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为:股权增值属于孳息或自然增值。
孳息是原物所生的收益。可以分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植物所结出的果实、动物的出产物(仔、奶、鸟卵)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获得出产物)。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
增值,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根据增值发生的原因,可以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原因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导致的,与是否投入物质、劳动、管理等无关。如房屋、古董、珠宝、字画等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主动增值是指该增值发生的原因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无关,而是对该财产付出劳动、管理、投资有关。如房屋因为装修而产生增值的部分。
根据以上孳息和增值的相关概念我们可知,关于股权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在于当事人一方是否付出了一定的时间、智力或者精力成本,对股权进行操作、管理和维护,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比如参与公司投票、表决、经营等。
所以将股权等资产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普通股权投资类资产。情况一:出资一方配偶婚后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婚后股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二:出资一方仅仅持有股权,其本人及配偶均未参与公司运作,没有付出劳动,该收益属于股权的自然增值,应认定为持有股权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交易性金融性资产。若夫妻一方婚前购入的股票、基金等用的是个人财产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了交易性行为,那么据此所获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直至离婚时都没有交易操作,那么此时的账面收益应属于自然增值,应认定为持有股权一方的个人财产。
通过阅读相关的案例,可以发现在实践中也采用是否对股票操作管理和参与公司的经营来判定。
案例一:
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最高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雷某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雷某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所以,雷某转让其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二:
马某与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20)鄂08民终285号。荆门中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付某1原为某公司的原始股东,通过行使股东权利间接对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投入了一定精力,因公司经营带来的股权增值属经营性收益,不是自然增值。付某1婚前股权在婚后的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对一方婚前所持股权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有详细的解读: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过,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总结来说,对于婚前持有的股权婚后增值部分,如果未对股票账户或公司进行操作、管理和经营,则股权增值是自然增值,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如果对股票账户或公司进行操作、管理和经营,则股权增值是主动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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