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1年4月20日,齐某入职德枫丹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月23日,因齐某嫖娼,公安机关对其做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015年2月5日,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以“齐某于2015年1月26日至2月2日期间无故旷工6个工作日,严重影响公司生产运营及热处理程序的生产计划安排,导致部分产品生产效率下降”,对齐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员工主张
本人已请假,不存在旷工,是因为被限制人身自由才无法上班。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万元。
公司主张
齐某系因违法被拘留,构成旷工,齐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合法。
法院认为
齐某未能到单位上班系因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因此,公司解除与齐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案号:(2016)鲁02民终1958号
律师建议
《劳动合同》第3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中的员工齐某系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符合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且员工未能到单位上班系因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因此,公司解除与齐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员工受到行政处罚后,单位对员工就束手无策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对员违纪行为进行规定。如果有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且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受到行政处罚属于严重违纪,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员工一旦出现违纪事实,用人单位就可以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员工嫖娼被抓,公司解除违法
作者:徐云翔来源:劳动法先生

案件事实 2011年4月20日,齐某入职德枫丹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月23日,因齐某嫖娼,公安机关对其做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