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6日,如某带着两个女儿回家,家住在某小区单元楼的四楼,单元楼四层楼道照明灯已坏,当时楼道黑暗,四楼防护栏缺失一根,小女儿不慎从四楼防护栏缺失的地方坠落到单元楼的一楼,造成脑部严重损害,经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截至到事故发生,如某在这个小区居住了六年。
如某悲痛万分,哭诉物业公司灯坏了反映后长时间不维修,栏杆缺失了也不管,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41137.74元的80%即592910.19元。
物业公司表示很无辜,认为如某作为死者的监护人,疏忽大意,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导致坠楼事件的发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某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及时提醒或者预防危险的发生,但是如某当时将小女儿置留在自己的身后,未注意到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坠楼事件的直接原因。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及设施的安全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在小区楼道缺少栏杆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维护处理,加大了孩子经过此处的危险程度,故应对小女孩的死亡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如某各项经济损失296455.06元。法院判决后,如某和物业公司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给社会的警示:类似事故发生后,不能将任何损害结果和责任都付诸他人,将自己的责任抛掷脑后,广大群众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并予以履行,如未履行,造成的一切损害后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给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予以警示,其经营所涉及的场所是否会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要经常性的排查,不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或经常性存在危险因素的,要尽到警示提示义务,避免不幸的发生。
孩子从单元楼四楼摔下,监护人和物业公司谁的责任大?
作者:黄睿来源: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6日,如某带着两个女儿回家,家住在某小区单元楼的四楼,单元楼四层楼道照明灯已坏,当时楼道黑暗,四楼防护栏缺失一根,小女儿不慎从四楼防护栏缺失的地方坠落到单元楼的一楼,造成脑部严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