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6年8月1日,万某入职某食品公司,从事检验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万某月工资为3000元。万某入职时,公司负责人告知其3个月试用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7月31日,万某与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万某要求食品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该公司拒绝支付。万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员工请求
裁决食品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36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万某的仲裁请求。
案号:人社部最高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11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万某与食品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
本案中,万某于2016年8月1日入职,食品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7年8月1日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双方之间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食品公司无须向万某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故万某的仲裁请求被依法驳回。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14条第3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毎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却败诉?
作者:劳动法先生来源:劳动法先生

案件背景 2016年8月1日,万某入职某食品公司,从事检验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万某月工资为3000元。万某入职时,公司负责人告知其3个月试用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