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断深化和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技术转让等技术转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专利转化数量呈现较快的增长态势。在生物医药行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相关科研人员与企业开展合作以进行科研成果转化的现象十分普遍,专利转让则是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安排形式之一。
根据我们对近年A股IPO项目审核关注趋势的观察,生物医药企业自高校或科研院所受让取得的相关专利的合法合规性通常是上市审核部门的重点关注问题。有鉴于此,结合当前的立法实践、新近A股IPO案例以及我们过往的项目实操经验,本文拟对高校、科研院所专利转让的相关规定、政策及A股IPO审核关注要点进行梳理,并探讨相关合规要点,以期为企业提供有益参考。
高校、科研院所专利转让的制度渊源
目前,高校、科研院所专利转让的制度渊源主要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立法、高校及科研院所内部管理规定等,具体如下:
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及相关配套规定为代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我国专利成果转化的政策支持、转化途径、资金支持、权益分配、科研人员利益保障等方面提供了规范和指导。总体而言,国家对企业开展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持开放和支持的监管态度,鼓励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允许科技成果持有者采用转让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一般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转让,无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等科技成果除外。
在专利转让的定价和评估要求方面,高校、科研院所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定价方式主要有三种,包括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通过协议定价的,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公示程序),法律法规层面一般没有评估的硬性要求,通常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需进行评估。相关参考规定如下:
规定名称 | 具体规定 |
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 |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 |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 |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第四十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六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 |
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 6. 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梳理科技成果资源,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站点网络,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依托中国科学院的科研院所体系实施科技服务网络计划,围绕产业和地方需求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与示范、知识产权运营等。鼓励医疗机构、医学研究单位等构建协同研究网络,加强临床指南和规范制定工作,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引导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健全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明确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责,加强市场化运营能力。在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试点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机制与模式,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与管理制度,实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7. 推动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以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围绕“互联网+”战略开展企业技术难题竞标等“研发众包”模式探索,引导科技人员、高校、科研院所承接企业的项目委托和难题招标,聚众智推进开放式创新。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计划项目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完善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扩散的机制,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技术革新与改造升级。 |
(一)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四)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 |
突出转化导向。树立高校专利等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突出转化应用导向,倒逼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优化提升。 明确产权归属与费用分担。允许高校开展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探索,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充分发挥产权奖励、费用分担等方式的作用,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 |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授权政策的通知》 | 一、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决策程序 高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教育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应按照国家保密制度规定,严格履行手续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二、关于科技成果资产评估 高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高校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决定进行资产评估的,评估结果由高校负责备案;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
2、地方性法规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多个省市也就科技成果转化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区域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利转化能力存在差异,各省市关于促进专利转化的立法实践也有所不同。如《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湖北省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但科技成果处置仍需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则明确规定高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相关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除外)。此外,北京市、江苏省、湖北省、广东省等地均出台相关规定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通过提供补贴、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促进专利成果实现转化。
相关参考规定如下:
规定名称 | 具体规定 |
第九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前款规定的情况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第十一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依法签订协议实施转化。 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 | |
