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确立与发展
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的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长期以来,很多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自己则充当幕后“黑手”来规避刑法的制裁。为更全面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立法机关2009年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1。
该罪确立十余年来,仍是一个相对冷门的罪名,甚至有律师戏称“即使做了多年刑辩律师,也可能未曾遇到过这个罪名”。但随着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案件的高发,社会舆论对此类案件的高度关注,该罪名在沉寂多年后开始“活跃”起来。
2019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从严惩处涉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十一就为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来严厉打击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的行为。
2021年6月1日,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显示近年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案件数量增幅较大。2017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提起公诉分别为4人、37人、98人、170人、402人,近三年分别上升164.86%、73.47%、136.47%。其中主要犯罪类型就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但与逐渐增长的犯罪案件数量相比,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却未对该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界定进行明确规定或指引。本文将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角度,从相关司法案例出发,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常见问题进行解析,以供参考。
02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理解
(一)“组织”行为界定
关于本罪,至今尚无司法文件明确界定“组织”具体含义,然而司法实践中目前一般认为可以从体系解释角度理解“组织”行为,参考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明确“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即本罪“组织”行为既包括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一般性组织行为,也包括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组织行为,抑或是指挥、策划等领导性组织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本罪构成的“组织”。
(二)是否需要组织三人以上才构成本罪
关于组织的“人数”标准是否能够同样参考上述《解释》的“三人以上”,则统一的认识,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裁量标准。
支持的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的体系解释,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也应当要求在三人以上。
反对观点认为,组织者组织的人数不必达到3人以上,主要理由是本罪侵犯对象即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更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成长出发,降低对“组织”的人数标准。如在《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01号“翟雪峰、魏翠英组织儿童乞讨案”中,认为虽然组织对象的人数是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因素,一般情况下,只有被组织的人数达3人以上,才能说明组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程度,但是在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等特殊罪名中,其不仅危害社会管理秩序,也对残疾人、儿童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并极易引发其他次生犯罪。因此,对于该类特殊罪名中的“组织”应作适度的扩大解释,避免因该罪门槛过高而放纵部分犯罪分子,如此既合乎该罪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宗旨,也未超出“组织”概念文义的涵摄范围和正常公民的预测可能性。
笔者检索发现,司法实践已有不少判例判定组织1-2名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亦构成本罪。如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4刑初916号 判决。
(三)对“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的理解
1 “行为”范围的界定
一般认为刑法条文中的“等”包括与列举行为同种且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本罪组织行为的内容包括与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四种行为同种且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然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四种行为方式都属于具有侵财特征的行为,是否“等”也应限制于侵财行为范围内则又有不同意见。
支持者认为,法条列明的行为方式对后续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行为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应当将行为的范围限定在与法条列明的四种行为同类型的侵犯财产类行为内。
反对者认为,法条中“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应当包括全部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违法行为。
限于相关案例类型、数量限制,笔者尚未通过检索司法裁判案例发现何种观点在司法裁判中占据主流,然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行为的裁判案例数量较多,由此可见司法实践更倾向于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均作入罪裁判。2023年2月2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检例第173号指导案例,亦再次明确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认定为本罪。
2 “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界定: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办理此类案件的律师及司法人员,往往首先关注的问题是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列明的几类违法行为,若属于则可进一步其他关注构罪情节;但涉案行为若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列明的违法行为,则涉案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必然成为棘手问题。
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为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对“有偿陪侍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即“有偿陪侍”并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么能否得出“有偿陪侍行为”并非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呢?司法判例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国务院制定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明确禁止“有偿陪侍行为”,司法机关的认定逻辑主要为:被法律法规确定为违法,且公安部门有权依法处罚的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范畴,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该类行为就涉嫌本罪。
如在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组织未成年人在KTV进行有偿陪侍”二审案件2中,法官就认为: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因此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违法,且属于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的行为,则应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
第二,对于有偿陪侍的性质应当结合有关娱乐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来认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将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与贩卖、吸食毒品、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并列,一并予以禁止,并规定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罚,所以在娱乐场所提供或从事营利性陪侍均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再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3中,检察官认为:
“违反治安管理”是对行为的价值判断而非法律判断,其评价的重点应是被组织者所实施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否具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性质,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四大类违法行为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规定、但与该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同质的其他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将其与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并列,一并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可见在性质上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也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且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危害极大,其产生的不利影响远远大于盗窃、诈骗等带来的影响,因此将其纳入《刑法》第262条之二的范围并无不当。”
由此,有偿陪侍作为由公安机关管理并可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被认为属于违法治安管理活动,进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活动构成本罪。
