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聚焦
A公司诉B公司债权债务纠纷,2006年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B公司应向A公司归还63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B公司一直未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
A公司在追寻财产线索中,发现B公司曾于2010年5月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600万元降至5430万元,A公司对此次减资170万元毫不知情。在该次减资中,B公司的股东甲、乙、丙退股,分别取得B公司退还出资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减资后B公司股东仅剩丁、戊。
A公司以B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为由,起诉B公司的五位股东甲、乙、丙、丁、戊,请求甲、乙、丙在其各自减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股东丁、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而B公司的五位股东认为减资时进行了法定公告程序,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裁判
经审理查明,B公司减资时仅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没有直接通知债权人A公司,且在办理工商变更时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了“B公司已清偿完毕全部债务”的虚假证明文件。法院判决股东甲、乙、丙分别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调解书中未执行到位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丁、戊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戊承担责任后,可向甲、乙、丙追偿。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B公司减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二是B公司五位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分析如下:
1 关于减资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减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从法理角度来讲,公告是一种拟制,是对直接通知的一种补充,应当适用于无法直接通知的债权人。如果对于能够直接通知的债权人未采用直接通知方式而事后以已作公告通知进行抗辩,不仅有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本义。
本案中,B公司减资仅进行了公告,并没有直接通知债权人A公司,导致A公司无法及时要求B公司清偿或提供担保,B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因此,尽管B公司已完成减资,且完成相应工商变更手续,但B公司因对已知债权人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故其减资程序存在瑕疵。
2 关于股东的责任
如前所述,B公司减资程序存在瑕疵,关于瑕疵减资过程中股东的责任,目前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从《公司法》相关原则和规定加以认定。
(1)股东甲、乙、丙的责任:本案中这三位股东,虽然不具有抽逃出资的主观故意,但作为减资退出的股东,未尽到督促公司依法履行通知的合理注意义务,客观上造成了A公司的债权实现因瑕疵减资而受损。因此,可比照抽逃出资的责任,认定该三名股东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三位股东应当在工商登记减少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
(2)股东丁、戊的责任:同上,丁、戊两位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就依法通知事宜亦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且向工商部门出具了“B公司已清偿完毕全部债务”的虚假证明文件,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发起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股东负有全面履行出资并确保公司资本维持的义务;公司股东之间对公司资本的出资与维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丁、戊对股东甲、乙、丙在减资程序中的瑕疵减资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甲、乙、丙追偿。
代理要点
★ 公司减资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
★ 公司股东有义务及时通知公司债权人,对能够直接通知到的债权人不能仅通过公告程序履行通知义务;
★ 非减持股东仍然有义务依法遵循减资程序的规定,尽到督促公司履行通知义务的合理注意,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否则需要对公司资本的出资与维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减资,股东切记通知债权人!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案情聚焦 A公司诉B公司债权债务纠纷,2006年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B公司应向A公司归还63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B公司一直未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