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制造业企业合规管理之十三:院士专家工作站合规“管理”指引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院士专家工作站是中国科协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组织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推进产学研结合的好创意、好形式[1]。

前言
院士专家工作站是中国科协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组织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推进产学研结合的好创意、好形式[1]。它是以企业单位的创新需求为指导,地方科协组织、院士和专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运作的建站模式[2]。大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高端制造业企业,在其面临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时,会有强烈的建站需求。院士专家工作站在深入企业开展联合攻关、成果转化、产品升级等创新活动中,为企业技术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助力企业打造创新高地时,发挥了 “智高点”的关键作用。截至2018年11月,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近5000家[3]。
各省市为了引进并发挥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作用,均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支持政策。就目前数量庞大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其是何种组织形式,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建站的申请、审批与管理,以及企业如何对其合规“管理”等问题,笔者以北京市区域内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结合服务申请建站、合作“管理”等相关实务经验,在本文中一一分享。
01 关于院士专家工作站设立和管理情况
(一)申请条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申请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建站主体:必须是北京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物质保障: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保障和合作投入经费应每年不少于10万元;
3.研发人员: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拥有不少于15人且水平、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
4.科研投入:以企业为建站主体的年度科研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2%,其他类型的建站主体年度不少于50万元;
5.研究项目:能提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前瞻性研究项目,有利于首都科技创新发展,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技和管理人才队伍;
6.合作院士: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及其团队签定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并制定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能少于3个月。
7.配套条件:有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二)审批程序
1.初审:由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区(园区)科学技术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其管理办公室;
2.复审:科学技术协会管理办公室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核意见;
3.审批:复审合格的提请北京市科协驻会主席办公会审批。
(三)动态管理
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3年。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经建站单位申请,区(园区)科协及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科协驻会主席予以重新确认。
(四)经费来源
1.中央财政支持资金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示范单位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就符合审批条件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示范单位,可以申请项目经费。项目经费来源为中央财政支持资金。
2.企业资金
通常情况下,企业承担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和运营的费用,服务于院士专家等工作人员。
02 关于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组织形式及与企业间的法律关系简析
(一)院士专家工作站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根据上述院士专家工作设立的相关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民事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虽然,院士专家工作站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企业也为其配备了服务机构,但是,其不符合法人或非法人的法定条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院士专家工作站是企业聘用院士专家人员,在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产品升级等方面,双方进行开发合作、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咨询的委托合作关系
为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施人才强国的战略,院士工作站是在当地政府支持下、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与企业进行协同创新的合作组织。企业与院士签订聘用合同属于咨询服务类合同,并非劳动合同。企业在与院士专家工作站合作过程中,针对共同研发、技术服务和咨询等,需要另行签订合同约定合作或服务内容。
03 关于企业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合规“管理”建议
根据本文上述介绍和分析,院士专工作站在在政府支持下、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通过与企业签订聘用合同等,进驻企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技术团队与院士专家团队合作较为密切,不同一般咨询服务或开发合作关系。
(一)院士专家工作站非隶属于企业,这是企业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合规“管理”的核心认识
企业与院士专家工作站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在双方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为了更好地与院士专家工作站持续密切地合作,最大化地发挥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价值,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规章制度、人员组织架构,企业需要与院士专家人员协商确定。企业为院士专家工作站配备的服务人员和办公设施等条件,需要做好相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专项管理对院士专家工作站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是对企业进行合规“管理”的重要方面
对于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示范单位,部分资金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根据《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关于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情况专题调查的通知》《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示范单位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要求企业,一是企业须加强经费的日常管理和开支核算,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监督检查;二是因项目实施产生的费用,按实际情况进行开支报销;三是企业应明确制定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具体内容,编制资金使用预算、决算,并报中心备案;四是示范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内容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五是企业如出现提供虚假资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将承担资金退回、违规处罚等相关责任。
(三)做好内部档案管理、重视监管绩效考评是企业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合规“管理”的关键
《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绩效考评方式及奖罚措施:
1.绩效考评方式
院士专家工作站采取绩效考核的评价方式,即采用数据采集、年度总结、书面汇报、现场考察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设立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考核评价。
2. 奖励惩处
对于建立满1年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参加考核评价,每年考核评价1次,考核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建站单位给予表彰,并推荐全国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不参加考核评价的视为不合格,连续两次不合格且未说明原因的,撤销其院士专家工作站。
上述规定表明,监管部门对于院士专家工作是年度考评,涉及其存续期间的项目进展、资金使用、人员规范等情况,如果评估不合格或不参加评估,院士专家工作站将被撤销。为此,作为评估的数据资料等的档案管理不健全或不规范,或企业对绩效考评不重视,直接影响院士专家工作在企业的存续,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导致研发项目受阻,影响企业经营进度,或研发失败。
结语
高端制造业企业通过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引进和转化,培养创新团队等方面取得了一定实效。就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组织形式和性质,在企业中处于的法律地位,以及企业如何对其进行合规“管理”,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和建议,希望于高端制造业企业的建站及“管理”有所帮助,并助力国家这一“好创意、好形式”最大价值的发挥。
注释:
[1]《中国科协关于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2]刘畅 李鹏. 院士工作站服务天津区域经济长效机制研究. 中国轻工教育,2016(4):56-59
[3]《中国青年报》 2018年11月01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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