霍、高利贷等非法投资活动,导致资金不能返还的。
4.关于诈骗罪
刑法规定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丨立案标准
金额标准:个人诈骗数额 >3000元。
注: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若单位组织相关诈骗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丨行为条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手段。
丨易触发行为
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虚报关键性申报材料;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
以赠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
“套路贷”相关的行为。
5.关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刑法规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丨立案标准
损失标准: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造成银行、金融机构 损失数额>20万元。
丨行为条件
客观上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金融票据,造成金融机构损失。
6. 高利转贷罪
刑法规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丨立案标准
数额标准: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20万元。
处罚标准:虽未达到立案标准数额,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丨行为条件
客观上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后转贷他人,并收取高利率。
二、企业商业融资的刑事风险的管控路径
从上文梳理可知,在针对民间融资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过程中,企业常有的商业行为或融资方式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刑事法律风险。纵观上述容易触发刑事风险的行为模式,从企业合规管理的层面来说,可以从融资决策-实施融资-资金管理-资金返还四个方面探寻对相关刑事风险的管控。结合企业一般商业融资过程中的刑事风险,我们制作融资刑事风险管控图,以提供各企业参考。
企业商业融资的刑事风险及管控路径
作者:江元来源:中联贵阳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具体项目投资,还是企业运营,资金短缺是绝大多数企业常常遇到的瓶颈问题。当企业内部资金难以满足其经营和投资需求时,就需要通过外部融资以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