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经修订通过,于2024年7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中,最受大家关注的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进行了调整,设置了最长五年的出资期限,也即五年内实缴制。同时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内容。这两项变化对于公司产生债务纠纷时,将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列为共同被执行人提供了新思路。在建工案件欠付执行款的执行案件中,亦可以作为执行僵局的破局方案之一。
案例参考
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情梳理
中交建工公司诉滨城医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20)鲁079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滨城医院公司支付中交建工公司工程款8457800.36元及利息(以8457800.3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滨城医院公司赔偿中交建工公司临时附属设施费用2017280.25元。上述判决生效后,中交建工公司申请执行,法院作出(2020)鲁0792执313号执行裁定书,查明除划拨滨城医院公司银行存款9511127.96元外,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中交建工公司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滨城医院公司的股东,即神州医养公司、滨城建设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法院受理后,作出(2023)鲁0792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中交建工公司的申请。中交建工公司不服,提起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另查,滨城医院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神州医养公司以货币出资,认缴出资额8000万元;滨城建设公司以货币及土地使用权出资,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截止起诉之日,神州医养公司并未实际出资,滨城建设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以货币出资或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法院认为
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滨城建设公司是否应当被追加为案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上诉人以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且原审第三人滨城医院公司仍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主张其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被上诉人对其该主张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已经实际向滨城医院公司交付了案涉土地,故应视为其已履行完毕出资义务。但从查明的案情看,上诉人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将案涉土地的使用权登记至滨城医院公司名下,甚至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自身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施工的案涉工程具有执行价值,但被上诉人不予认可,称案涉工程仅系围挡等附属工程和土石方的平场工程,且工程所占用的土地并无合法土地使用权,故无实际执行价值。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该主张未提出有效证据予以反驳,且一审法院在执行中亦认定滨城医院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坤略观点
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针对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债权人是缺乏请求权基础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但在新《公司法》颁布后,其可以基于《公司法》第54条主张出资期限已届满,将公司与股东一并列为被告,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以公司为被告的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
在程序上,一旦公司存在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根据《公司法》第54条应视为直接到期,那么债权人可以直接根据《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从形式审查的角度也应当认为出资期限已届满并直接做出同意追加裁定,而不应再驳回裁定,要求债权人去走执行异议之诉程序。
在实体上,《公司法》仅要求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再要求具有“破产原因”,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同样被大幅减轻:债权人无需再向法院证明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司法》第54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是“提前缴纳出资”而非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债权人能否将加速到期的股东出资直接用于清偿公司对自己的债务,应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原则上,债权人主张出资加速到期的可以直接接受该出资人的履行,但在《民法典》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如加速到期的出资债权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公司破产的,则应按照执行程序或者破产程序的规则处理。
目前,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五年实缴期限的第一个时间节点还没有到来,相信未来新《公司法》关于实缴出资和股东义务的新规,将给所有企业包括建筑行业带来显著影响。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提供了执行拖欠款项的新思路,对于开发单位来说,或许会促进整个行业规范化发展,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和竞争水平。
新《公司法》实缴制度对建设工程执行案件中追加被执行人的积极意义
作者:王雪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经修订通过,于2024年7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