第五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技术推广机构、科技团体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产学研合作,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企业应当逐步建立技术进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可以通过依法发行债券、股票或者贷款等办法,筹集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持有者向社会有偿转让科技成果,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其成果的技术成熟程度,并提供完整的成果权属文件与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科技成果的价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文件作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和出资比例的认定依据。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资金应当足额安排并稳定增长。 | |
湖北省《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 一、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1个月内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2个月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或者挂牌转让方式。 四、积极引导科技成果在鄂转化。高校、院所自主实施具有应用前景的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引导性项目管理,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技成果,在2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本省转化的,省科技厅按其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适当补助。 五、引导社会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整合现有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天使基金”为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提供融资服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 |
第九条: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以自主决定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相关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除外…… 第十四条: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挂牌交易、拍卖前的基准价格。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依法给予补助。 |
3、高校、科研院所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在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指导下,相关高校及科研院所也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不同高校、科研院所单位的制度内容也存在一些差异,如中国科学院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由院属单位自主决策,中国科学院不再审批与备案,而华中科技大学则规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需按学校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此外,上海交通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均要求专利成果转让需以评估价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如上所述,法律法规层面并未强制要求必须履行评估手续。
相关参考规定如下:
规定名称 | 具体规定 |
(三)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六)院属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市场定价的相关政策。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属性,确定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定价方式适用范围和实施流程;需要对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的,应当就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和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 |
第十三条:院属单位应采取许可、转让、作价投资、共同实施或自行实施等方式,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和转化实施工作。 院属单位获得授权3年以上无正当理由未转化实施的专利,由院主管部门指定相关机构开展评估与运营,扣除运营成本后,运营收益归知识产权所属院属单位。院属单位坚持自行运营的,需向院主管部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运营并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案及计划。 第十四条:院属单位将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也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知识产权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依法依规办理。 第十五条:对于院属单位向国外机构、个人或国内的外资控股企业转让或许可知识产权,或者与其共同实施、作价投资知识产权的,应经本单位保密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依法依规办理。 | |
《上海交通大学科技成果处置及评估管理细则(试行)》 | 第五条:学校采用成本核算、专家评估、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价格的参考。 第六条:学校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化价格。 第七条:关联交易的科技成果转让活动,应当以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价为参考依据,并在技术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确定价格。关联交易的科技成果许可活动,可以采用成本核算、专家评估方式并依照规定进行公示。 第八条:学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
《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 第十条:科技成果定价方式包括协议定价及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 科技成果通过排他许可、独占许可、转让和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应以评估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评估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科技成果通过普通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以及通过转让方式转化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协议定价应在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系)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期为15日。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确定价格的,应按照技术交易市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系)审核后报科发院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许可、转让项目,定价800万元以下,科发院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定价800万元(含)以上,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请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
IPO审核关注要点
在A股IPO审核过程中,就发行人拥有的受让专利问题,上市审核部门的关注要点一般包括:(1)公司是否已完整、充分披露受让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专利受让的背景与原因,是否属于关联交易,转让对价的公允性以及对价的支付情况等;(2)公司受让的专利权属是否明晰,是否属于发明人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若存在相关争议纠纷,是否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3)公司受让的专利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核心技术、核心产品之间的相关性,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研发能力;(4)专利转让费用的会计处理;(5)公司对受让专利的应用情况等。
