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朋友合伙一起做生意的越来越多,但合伙并不是件容易事,不仅需要双方诚实守信、更需要用相关法律来保护合伙关系。近日,志丹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合伙纠纷案件,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张三与李四是朋友关系,2020年4月30日,张三与李四经双方协商签订了《入股协议》,协议约定:张三与李四共同经营某餐厅酒馆,张三出资40000元,占股20%。协议第五条约定,上月剩余所有利润,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每月1日分取上月利润。自该协议签订后,李四违反约定,拒不向张三支付每月分红。后因李四不守信用不履行《入股协议》的相关规定,张三便与李四沟通退股,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20年9月4日,双方签订《退股协议》,协议约定:张三退股,李四受让张三股权并向张三支付20%的股权款40000元及支付营业额12300元,共计52300元。该《退股协议》第三条约定了上述股权对价及营业额费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具体分期时间及支付方式为:
第一期,从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李四应每日向张三支付1000元,共计支付10000元;
第二期,从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李四应每日向张三支付1000元,共计支付10000元;
第三期,从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李四应每日向张三支付1000元,共计支付10000元;
第四期,从2021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李四应每日向张三支付1000元,共计支付10000元;
第五期,从2021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李四应每日向张三支付1000元,2021年2月19日,李四应向张三支付3300元,共计支付12300元。
第四条约定违约责任,若李四违约,则逾期一日按照每期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给张三。自《退股协议》签订至2021年9月20日,李四从未按约定支付过各项费用,根据《退股协议》,李四应向张三支付违约金共计33200元。现李四拒不履行协议,已严重违约。张三多次向李四索要,均被李四以各种理由拒绝。
综上,为维护张三的合法权益,张三向志丹法院起诉,要求李四支付股权款、餐厅营业额共计52300元及支付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33200元。
志丹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阅看相关卷宗材料,电话和当事人了解了相关情况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前调解未果。遂按照规定如期送达开庭传票。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朋友关系,于是在开庭当天,承办法官决定从情理入手化解矛盾。李四认为关于违约金数额,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张三也考虑到其和李四的朋友关系,李四现在生意失败,同意放弃违约金和部分营业额,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最终,一起合伙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化解,同时,也挽回了一段友谊。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适当调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案件快报丨合伙生意起纠纷,法官调解化矛盾
作者:曹艳如来源:志丹法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朋友合伙一起做生意的越来越多,但合伙并不是件容易事,不仅需要双方诚实守信、更需要用相关法律来保护合伙关系。近日,志丹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合伙纠纷案件,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