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缴社保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汇总

来源:瀛尊律所

文章摘要
一、现状 我们先看看代缴社保的市场情况,下面是老段2018年5月23日14:49分在百度以“代缴社保”的部分检索结果截图,显示有1370000个相关结果,因此,代缴社保在现实中是普遍存在的。
一、现状
我们先看看代缴社保的市场情况,下面是老段2018年5月23日14:49分在百度以“代缴社保”的部分检索结果截图,显示有1370000个相关结果,因此,代缴社保在现实中是普遍存在的。

二、原因
现实当中,代缴社保主要分为如下几类: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以代缴,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广泛存在,大致原因如下:
(一)将社保缴费地转移到成本洼地降低社保成本。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目前各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与当地月平均平均工资挂钩,因此,如果如果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则缴费基数自然水涨船高,所以,有些企业就找内地城市的企业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异地劳务派遣或异地用工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有些业务遍布全国但是分支机构没有全覆盖的劳务派遣机构业务,正好利用该规定由用工单位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形与劳务派遣相反,有些企业在异地有用工需求,但是在当地还没有设立分公司或者仅仅设立办事处等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因此,无法在当地缴纳社保,这时,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在本部缴纳社保,就不得不找当地第三方机构代为缴纳。
(三)节省用工管理成本
有些企业本身很小,甚至没有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为了省去缴纳社保费的麻烦,也倾向找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以将精力全部放在主营业务上。
三、合法性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上述规定虽然没有明文禁止社保代缴的行为,但从上述规定来看,社会保险登记主体应当为用人单位,而且实行属地管理,因此可以合理推断社保代缴是违法的。
对此,有些地方进行了明确禁止,例如《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四、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员工可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例如《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年)规定: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但委托其他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合法,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支付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代缴社保的员工发生工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因为缴纳社保的单位不是用人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并没有缴纳社保,会导致该员工无法以代缴机构名义认定为工伤,如此,员工将会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要求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本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行政责任
有些地方规定严厉的行政法律责任,例如《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该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不但如此,实际用人单位、代缴机构和员工个人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对此,例如上述《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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