而在拟上市公司受让的专利成果系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的背景下,以科创板生物医药行业的上市公司为例,审核问询的关注要点更侧重于:(1)高校、科研院所转让该等专利的背景以及履行的审批、审议程序,该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高校、科研院所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高校、科研院所转让相关专利价格的确定依据、转让价格是否合理;(3)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独立性,受让专利是否影响企业创新定位的合理性;(4)企业的技术对高校、科研院所的依赖性,技术成果权属清晰性,高校、科研院所对相关专利享有的权利情况等。在相关案例中交易所问询的关注点和发行人的回复要点如下表所示:
上市公司 | 交易所问询问题摘要 | 发行人回复要点 |
华恒生物 688639 | 请发行人说明: (1)受让自中科院相关机构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其转让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中科院的内部规则或流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逐项说明以上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费及相应会计处理。 | 1. 公司有权在相关受让技术基础之上继续研发,相关核心技术系来源于产学研合作及自主研发,不存在潜在纠纷: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与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湖州工业生物技术中心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其中约定公司有权对该项转让的技术进行后续改进,由此获得的技术成果归公司所有。公司在相关受让技术基础之上继续研发,相关核心技术系来源于产学研合作及自主研发,不存在潜在纠纷。 2. 中科院相关机构出具确认函确认专利转让符合内部流程: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与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湖州工业生物技术中心分别出具了《关于技术转让相关事项的说明》,确认前述“《技术转让合同》的签订真实有效,技术转让程序(含专利转让)合法合规,符合我单位相关内部流程。我单位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过程中及执行过程中,与华恒生物/秦皇岛华恒未发生纠纷及潜在纠纷。上述《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后,我单位与华恒生物/秦皇岛华恒均严格执行,并保持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3. 专利转让费用的会计处理符合规定: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上述技术转让费用,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在达到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后,将其计入无形资产。 |
南新制药 688189 | 据申报文件,2009年发行人受让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创新药帕拉米韦临床批件,历时四年完成临床研究和产业化研究,于2013年成功取得生产批件。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2009年5月与军科院毒物药物研究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约定,新药证书由双方共同署名申报,并由双方共同持有,生产许可证归发行人或发行人指定的生产企业独家持有。 创新药帕拉米韦的监测期已于2018年到期。帕拉米韦于2019年收入、利润占比大幅提升。 请发行人说明:目前帕拉米韦的新药证书权利人情况,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对该药和相关专利享有的权利情况,报告期内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对相关权利的行使情况;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仿制药,引进最困难的手性药物合成与质量控制技术系转让取得,创新药研发企业的定位是否合理,如与事实不符请修改招股书相关表述。 | 1. 相关注册批件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独家持有,军科院毒物药物研究所并未持有帕拉米韦相关药品批文及药品生产许可,不享有帕拉米韦相关药品的生产销售权利: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核发的编号为国药证字H20130017、国药证字H20130016的《新药证书》,帕拉米韦原料药《新药证书》的持有者为发行人及军科院毒物药物研究所;帕拉米韦氯化钠注射液《新药证书》的持有者为广州南新、发行人、军科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虽然军科院毒物药物研究所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同持有帕拉米韦相关的新药证书,但这并不代表军科院毒物药物研究所可以生产销售帕拉米韦相关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后方能进行药品生产;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核发新药证书的情况下,如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根据发行人2009年5月与军科院毒物药物研究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约定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国药准字H20130030号、国药准字H20130029号、国药准字H20170004号《药品注册批件》、《药品再注册批件》等文件,帕拉米韦原料药、帕拉米韦氯化钠注射液(成品药)的相关注册批件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独家持有,军科院毒物药物研究所并未持有帕拉米韦相关药品批文及药品生产许可,不享有帕拉米韦相关药品的生产销售权利。 2. 军科院毒物药物研究所已将新药的境内主专利权及相关境外同族专利权转让给发行人,发行人合法享有上述受让而来的帕拉米韦相关专利权,除收取专利转让费用外,军科院相关研究机构对相关专利不享有任何权利,报告期内军科院研究机构未针对相关专利或药品行使除许可使用及收取其他技术转让费的权利: 根据发行人与军科院毒物药物研究所、军科院医学研究院分别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帕拉米韦项目共申请了8个同族专利(涉及中国、美国、日本、韩国、欧盟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湖南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向国外申请专利资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美国专利商标局及日本专利局出具的专利转让核准文件、发行人说明并经查询美国专利商标局官网、日本专利局官网,截至本问询函回复签署日,军科院毒物药物研究所已将帕拉米韦境内主专利权(申请号ZL200710143607.5,已获授权)、该专利的2项美国同族专利权(申请号US9518008B2、US9272992B2,均已获授权)、2项日本同族专利权(专利号JP5665538、JP6026400,均已获授权)以及1项欧盟同族发明专利申请权(申请号EP08800493.2,公布状态暂未授权)转让至发行人,帕拉米韦涉及的2项韩国同族发明专利正在办理转让登记程序。 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军科院毒物药物研究所作为帕拉米韦境内专利的所有权人,根据《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独家许可发行人使用其帕拉米韦专利技术生产销售药品并向发行人收取技术转让费。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军科院毒物药物研究所未针对帕拉米韦专利或帕拉米韦药品行使其他权利。 据此,发行人独家享有帕拉米韦相关药品的生产销售权,并合法享有上述受让而来的帕拉米韦相关专利权。除后续发行人须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按照帕拉米韦药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军科院医学研究院支付专利转让费用的情形外,军科院毒物药物研究、军科院医学研究院对发行人帕拉米韦药品、帕拉米韦专利不享有任何权利。报告期内军科院毒物药物研究所独家许可发行人使用其帕拉米韦专利技术生产销售药品并向发行人收取技术转让费。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军科院毒物药物研究所未针对帕拉米韦专利或帕拉米韦药品行使其他权利。 3. 发行人修改其招股说明书关于创新药研发企业定位的描述: 发行人已将招股说明书有关创新药研发企业定位的描述修改如下:“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化学药物的研发、生产与营销的创新型制药企业,致力于重大疾病、突发性疾病的新药和特效药研发及产业化,以更好地满足临床用药需求,服务于‘健康中国’战略。” |
