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后控申检察工作的应对之道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内容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内容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特征,并贯穿新刑诉法始终。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全面、更有力的监督权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提出更高的要求。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需要尽早研究和适应刑诉法修改给控申工作所带来的新任务和新挑战,从思想、组织、工作上为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总体看来,新刑诉法将给控申工作带来以下四方面的挑战:
一、立法的进步可能带来更多的信访,挑战控申部门的释法说理、息诉罢访能力
处理信访案件是控告申诉部门一项重要工作,很多信访案件都源于信访人法律意识的淡薄。表现之一就是因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而形成的信访。例如当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被害人不能理解何为证据不足,此时淡薄的法律意识和疏浅的法律知识使得被害人无法抑制愤怒的情绪,从而引起被害人不断信访。而新刑诉法更加注重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鉴于当前侦查手段和技术的限制以及部分侦查人员存在的办案理念问题,过分依靠口供的侦查模式没有得到根本扭转。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贯彻以后,难免会出现更多的因证据问题而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案件,这将会导致相关信访案件的频发,控申部门的信访压力加大。
新刑诉法还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完善了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调整了监视居住在强制措施体系中的地位,建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这些立法规定都会增加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案件,而这些案件最容易引发信访。此外,新刑诉法还有很多其他关于证据制度、强制措施、执行的新规定,如果当事人不理解其中的立法精神和程序意义,信访在所难免。所以修改刑诉法对控申部门释法说理、息诉罢访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新程序,新机制,挑战控申部门的执法办案能力
新刑诉法制定了许多新的程序和机制,比如,为维护辩护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新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根据这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将成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关,可以受理和审查辩护人以诉讼权利受到阻碍为由提出的申诉或者控告。面对这个全新的控告申诉案件类型,值得控告申诉部门思考的是:今后在办理此类控告申诉案件时,将以何种方式审查从而做到既能维护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又能防止辩护人利用此程序干扰侦查、起诉和审判,保障诉讼程序正常有序运行;如何公正高效、不偏不倚地认定证据、把握尺度,从而让辩护人认为自己与被审查的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成为被审查对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新刑诉法出现的新的程序和机制将使控申干警的执法办案能力接受新的考验。
三、诉讼监督职能的加强,挑战控申部门的角色定位和办案理念
我国检察权具有复合性,兼有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所以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有时是侦查者,有时是控方,同时又对整个刑事程序进行诉讼监督,这种权力配置模式要求履行检察机关不同职能的各个部门准确定位自己的角色,能妥善处理好检察机关承担的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关系。本次刑诉法的修改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内容、监督手段、监督程序都作了许多新的规定。比如,在引入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又如,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授权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强化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面对新刑诉法在加强诉讼监督职能方面提出的更高要求,控申部门作为重要的诉讼监督部门,将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更新办案理念,从而适应这一新的挑战,是亟待研究的问题。
四、控申工作量加大,挑战控申部门的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刑诉法的修改将会大量增加控申部门受理案件的数量。新刑诉法将近年来检察机关的创新工作——检调对接作了立法规定,以后的检调对接工作将更加的常态化、规范化。此外,新刑诉法规定了证人保护制度、强制医疗制度等,这些新的程序和机制的建立,肯定会给作为检察机关“窗口”的控申部门带来很多新的工作任务,加大控申工作量。控申部门将如何在保证质量的同时提高效率,以适应面更广、量更大的控申工作,是刑诉法修改带来的另一重大挑战。
面对新刑诉法带来的挑战,控申部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积极应对:
一、加强宣传,规范执法,努力使民众的法律意识与立法的进步同步
刑诉法的修改有很多进步的地方,社会反响也很好,但是我国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且参差不齐,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扩大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同时通过宣传让广大民众能够认识和接受新刑诉法,使新刑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程序有根植的土壤,从而使新刑诉法更加顺利地实施。作为检察机关“窗口”的控申部门,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宣传责任,要树立“一次执法就是一次普法”的意识,在执法中普法,在普法中保障正确的执法,通过规范的执法行为和成功的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减少信访。
二、加强学习,提升素质,不断提高执法办案和释法说理能力
面对新刑诉法提出的新挑战,控申干警要不断学习和研究新刑诉法中出现的新程序、新机制,准确把握新程序、新机制中的立法精神和程序意义;要注意不断发现和总结出现的新问题,着重寻找解决问题之道。只有不断提高执法办案和释法说理能力,才能办理好新型案件,才能在更加复杂的局势下,处理更多的信访案件。
三、转变理念,准确定位,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执法者没有先进的司法理念,再好的法律也只是空设,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注重打击犯罪的同时,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作为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部门,控申部门应该转变理念,准确定位,在监督检察机关自身诉讼行为时,与监督其他司法机关一样,坚定自己处于监督者的位置,公平公正办理不服法院判决特别是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积极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发现检察机关其他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坚决做好责任倒查追究工作。在受理线索、执法办案、处理信访案件时,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举的原则,平衡好检察机关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坚持监督制约原则,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彰显公开、公平、公正的办案理念。
四、合理配置人员,尽快做好相关司法解释和操作规范的制定工作
一部新的法律是否能很好地实施,执法规范和执法人员很关键。为贯彻落实新刑诉法,控告申诉部门要加强同其他政法机关和部门的沟通,尽快在忠实于法律条文立法本意的基础上,结合控申工作的实际,做好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从而细化程序,使新刑诉法相关规定具有操作性。同时,面对增多的工作量,在充分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的潜能以及科学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增加控申干警数量,合理配置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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