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案登记为契机创新社会治理

来源:湖南高院

文章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其中着重提出要以新理念、新方式创新社会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其中着重提出要以新理念、新方式创新社会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可以说,在当前深化改革的主旋律下,能否切实适应这些要求进而实现良性社会治理,不仅关乎社会建设成败,还关乎国家“四个全面”战略部署成败,意义可谓深远。
传统国家权力架构中,国家治理职能主要由政府行使,被动性的司法权并不直接参与其中。但在社会全面转型时期,社会纠纷之纷繁复杂与调整规则之尚不完善的矛盾日益显现,作为定分止争的司法权在社会治理中必须扮演更积极的姿态,司法也已成为社会治理的前沿阵地。基于此,作为国家“四个全面”战略部署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改革,需要从社会治理这一广阔视域进行重新认识和定位。尤其是在本次立案制度改革上,由于其集中反映了国家让更多社会矛盾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化解的思路,社会关切和社会影响都超乎寻常,故更有必要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对其重新认识。
一方面,立案登记制契合了社会治理的新理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到了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高度,并在会议决议表述中将“社会管理”变更为“社会治理”,表明了从过去依赖行政管制到今后注重权利保护、多元参与及制度建设的理念转变。此前,很多法院在立案工作中人为地设置了一些严苛条件,对于当事人的权利特别是诉权保护未予足够尊重,实际上是行政管制思维下的产物。而目前立案在操作层面上实行登记制,则彰显了尊重、保障诉权的现代理念,有利于引导纠纷依法解决和树立规则意识,契合了新的社会治理理念。
另一方面,立案登记制还有利于完善社会治理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社会治理中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体现了对社会治理方式的宏观要求。虽然司法权参与社会治理本质上依赖于案件裁判结果的导向,但在形式上也依赖于法院对案件受理条件的把握。相较于过去审查制下一些法院对于诉讼立案的人为干预,立案登记制旨在充分落实“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必然更多的纠纷将进入法院,法院对于整个社会关系的调整范围和深度都将扩大,这有利于及时将矛盾导入诉讼程序以防止矛盾激化,是强化依法治理的表现。而且,通过裁判结果的社会导向作用,不仅有利于社会主体自我完善行为准则,还有利于倒逼政府依法行政,也体现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乃至源头治理的内涵。
与此同时,将立案登记放在社会治理这一宏观视野下考量,还有利于厘清法院本身的功能定位。对法院而言,立案登记制改革既是减轻群众诉累、重塑司法公信的重要举措,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其基本职责是依照法定职权及法定程序,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作出权威裁判。因此,司法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和社会治理结构中的定位,除化解个案纠纷之外,更重要的是要为其他解纷方式提供可供参照的标准和尺度。
全国法院从5月1日推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总体进展平稳有序,此项改革亦获得了人民群众广泛认可。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立案登记制的进一步实施,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将更加凸显,虚假诉讼亦会水涨船高,司法权与地方行政权的互相博弈短期内也无法全部排除。上述问题仍将成为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屏障。因此,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同样有赖于社会、政府和司法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首先,应加大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完善社会自我治理。过去我国在政府与社会关系上是“大政府、小社会”,社会组织的主体性在长时间内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其后果是社会矛盾化解渠道多限于行政调处或私力救济,化解空间有限。立案登记制虽然畅通了司法化解这一渠道,但因司法客观上也受到成本、资源乃至功能的制约,故也应当以此为契机,着力在社会内部构建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结合法院工作,特别应推进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建设,逐步将调解理念和方法扩展至诉前,并通过大力指导人民调解、搭建联动调解平台、加强诉调对接等举措,积极参与和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其次,应督促政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完善行政治理。目前新行政诉讼法也已经实施,其中将行政诉讼的目的由原先的监督与支持并重变为到监督。实行立案登记制后,行政诉讼中不仅“立案难”将得到明显改观,而且扩大了受案范围,还增加了对政府部门“红头文件”的附带审查,这无疑有利于倒逼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此外,法院亦可发挥其职能优势,通过强化行政执法培训、加大行政执法交流、提出行政执法司法建议等具体举措,主动协助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从而切实改变当前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求效率失公平的现象,促进依法、合理行政。
再次,应着力提升公正司法能力,完善司法治理。在过去立案制度下,很多影响面大、矛盾突出的案件经立案环节的严格“把关”实际上被过滤,法院队伍的司法能力也因此颇受质疑。立案登记制下,人为干预立案的“土政策”受到重点清理后,一些矛盾突出、利益复杂的案件已经逐渐涌入法院,那么法院队伍能否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司法,就自然将成为当事人和舆论关注的焦点。要提升法院队伍的司法能力,一方面要依靠司法机关的自身努力,例如应继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以切实提升矛盾处置、庭审驾驭、危机应对、防腐拒变等综合能力;另一方面,还需围绕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着力健全适应司法职业特点、符合独立司法需要的履职制度,通过制度化设计优化履职环境以提升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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