思哲睿(已提交注册) | 请发行人:说明受让(哈尔滨工业大学)相关知识产权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1. 相关专利的转让程序符合哈工大的管理规定,专利转让的定价方式为协议定价,且以第三方评估价值作为定价参考,思哲睿已支付转让费用: (1)哈工大关于专利转让的相关规定 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技术转移中心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牵头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价方式为协议定价和评估定价。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定交易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应依法签订合同。 根据哈工大技术转移中心出具的《专利转化事宜办理须知》,专利转化流程主要如下: 针对协议定价的专利转让合同,学校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无异议后,显示“学校通过”,方可下载和打印合同。 专利转让合同审核通过后,签署《哈工大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并完成合同盖章。 (2)本次专利转让的作价 本次专利转让的定价方式为协议定价,且以第三方评估价值作为定价参考。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本次转让所涉及的全部专利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联合中和评报字(2022)第6127号),以成本法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506.55万元。基于该评估价值,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所涉14项专利权不含税价格合计520.00万元。 (3)本次专利转让履行的流程 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哈工大技术转移中心分别于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6月9日以及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对拟转让给思哲睿的14项专利信息、协议价格及受让方等信息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届满后,哈工大科研创新服务平台显示相关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审核状态为“学校通过”。 2022年6月13日,于洪健、闫志远、高永卓作为专利转化的发明人分别签署了《哈工大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同日,哈工大与思哲睿就14项专利的专利权转让事宜分别签署了《专利权转让合同》。 2022年6月23日,思哲睿完成专利权转让费用的支付。 2. 相关专利的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与上述转让方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转让方已将上述受让专利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发行人。根据发行人及上述相关转让方的说明,并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行人与上述转让方之间未就该等专利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综上所述,受让相关知识产权的程序合法合规,定价公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华理生物(已问询) | 请发行人说明:自华东理工大学受让8项专利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备案、审批程序,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违反国有资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1. 自华东理工大学受让的8项专利,已按照华东理工大学相关知识产权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评估、备案、审批手续; 价格已经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并完成了备案手续,作价公允,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拟IPO生物医药企业受让高校、科研院所专利的合规要点
如前所述,如生物医药企业受让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利科技成果,在制度层面上,相关高校及科研院所目前转让专利科技成果的审批程序和定价机制要求等相对而言比较简单。此外,相较于专利作价出资和专利授权许可,采取专利受让的方式,可以保护生物医药企业股东的股权不被稀释,企业能够取得完整的专利权,且除非另有约定,高校及科研院所后续一般也不参与分配专利成果商业化的收益,对企业而言是相对便捷和简单的选择。在生物医药企业后续的上市审核过程中,为充分及有效回应审核监管的问询,企业应当在受让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时重点关注以下审核关注要点:
1. 专利转让应履行的审批或备案问题:首先企业应厘清拟受让的专利成果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如是,需按照相关规定向高校、科研机构、相关主管政府部门申请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其次,应关注相关高校、科研院所所在省市关于专利转化的制度规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的内部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如在受让专利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企业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争取取得高校、科研院所主管机构关于审批或备案程序履行情况的事后书面确认。
2. 专利转让的交易定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价格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在生物医药领域,协议定价是非常常见的定价方式,如采取协议定价,企业应关注高校、科研院所是否已就协议价格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公示程序(如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以及公示期间有无第三方对拟转让的专利或交易价格等事项提出异议或权利主张。此外,如高校、科研院所向生物医药企业转让专利成果技术构成关联交易的,还需关注高校、科研院所内部管理规定中关于关联交易定价方式的限制性规定。如上海交通大学规定,关联交易的科技成果转让活动,应当以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价为参考依据,并在技术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确定价格,即如专利转让构成关联交易,相关方仅能通过公开挂牌交易而不能通过协议定价的方式确定专利转让价格。
3. 专利转让定价是否需进行资产评估问题: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以及相关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如高校、科研院所向企业转让其专利技术成果,通常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是否履行资产评估手续。而不同高校、科研院所对于专利转让是否需进行评估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企业应当在交易前提前了解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安排交易流程。IPO审核过程中,因审核专利转让价格的公允性是较常被关注的问题,建议企业的受让相关专利前可考虑先进行资产评估,以便后续论证该等专利转让价格的公允性。
4. 企业核心技术的独立性问题:企业技术的先进性是其产品优势或业务创新力的重要体现,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业务是否具备核心增长潜力,而企业的核心技术通常通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如体现企业核心技术的专利成果系通过转让取得,IPO审核部门可能关注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企业的核心技术对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的依赖性、受让取得的技术成果权属清晰性、高校、科研院所对相关专利享有的权利情况等问题。因此,企业在专利转让的交易合同安排上可对专利转让方对相关专利的权利范围和权利行使方式作明确约定,如协议应约定转让后的专利权属、转让方除收取转让费用外不再对转让专利享有任何其他权利,且不参与专利商业化后的收益分配或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此外,企业也应当就此做好技术准备,如在相关受让专利技术基础之上继续研发形成核心技术等,以应对后续IPO过程中审核部门的问询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