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在2019年3月18日入职H公司,担任创意中心总经理职位,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为税后72800元/月,转正后的工资为税后91000元/月,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8日,试用期为6个月。
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张某提出了辞职,经过协商沟通,双方最终在10月11日解除了劳动合同,事后H公司调查张某背景,发现张某自称的芝加哥艺术学院毕业背景及曾经任职的公司均不存在,存在学历及工作经历的造假,于是H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张某退还工资。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提供虚假学历、虚构工作经历,侵害了H公司的知情权,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因此,关于H公司主张张某返还工资款30万元的理由正当,且数额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确认其存在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与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其应当返还相应的工资款,鉴于张某事实上为H公司提供了劳动,酌情认定张某返还工资款30万元。
【律师建议】
对于公司来说,在前期筛选员工时,其提供的学历、工作经验、获奖及职业资格证书都是录用及制定工资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该条强调了员工的告知义务,明确员工应遵守诚信信用原则,因此,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若存在虚构事实或恶意欺诈的行为,可能直接导致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并且公司可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当中张某始终强调,自己虽然虚构了学历及工作经历,但公司在其入职期间并未对其工作能力作出负面评价,充分说明其是胜任该工作的,符合岗位要求。可正如前文所说,员工依据虚假的个人信息及经历等骗取公司的高薪待遇,事实上已经侵犯了公司的知情权,公司是基于错误认识才制定的工资标准,则不应当任由员工基于不诚信行为而获利,公司有权要求返还工资。需要强调的是,员工虽然存在欺诈行为,但事实提供了劳务的,公司仍应当支付与其劳务付出相对等的工资报酬,只有超出其劳务价值部分才可主张返还。
因此,为避免遇到入职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建议公司在招聘时,首先应明确岗位要求,并履行基础的核查义务。在员工提交各类证明文件时,如身份证、学历证明等,应仔细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并通过学信网等官方渠道验证文件的真伪。其次,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在其提供的证明文件上进行签字及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材料均属实,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则应当明确员工入职欺诈的情形及后果,让员工进行入职前的学习及签字确认。最后,若员工已入职,公司才发现其存在欺诈等行为的,应及时展开调查收集证据,确定行为属实后,严格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注意证据的保存,以便应对后续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
员工违反诚信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工资返还
作者:张扬 陈雪儿来源:广悦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张某在2019年3月18日入职H公司,担任创意中心总经理职位,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为税后72800元/月,转正后的工资为税后91000元/月,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