3 “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是否包含犯罪行为
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本罪只要求了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至少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活动,而对于该活动是否属于犯罪行为不作要求,不过行为人组织未成年实施犯罪活动,直接以对应犯罪的罪名即可。
当然,也不排除行为人即构成本罪,又构成他罪,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形。例如行为人既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行为,则可能对两种行为分别评价,既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又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四)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规定了两档刑罚,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对于何为“情节严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笔者以有偿陪侍为视角,试图通过司法判例中判断法院对“情节严重”认定的相关标准。
03 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组织 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司法案例
1.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十一
靳某某使用感情笼络、威胁、殴打等手段,管理控制梁某等8名女性未成年人在KTV有偿陪客人喝酒、唱歌,持续近两年时间,被认定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73号:惩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察机关认为可从被组织人数、持续时间、组织手段、陪侍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本案未成年陪侍人员达17名,被侵害人数众多;持续一年半,时间较长;陪侍情节恶劣,采用殴打、言语威胁、扣押身份证、强制“打欠条”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人身和经济控制,组织手段具有极强的强制性;要求陪侍人员穿着暴露,提供搂抱、摸胸等色情陪侍服务,情节恶劣;导致被组织者沾染吸烟、酗酒、夜不归宿等不良习惯,部分出现辍学、自暴自弃、心理障碍等情况,危害后果严重,由此综合认定其张某属于“情节严重”。
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2020)川1527刑初36号
被告人李某等人长期在多个娱乐场所(作案范围广),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从事有偿陪侍(涉及未成年人众多),犯罪金额达数十万元,且具有殴打、辱骂、胁迫情节(作案手段恶劣),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浙温刑终字第889号
赵某甲等人在组织的过程中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胁迫等较为恶劣的手段;组织的未成年人在十名以上,人数众多;且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综合上述4起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司法案例可知,法检机关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参考以下几方面:
1.组织未成年人的人数是否众多,其中组织10名以上未成年人均被认定为人数众多;
2.是否采取威胁、殴打、非法拘禁等带有强制性的控制手段,上述4起情节严重的案件中,被告人均使用了威胁、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恶劣手段;
3.组织行为的时间持续长短;
4.违法所得的多少;
5.陪侍情节是否恶劣;
6.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如导致未成年人酗酒、抑郁等。
结合其他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案例,发现认定构成“情节严重”,一般需要具备上述2个及2个以上因素,仅具备其中一个因素,一般未认定为情节严重。如在(2020)苏0684刑初77号案例中,被告人使用威胁、殴打、恐吓等强制性手段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但被认定为一般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川1523刑初50号案例中,被告人组织16名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法院仍认定其为一般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结 语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为所有孩子营造一个
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希望全社会更加关心少年儿童事业
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
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六一来临之际
祝愿所有孩子的笑容永远天真
天空永远晴朗,世界永远纯净
文中附注
1.《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案例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12日
https://mp.weixin.qq.com/s/bKssz7fedFrHolPsT7x9Xw
3.案例来源于微信公众号“陇南检察”,2018年11月14日https://mp.weixin.qq.com/s/1hSjpjhBUazhd-VuDgQhuw
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的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长期以来,很多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自己则充当幕后“黑手”来规避刑法的制裁。为更全面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立法机关2009年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1。
该罪确立十余年来,仍是一个相对冷门的罪名,甚至有律师戏称“即使做了多年刑辩律师,也可能未曾遇到过这个罪名”。但随着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案件的高发,社会舆论对此类案件的高度关注,该罪名在沉寂多年后开始“活跃”起来。
2019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从严惩处涉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十一就为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来严厉打击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的行为。
2021年6月1日,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显示近年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案件数量增幅较大。2017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提起公诉分别为4人、37人、98人、170人、402人,近三年分别上升164.86%、73.47%、136.47%。其中主要犯罪类型就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但与逐渐增长的犯罪案件数量相比,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却未对该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界定进行明确规定或指引。本文将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角度,从相关司法案例出发,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常见问题进行解析,以供参考。
02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理解
(一)“组织”行为界定
关于本罪,至今尚无司法文件明确界定“组织”具体含义,然而司法实践中目前一般认为可以从体系解释角度理解“组织”行为,参考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明确“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即本罪“组织”行为既包括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一般性组织行为,也包括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组织行为,抑或是指挥、策划等领导性组织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本罪构成的“组织”。
(二)是否需要组织三人以上才构成本罪
关于组织的“人数”标准是否能够同样参考上述《解释》的“三人以上”,则统一的认识,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裁量标准。
支持的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的体系解释,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也应当要求在三人以上。
反对观点认为,组织者组织的人数不必达到3人以上,主要理由是本罪侵犯对象即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更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成长出发,降低对“组织”的人数标准。如在《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01号“翟雪峰、魏翠英组织儿童乞讨案”中,认为虽然组织对象的人数是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因素,一般情况下,只有被组织的人数达3人以上,才能说明组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程度,但是在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等特殊罪名中,其不仅危害社会管理秩序,也对残疾人、儿童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并极易引发其他次生犯罪。因此,对于该类特殊罪名中的“组织”应作适度的扩大解释,避免因该罪门槛过高而放纵部分犯罪分子,如此既合乎该罪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宗旨,也未超出“组织”概念文义的涵摄范围和正常公民的预测可能性。
笔者检索发现,司法实践已有不少判例判定组织1-2名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亦构成本罪。如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4刑初916号 判决。
(三)对“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的理解
1 “行为”范围的界定
一般认为刑法条文中的“等”包括与列举行为同种且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本罪组织行为的内容包括与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四种行为同种且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然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四种行为方式都属于具有侵财特征的行为,是否“等”也应限制于侵财行为范围内则又有不同意见。
