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作为信托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肩负着监督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保障股东权益、维护公司声誉等重要职责。信托公司监事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分类,监事的任职资格根据信托公司本身的性质以及监事类型存在不同要求。本文将通过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及选举方式等内容进行梳理,并对监事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全面解析,以帮助监事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信托公司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
壹-THE FIRST-监事基本情况、分类及任职资格要求解析
(一)信托公司监事的分类
信托公司监事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分类。以监事的提名主体或者产生方式为分类标准,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治理准则》”)第六十六条,信托公司监事可以分为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三类。并明确外部监事是指在信托公司不担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且与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监事。针对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治理准则》中未对其作出明确定义,针对股东监事,顾名思义应是由股东提名且代表股东利益的监事,而就职工监事的定义,参考《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对于职工监事制度的定义1,应至少满足“为公司职工”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程序产生”以及“代表职工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三个条件。
此外, 根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对于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根据选任方式,进一步区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其中,专职监事指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兼职监事为监事会中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派出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管理机构聘请的经过资格认证的专业会计公司的专家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担任的监事。
(二)信托公司监事任职资格解析
信托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区分各类监事均应具备的一般任职资格与某类监事应具备的特别任职资格进行分析,一般任职资格应适用于各类信托公司监事,而特别任职资格仅适用于某类特别监事,主要是职工监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以及上市公司监事,对此笔者进一步分析如下:
1.一般任职资格
信托公司监事一般任职资格主要见于《公司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指引》”)当中,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是基本要求,《指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托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第二是董事、高管及其近亲属兼任限制,《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指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监事”,第三是监事任职负面清单,不得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2所规定情形。
2.职工监事任职资格
对于信托公司监事当中的职工监事,因其代表职工参与公司决策和进行监督,属于公司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故对于职工监事任职亦有一定要求,集中体现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33号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32号文”)以及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制定的《全国金融系统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之中,相关规定如下:
(1)33号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熟知劳动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遵循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回避原则,坚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公司高管的近亲属,不宜担(兼)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2)32号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本公司职工;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未担(兼)任工会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3)《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熟悉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参与决策、参与监督的能力;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2)公司工会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常务或专职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监事候选人,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3)未担任或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3.纳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管理的信托公司监事任职资格
我国信托公司多数为国有性质,作为国有出资人代表的国务院基于保护国有资产的要求,对于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任职资格制定相关规范,集中体现在《暂行条例》当中。《暂行条例》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划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且对于部分监事任职又有特别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1)一般任职条件:《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具有财务、金融、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工作;(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2)特别任职条件:包括《暂行条例》第十六条3和第十七条4规定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任职要求以及《暂行条例》第十九条5规定的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专家监事任职回避要求。
4.上市信托公司监事任职资格
我国部分信托公司已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证券监管部门基于证券监管以及投资者保护要求对于担任上市信托公司的监事又有特别规范,以上交所主板上市为例,相关任职资格主要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6、《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五条7、《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六条8、《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3条9以及《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第六条10之中。
贰-The second-监事的选举及任期要求和操作建议
(一)信托公司监事选举程序
信托公司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信托公司的监事应为自然人。监事包含职工监事和非职工监事,非职工监事包含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外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信托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监事会的构成与人数,监事的提名及选举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资格、提名及审核程序、选举办法等内容。结合散落在《公司法》《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信托公司监事的选举成为基本可以概括为:提名-选举,特定类型的监事选举程序还应履行备案程序。
1.提名
非职工监事由股东或监事会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银行保险机构工会提名。根据《实施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工会常务或专职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监事候选人,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工会提名,党委审核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属于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范围内的信托公司,其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专职监事由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
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监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存在持有或控制信托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的,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由该类股东提名产生。
2.选举
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并获得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罢免。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信托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表述,立法者倾向于将监事的选举、更换作为一般决议事项,即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制的信托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3.备案
部分监事需要履行备案手续。具体如下:
信托公司职工监事备案: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备案和核准,与其他董事、监事同样履行相关手续。
(二)信托公司监事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属于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范围内的信托公司,其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三)信托公司监事选举操作建议
信托公司应根据自身行业属性、监管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监事选举程序,包括提名、资格审核、竞选、投票等环节,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定期为监事提供培训,以提高监事的专业水平和履职能力,促进信托公司合规发展。
