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生效判决执行与交通肇事者逃逸的问题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咨询人:徐先生 你好!

咨询人:徐先生
你好!我爸前年被人把膝盖打成粉碎性骨折,后来法院判决对方赔偿一万多给我方,我多次去催,可是法院一年多来从来都没执行,后来我也去市委投诉过,法院也帮我执行了一次,对方交了1000块钱就放了,法院当时给我承诺,说对方会在一定的时间把钱交齐,不交就把他拘留,但是现在又过去几个月了,我每次去催,那个法官又像以前一样,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我想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要怎样才能帮我把钱给要回?
我所律师唐旭阳回复
你好,针对你咨询的有关民事生效判决执行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你爸爸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之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你爸爸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以便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你爸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法院依职权在一定期限内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的,则由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执行可能会被法院裁定中止。当然,执行中止后,如果你爸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二、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备执行的条件,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则你爸爸可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你提供的信息来看,如果你爸爸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备执行的条件,但执行法院在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内未执行完结的,则你爸爸有权申请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咨询人:陈先生
律师你好!我父亲今年3月被摩托车撞伤,当时报了交警,但是交警一直没定案。前几天我弟弟把电视台的带到交警队,交警这才当会事,现在肇事者逃跑了,我想咨询下一步该怎么办?
我所律师刘畅、肖建雄回复
你好!你的咨询主要是关于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避责任的处理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报警后交警应当立案,并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对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记录,并勘察现场,开展调查工作,以查清案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事故发生后,肇事方驾车离开现场,肇事方一般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二、受害人可以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如果查出肇事方购买了交强险,应当将肇事者和交强险人保险公司同时列为被告。如果法院开庭被告拒不到场的,法院在案情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交警未能确定肇事方,则受害人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无法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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