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开放著作权许可探析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文章摘要
任何的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无论是发明创造还是艺术作品,在本质上都属于可被人感知的信息。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为信息的利用与创造提供了可能,当其发展到某个阶段的时候产生了相应的信息复制传播市场。

任何的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无论是发明创造还是艺术作品,在本质上都属于可被人感知的信息。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为信息的利用与创造提供了可能,当其发展到某个阶段的时候产生了相应的信息复制传播市场。为了鼓励信息的复制与传播,人们创设了一种特殊的制度,赋予信息的创造者与传播者一种类似于有形财产的垄断权——著作权。
根据现行的著作权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极少数例外情况,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复制与传播的方式日新月异,人们对于信息利用的要求不断提高,“先授权,后使用”的传统著作权许可方式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数字环境下海量的信息被更新与传播,要求权利人赋予利用人灵活使用信息的利益,以使得更多的有益信息被创造,增进社会整体利益。以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为代表的开放著作权许可正是信息复制传播市场对于“互联网+”时代的回应。

一、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
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也称公共著作权许可协议,是协调著作权保护和信息获取保障方面的处理机制。在该协议下,作者仅保留少数几种权利(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或放弃全部权利后,将其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储存至网络,允许社会公众免费获取使用,但是使用者必须尊重作者保留的部分权利,遵守协议的规定。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可以分为主要适用于内容的许可协议,主要适用于软件的许可协议以及主要适用于数据的协议。
主要适用于内容的许可协议有: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C协议)、数字同行出版许可协议(DPL)、反数字版权管理许可协议、自由艺术许可协议(FAL)、设计科学许可协议(DSL)、创作档案许可协议(CAL)、开放游戏许可协议;主要适用于软件的许可协议有:GFDL计划许可协议、GNU计划许可协议、BSD许可协议、MIT许可协议、Apache许可协议、Mozilla许可协议(MPL)。主要适用于数据的许可协议有:开放数据共用协议、科学共享开放获取数据协议、开放政府许可协议(OGL)、限制许可协议(RL)、Talis关联协议。在众多类型的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中,最具代表性的为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

二、不同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兼容性问题:以维基百科为例
1.历史原因带来的条款不兼容问题
在众多类型的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但是不少的大型信息传播平台并未使用该项协议。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不同的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出现的时间不同,而开放许可协议的使用通常会产生路径依赖。维基百科(Wikipedia)的创办人Jimmy Wales曾经指出,维基百科计划于2001年创设时,可供选择的最适合的开放许可条款是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所发展出的GFDL,该条款是针对软件程序的使用说明书而设计的,但是当时如果已有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授权协议可以选择,维基百科必然会选择后者。而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与GFDL协议存在的巨大的差异,这主要体现在:
(1)翻译版本:知识共享协议强调授权条款在各司法领域的本地化;GFDL协议则规定不同语言的协议文本相冲突时以英文版为准。
(2)适用客体:知识共享协议可以适用于任何文学和艺术创作,包括:图书、绘画、摄影作品、戏剧作品与舞蹈作品;GFDL协议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调整自由软件作品,通常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文字作品。
(3)演绎作品利用目的的不同:知识共享协议只有在例外情况下允许利用人进行商业性使用;GFDL协议则不对商业性使用加以限制。
(4)演绎作品利用方式的不同:知识共享协议允许利用人对演绎作品采用多种授权模式;GFDL协议则要求必须采用与原作品相同的授权模式。
(5)作者姓名的表彰的不同:在使用知识共享协议的情况下,利用人必须依照原作品作者与利用人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在使用GFDL协议的情况下,利用人必须列出至少五位原作品的主要作者。
2.条款不兼容所带来的困境
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条款内容的不同阻碍了使用不同条款的创作者之间的内容分享,以维基旅行(Wikitravel)为例,该计划的内容为全球的旅行者所共同协力创作,但是该计划与维基百科不同,其并没有采用GFDL授权模式,而采用了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模式进行授权。主要原因是维基旅行(Wikitravel)的个别内容条项都相当简单,由于GFDL协议主要是针对软件设立的,其要求在授权内容必须要同法律授权条款的全文一起传播,这一做法明显不符合维基旅行(Wikitravel)的实际,所以维基旅行(Wikitravel)只好选择了只要求附上授权条款链接网址的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模式。但是,这一做法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由于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与GFDL协议存在的巨大的差异,在演绎作品利用方式等方面并不兼容,故上述维基旅行(Wikitravel)的参与创作者无法将维基百科上的内容合法的利用到维基旅行(Wikitravel)中来。由于同样的原因,该问题也发生在照片分享网站Flickr与维基百科的内容流通上。
3.对不兼容问题的应对
公众授权条款彼此之间不相容使得许多基于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的作品丧失了被利用的可能性,这与自由文化运动的初衷是相悖的。造成不同授权条款之间彼此不相容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不同的著作权人对于授权条款本身的选择就有不同的偏好。有些人就只希望主张署名权,有些人希望基于原著产生的授权作品可以以相同的方式被授权,有些人希望限制商业性使用。不同人群的差异性带来了公众授权条款的不同。其二是因为授权条款本身的设计所造成的,有时内容类似或者目的相同的授权条款也会被设计成彼此不相容,使其丧失彼此之间相互使用流通的可能性。
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的创始人Lessig认为,对于上述第一种原因造成的不相容或可通过对于授权人的宣导与教育稍加舒缓。但是每个人的偏好无法完全消除,所以需要做的是消除由于第二种原因造成的不兼容问题。Lessig提出的方案是将不同的授权条款标准化(Standardization),在该等授权条款中加入相容性条款(Compatibility Clause),允许利用者可以利用其他相同或是类似的条款对作品进行利用。事实上,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组织已开始促成不同条款之间的相容性的实现。该组织推出的CC协议3.0中加入了“知识共享相容授权条款”(Creative Commons Compatible License)。该条款规定,若采用经过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组织认可的实质上与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条款相同或是类似的条款,利用人可以直接对使用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进行授权的作品进行利用。同时,CC协议3.0还新增加了可适用的授权条款(Applicable License),放宽了传播作品时可以选择的授权条款的种类。

