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违约金调整的大数据报告之三 贵州省案例分析

来源:中联贵阳

文章摘要
三、贵州省法院系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中涉及违约金调整情况的案例数据分析 (一)审理法院级别 经统计,当前条件下,贵州省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中涉及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案例共46件,其中贵州省高
三、贵州省法院系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中涉及违约金调整情况的案例数据分析
(一)审理法院级别
经统计,当前条件下,贵州省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中涉及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案例共46件,其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共6件,占13%;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共16件,占35%;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共24件,占52%。

(二)裁判时间及调整情况统计
如表13所示,2017年作出的裁判中,12件调整了违约金承担比例,5件未调整违约金承担比例,调整率为70%;2018年作出的裁判中,17件调整了违约金承担比例,6件未调整违约金承担比例,调整率为74%;2019年作出的裁判中,2件调整了违约金承担比例,4件未调整违约金承担比例,调整率为33%。平均调整率为72%。

(三)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承担比例的裁判理由
如表14所示,调整违约金承担比例的31件案件中,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承担比例的裁判理由主要为(部分法院在一个案件中持多种理由,故各个理由所占比例之和不等于100%):违约造成的损失主要为利息损失或认为违约金约定标准明显高于实际损失的案件共26件,占调整案件数量的84%;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案件共11件,占比35%;根据合同法司释二第二十九条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调整的7件,占比23%;违约金“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赔偿损失为主要功能,适度惩罚的案件4件,占比13%;出让人与受让人均存在过错的案件2件,占比6%;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以及已过诉讼时效各1件,各占比3%。

(四)人民法院调整后违约金承担结果
如表15所示,在贵州省31件调整违约金承担比例的案例中,经人民法院调整后违约金承担结果共8种结果: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进行调整的共15件,占48%;以年利率24%进行调整的共5件,占16%;以银行贷款利率、银行贷款利率二倍以及具体金额进行调整的各3件,占10%;以年利率6%进行调整的1件,占3%;以诉讼时效驳回的1件,占3%。

(五)人民法院未调整违约金承担比例的裁判理由
在人民法院未调整违约金承担比例的15件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判理由统计如下(部分法院持多种理由,见表16):违约金承担比例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不属于双方能够任意协商达成的条款的共6件,占40%;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共3件,占20%;当事人主动按调减后违约金主张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以及当事人未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各2件,各占13%;人民法院认为约定违约金并非过高、实际损失远高于违约金承担比例、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各1件,各占比7%。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