支持者认为,法条列明的行为方式对后续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行为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应当将行为的范围限定在与法条列明的四种行为同类型的侵犯财产类行为内。
反对者认为,法条中“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应当包括全部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违法行为。
限于相关案例类型、数量限制,笔者尚未通过检索司法裁判案例发现何种观点在司法裁判中占据主流,然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行为的裁判案例数量较多,由此可见司法实践更倾向于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均作入罪裁判。2023年2月2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检例第173号指导案例,亦再次明确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认定为本罪。
2 “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界定: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办理此类案件的律师及司法人员,往往首先关注的问题是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列明的几类违法行为,若属于则可进一步其他关注构罪情节;但涉案行为若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列明的违法行为,则涉案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必然成为棘手问题。
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为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对“有偿陪侍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即“有偿陪侍”并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么能否得出“有偿陪侍行为”并非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呢?司法判例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国务院制定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明确禁止“有偿陪侍行为”,司法机关的认定逻辑主要为:被法律法规确定为违法,且公安部门有权依法处罚的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范畴,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该类行为就涉嫌本罪。
如在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组织未成年人在KTV进行有偿陪侍”二审案件2中,法官就认为: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因此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违法,且属于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的行为,则应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
第二,对于有偿陪侍的性质应当结合有关娱乐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来认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将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与贩卖、吸食毒品、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并列,一并予以禁止,并规定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罚,所以在娱乐场所提供或从事营利性陪侍均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再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3中,检察官认为:
“违反治安管理”是对行为的价值判断而非法律判断,其评价的重点应是被组织者所实施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否具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性质,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四大类违法行为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规定、但与该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同质的其他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将其与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并列,一并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可见在性质上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也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且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危害极大,其产生的不利影响远远大于盗窃、诈骗等带来的影响,因此将其纳入《刑法》第262条之二的范围并无不当。”
由此,有偿陪侍作为由公安机关管理并可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被认为属于违法治安管理活动,进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活动构成本罪。
3 “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是否包含犯罪行为
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本罪只要求了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至少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活动,而对于该活动是否属于犯罪行为不作要求,不过行为人组织未成年实施犯罪活动,直接以对应犯罪的罪名即可。
当然,也不排除行为人即构成本罪,又构成他罪,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形。例如行为人既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行为,则可能对两种行为分别评价,既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又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四)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规定了两档刑罚,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对于何为“情节严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笔者以有偿陪侍为视角,试图通过司法判例中判断法院对“情节严重”认定的相关标准。
03 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组织 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司法案例
1.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十一
靳某某使用感情笼络、威胁、殴打等手段,管理控制梁某等8名女性未成年人在KTV有偿陪客人喝酒、唱歌,持续近两年时间,被认定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73号:惩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察机关认为可从被组织人数、持续时间、组织手段、陪侍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本案未成年陪侍人员达17名,被侵害人数众多;持续一年半,时间较长;陪侍情节恶劣,采用殴打、言语威胁、扣押身份证、强制“打欠条”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人身和经济控制,组织手段具有极强的强制性;要求陪侍人员穿着暴露,提供搂抱、摸胸等色情陪侍服务,情节恶劣;导致被组织者沾染吸烟、酗酒、夜不归宿等不良习惯,部分出现辍学、自暴自弃、心理障碍等情况,危害后果严重,由此综合认定其张某属于“情节严重”。
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2020)川1527刑初36号
被告人李某等人长期在多个娱乐场所(作案范围广),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从事有偿陪侍(涉及未成年人众多),犯罪金额达数十万元,且具有殴打、辱骂、胁迫情节(作案手段恶劣),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浙温刑终字第889号
赵某甲等人在组织的过程中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胁迫等较为恶劣的手段;组织的未成年人在十名以上,人数众多;且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综合上述4起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司法案例可知,法检机关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参考以下几方面:
1.组织未成年人的人数是否众多,其中组织10名以上未成年人均被认定为人数众多;
2.是否采取威胁、殴打、非法拘禁等带有强制性的控制手段,上述4起情节严重的案件中,被告人均使用了威胁、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恶劣手段;
3.组织行为的时间持续长短;
4.违法所得的多少;
5.陪侍情节是否恶劣;
6.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如导致未成年人酗酒、抑郁等。
结合其他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案例,发现认定构成“情节严重”,一般需要具备上述2个及2个以上因素,仅具备其中一个因素,一般未认定为情节严重。如在(2020)苏0684刑初77号案例中,被告人使用威胁、殴打、恐吓等强制性手段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但被认定为一般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川1523刑初50号案例中,被告人组织16名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法院仍认定其为一般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结 语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为所有孩子营造一个
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希望全社会更加关心少年儿童事业
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
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六一来临之际
祝愿所有孩子的笑容永远天真
天空永远晴朗,世界永远纯净
文中附注
1.《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案例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12日
https://mp.weixin.qq.com/s/bKssz7fedFrHolPsT7x9Xw
3.案例来源于微信公众号“陇南检察”,2018年11月14日https://mp.weixin.qq.com/s/1hSjpjhBUazhd-VuDgQhu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