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信托公司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股东提名时应注意合理安排,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监事。
叁-The Third-监事的权利及权利的边界和限制
(一)信托公司监事权利
根据《公司法》《治理准则》《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的规定,目前信托公司监事的主要权利包括(具体法条见后附列表):
1.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有权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查与核实,公司应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检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监事会。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3.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和主持进行监督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有权在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4.对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
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发现重大事项可单独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5.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及薪酬方案进行监督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银行保险机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二)信托公司监事权利的边界和限制
信托公司监事是信托公司的内部监督者,履行财务检察权、董事、高管职务行为监督权、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纠正权等核心的公司内部监督职能,并不如股东、董事等享有参与、决定公司经营的实权。信托公司监事行使权利的边界和限制,核心在于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忠实勤勉地履行内部监督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治理准则》第五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银行保险机构合法权益。监事不得以干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正常召开等方式妨碍公司治理机制的正常运行,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即,监事行使权利应当首先以遵守法律、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边界及限制。
2.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即,监事应当高度忠实、勤勉地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勤勉体现于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忠实体现于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也是对于监事勤勉尽责义务的进一步细化要求。此外,对信托公司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纠正也是监事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内在要求。
3.履行保密义务
为保障监事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职责,《指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信托公司监事相对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享有特别的信息获取权,与保障监事知情权相对的,监事也应遵守《指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履行监督职责为限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司机密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机构。
如果监事行使权利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违反勤勉及忠实的限制、保密相关规则,重则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轻则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对于以上监事权利限制、责任的规定,立法目的均在于防范监事渎职和权利滥用。
肆-The Fourth-监事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为
(一)信托公司监事主要义务
在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监事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各类监督义务,即监事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监事的义务具体有以下几点:第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第二,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即监事应以公司的利益为先,勤勉尽责的履行监督职责。第三,检查公司财务,监事有责任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及时纠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特定情况下,若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义务时,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确保股东权益的保护。第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以便股东了解公司治理情况,并行使自身的合法监督权益(具体法条见后附列表)。
此外,信托公司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且有权发表意见,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的,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对于发现的重大事项可单独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11。
(二)信托公司监事禁止性行为
法律法规对于信托公司监事的禁止性行为散落规定在不同文件中,具体可概括如下:第一,信托公司监事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受贿、贪污、侵占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信托公司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否则将违反职业道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信托公司监事不得擅自泄露公司机密信息,其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信息,不得擅自泄露或利用公司机密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第四,信托公司监事不得利用权利违法违规干扰公司正常运营。
(三)监事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下,若监事对于金融机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则可能遭受下列惩罚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12。
(四)信托公司监事违规案例
因监事并不掌握公司经营治理的权利,因此其受到处罚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近几年信托公司收到的大额罚单中,不免存在监事因未履行监督义务受到严重处罚的案例,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在前述案例中,对于信托公司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或存在违规行为,监管轻则警告罚款,重则终身禁业,因此信托公司监事并非“闲职”,且监管对其在公司经营治理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附表一:信托公司监事权利
附表二:信托公司监事权利边界和限制
附表三:信托公司监事义务
[1]《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是指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简称职代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源头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的基层民主管理形式。
[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3]《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连任。
[4]《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主要文件;(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5]《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专家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国有金融机构的监事会中任职。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7]《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五条: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市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外部监事。
[8]《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9]《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3条: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除其职务,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董事、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10]《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第六条:监事的任职资格。监事应具有法律或会计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独立、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上市公司监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密切关系人不担任公司监事;2、建议公司财务、资产、投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兼任职工监事。3、为保障监事符合任职资格,建议公司要求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4、为保障监事符合任职资格,建议公司监事会当对被提名的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告知提名人,并要求其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信托公司经营治理系列专题之一:信托公司经营治理体系的搭建——监事篇
作者:兰台金融团队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监事作为信托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肩负着监督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保障股东权益、维护公司声誉等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