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往往是最为复杂和敏感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一些极端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抢夺或隐匿未成年子女来争夺抚养权的行为,已经成为法院和社会关注的焦点。这种做法不仅伤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也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面临较大困难。
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在离婚中争夺抚养权过程中采用抢夺、隐匿子女等非法手段的行为,法律规定缺乏足够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导致案件解决进展缓慢,甚至出现部分不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制止的情况。然而,随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以下简称新规)的出台,为解决这一司法困境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
一、新规新增对已满两周岁子女在离婚诉讼中抚养权判决归属的不利因素“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国内外对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基本一致,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或“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我国《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分别确定了不满两周岁子女、已满两周岁子女以及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处理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则在此原则上进一步细化了不满两周岁子女抚养权的特殊情形,已满两周岁子女抚养权考虑的优先因素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协助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则是首次提出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不利影响因素,当离婚夫妻一方出现某种否定性评价行为时,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其中的否定性评价行为就包括“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第二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因此,新规出台后,在夫妻一方无任何合法、合理理由情况下,企图通过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抢夺、隐匿而获得抚养权的,反而会被认定为“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取产生负作用。
本文根据新规整理最新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处理规定,列表如下:


二、新规对“抢夺、隐匿子女行为导致的骨肉分离”的现实困境提供了切实有效的维权路径
生活中,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通常出于两种理由:第一种为夫妻双方无特别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况,另一方为了创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所规定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生活现状,而故意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从而获得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第二种则为夫妻一方存在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况,如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另一方出于保护自身及孩子安全、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所被迫做出的抢夺、隐匿行为。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新规第二十条分别释明了合法维权路径,本文整理不同维权方式列表如下:

三、最高院公布的最新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三“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明确适用路径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基本案情】
2015年,颜某某与罗某某(男)登记结婚。2022年7月,颜某某生育双胞胎子女罗大某(男)、罗小某(女)。罗大某、罗小某出生后,与颜某某、罗某某共同生活居住在A省。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调和,2024年3月,罗某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将罗大某强行带离上述住所并带至B省。此后,罗大某与罗某某的父母在B省共同生活居住。经多次沟通,罗某某均拒绝将罗大某送回。颜某某遂提起本案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罗某某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抢夺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益和父母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颜某某以其对儿子罗大某的监护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禁令,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并可以参照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因抢夺子女形成的抚养状态,是一种非法的事实状态,不因时间的持续而合法化。该抢夺子女的行为强行改变未成年子女惯常的生活环境和亲人陪伴,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人民法院裁定罗某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住所等侵害颜某某监护权的行为。本案裁定发出后,人民法院组织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现场督促罗某某购买车票将罗大某从B省接回A省。
【典型意义】
解决分居状态下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的前提是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可以进行事先预防性保护,避免权利主体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在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人民法院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参照适用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签发禁令,能够快速让未成年子女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是人格权保护事先预防大于事后赔偿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对不法行为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慑。
夫妻在离婚时,如果一方通过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等非法方式争夺抚养权,不仅会给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也会使得司法机关在判断抚养权归属时面临困境,随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出台及实施,司法机关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和操作标准来应对夫妻在离婚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抢夺或隐匿子女的行为。新规不仅明确了父母一方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还为法院提供了更多有效手段来迅速采取行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离婚子女争夺战: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争夺抚养权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解决方案
作者:侯雪峰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往往是最为复杂和敏感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一些极端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抢夺或隐匿未成年子女来争夺抚养权的行为,已经成为法院和社会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