三、开放许可中的公地悲剧问题:以英美学术资源开放为例
1.知识产权的开放利用与公地悲剧
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有使用权,但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而每一个人都倾向于过度使用,从而造成资源的枯竭。过度砍伐的森林、过度捕捞的渔业资源及污染严重的河流和空气,都是“公地悲剧”的典型例子。之所以叫悲剧,是因为每个当事人都知道资源将由于过度使用而枯竭,但每个人对阻止事态的继续恶化都感到无能为力。而且都抱着“及时捞一把”的心态加剧事态的恶化。公共物品因产权难以界定而被竞争性地过度使用或侵占是必然的结果。传统的知识产权在本质上一种排他权,权利人享有排除他人未经许可利用自己知识产权的权利,因而并不存在公地悲剧的问题。但是在开放著作权许可的环境下,权利人对于所有的符合条件的公众都不加区分的加以权利许可,而利用人不需要承担任何使用成本。若没有人进行合理的统筹,使得所有资源被妥善的管理,那么对开放许可作品的不恰当利用也会导致权利人不再希望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开放许可,这就是开放著作权许可中的公地悲剧。
2.付费义务的转移与资源利用效率的降低
近年来,英美等国学术资源开放运动如火如荼,一些学者基于加快学术著作出版速度、降低出版成本以及扩大学术影响力等因素的考虑,将自己的作品进行开放许可。美国学术资源开放最为重要的成果之一就是公共科学图书馆(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计划的设立。至于最具规模的开放许可提供平台,则是英国的BioMed Central。对于这两家机构所收录的内容,使用者只要遵守保留作者原名的义务就可以免费下载并利用。与传统期刊采用的使用者付费(User-pay)的运作方式不同,这两家机构主要采取向投稿作者收费(Author-pay)的方式。以BioMed Central为例,其对一篇投稿论文收取625美元至1,795美元之间的刊登费用。付费义务的转移使得公众在利用作品的过程中不用考虑任何成本问题。在付费义务转移到作者的同时,开放许可资源获取平台却并不能实现完全令人满意的管理,一方面平台难以管控所有的利用者,区分他们是否完全尊重了作者的署名权,因而盗用行为不能禁绝;另一方面,平台也难以保证演绎作品不会被进行商业性使用。加之不菲的管理费用,多数作者仍然会选择传统的许可方式。
3.开放许可中公地悲剧的应对
造成开放著作权许可中的公地悲剧的原因主要是如何合理分配著作权人与利用者利益的问题。一方面必须建立更多的共同标准、规则与合作机制,不能将传播的成本完全负担在作者身上,作品的利用者并不能完全的免于负担任何义务,公众利用作品的前提必须是承诺并实际履行保障作者保留权利的义务。开放许可作品提供平台的使命也不应单单是提供作者创作的作品,而是要通过完善各项规则使得作品的利用方式符合作者的合理预期。另一方面,必须降低作者对自身作品进行开放许可所需的必要开支。现在美国许多开放许可作品提供平台都会对大学和科研机构提供“机构会员团体价”,也就是大学和科研机构统一付费加入会员,其所属的教授或研究人员可以以免费或者是折扣的方式向这些平台投稿。同时,一些国家也通过政府介入并提供部分平台开支的方式,推动开放著作权许可的实现。只有通过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才可以使得开放许可制度良性运行。

四、结束语
信息是流动的,信息一旦生成,任何力量都难以阻止它的传播。随着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任何社会公众都可以成为信息的传递者与利用者。信息传播方式的变革对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是在现有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基础上创新出来的新型授权模式,兼具代理授权与要约授权的特征。同时,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又符合了著作权法的要求。开放许可提出的由“保留全部权利”变为“保留部分权利”的新理念,鼓励作者将大部分权利让渡给社会大众,降低作品的利用成本,鼓励信息传播,减少了著作权的制度阻碍,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未来发展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开放许可协议为作者及作品利用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利用平台的同时,也不免遇到一些问题,比如:不同版本开放许可协议不具有兼容性以及作者与利用者权利义务对比过于悬殊等问题。但是应该看到的是,开放著作权许可从长远来看是具有生命力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条款的内容,平衡各方利益,才能使得这一制度良性发展,迎合时代的需求。
参 考 文 献
[1] James Boyle, The Public Domain: Enclosingthe Commons of the Mind, 74 FORDHAM L.REV.375, 380(2005).
[2] Kristen A Carpenter et al., In Defense of Property, 118 YALE L.J, 1022, 1107 (2009).
[3] 刘静怡:《数位时代的知识生产模式与学术资源开放近用运动—以美国法学期刊为例》,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第123期。
[4] 李雨峰、王迁、刘有东:《著作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第62页。
[5] 周林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22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5月第1版,第1页。
[6]关于“公地悲剧”的解释,参见百度百科词条,地址:http://baike.baidu.com/view/5487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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