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汉盛律师

文章摘要
2019年7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时间截至2019年8月15日。

2019年7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时间截至2019年8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至今《条例》已施行20多年以来,现将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征税范围“扩容”
《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将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这一“扩容”是为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建地)入市制度。
二、权限“有升有降”
《征求意见稿》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授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上调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同时,集建地入市管理制度还在探索和逐步健全过程中,相关扣除项目难以做出统一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转移房地产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明确了税收优惠
《征求意见稿》对税收优惠政策做了适当调整:



  1. 吸收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保障性住房免税的规定。

  2. 增加授权国务院可规定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其他情形。主要考虑是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机决定一些阶段性、过渡性优惠政策,如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等。

  3. 将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免税的规定,调整为授权省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决定减征或是免征,以体现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导向,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4. 增加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较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地区集体房地产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四、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纳税期限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房地产转移合同签订的当日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同时《征求意见稿》调整了申报缴税期限:

  5. 将《条例》中分开设置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两个时间期限合并为申报缴纳期限。

  6. 将申报缴税期限由《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合同签订之日后7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调整为区分不同类型纳税人,规定不同的期限:
    a. 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后90日内,申报清算土地增值税。
    b. 对于其他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税。
    五、征收管理方式有所变化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制度,并将现行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清算审核的做法,调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自行完成清算,结清应缴税款或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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