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管理费去留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建筑工程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往往关系到各项工程款的支付,而工程款中涉及的 “管理费”的支付问题也是各方当事人时常争议的案件焦点。

建筑工程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往往关系到各项工程款的支付,而工程款中涉及的 “管理费”的支付问题也是各方当事人时常争议的案件焦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否还需向违法分包、转包、被挂靠人方支付“管理费”,目前实践当中尚存争议,法院裁判也各执一词。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以及法律规定,对此问题进行浅析。
一 有利于违法分包、转包、被挂靠人的处理结果,即实际施工人应当向违法分包、转包、被挂靠人支付管理费
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2372号
本案争议焦点:实际施工人是否需要支付管理费用。再审申请人主张由于实际施工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需要再支付管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管理费用是案涉工程实施已经实际产生的费用,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施工资质与是否需要支付管理费用并无关联。因此再审申请人主张实际施工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而不需要支付管理费用,没有理论依据。
事实依据:管理费用是案涉工程实施已经实际产生的费用,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施工资质与是否需要支付管理费用并无关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可以获得工程款,且需向违法分包、转包、被挂靠人支付管理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解》)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 有利于实际施工人的处理结果
(一)实际施工人已支付的管理费全额返还给实际施工人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抗字第10号
通过《司解》第4条可以看出,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对当事人从案涉合同中获取的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但没有明确是否”应当”收缴。本案中,最高院考虑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对“非法所得”是否应予收缴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过错程度。本案判决对管理费用不予收缴,违法分包、转包、被挂靠人向实际施工人全额返还已收取的管理费。
事实依据:本案中非法转包人取得的管理费系“非法所得”,非法转包人应当全额返还给实际施工人。
法律依据:《司解》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 实际施工人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无需再支付
案例:(2012)民申字第15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司解》第四条关于“收缴非法所得”的前提是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了非法所得。但是在本案中,当事人并没有实际取得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所以二审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无需支付管理费的处理并无不当。
事实依据:管理费用属“违法所得”,并且实际施工人尚未支付的,法院予以收缴“违法所得”的事实基础不存在,因此对于尚未支付的“管理费”实际施工人无需再支付。
法律依据:《司解》第四条(见上文)
三 平衡各方利益的处理结果
(一)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酌定管理费的支付比例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6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工程的施工管理和组织工作已经依据合同开始履行,因此原审法院酌定按照工程价款的相应比例确定管理费并无不当。
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将“管理费”认定为工程价款费用,而是认定为违法分包人或非法转包人实际进行的管理和组织工作的劳务费用。违法分包人或非法转包人实际上也已开始履行合同,进行了施工管理和组织工作,依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实际施工人应当支付部分管理费用。
法律依据:《司解》第一条中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法院根据过错原则确定实际施工人应支付的管理费数额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8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违法转包合同,案涉管理费、税金的法律性质为非法所得且合同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原审法院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合同双方对管理费用平均负担公平合理。
事实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导致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实际施工人需向违法分包、转包、被挂靠人支付管理费用,但管理费用的支付数额减半支付。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合同的无效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综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法定原因被法院认定无效后,实际施工人已经支付以及还未支付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最高院的裁判态度前后并不一致。
观点一认为,对违法分包、转包人所提取的管理费应该依照《司解》第4条的规定予以收缴。主要考虑是不应让违法分包人通过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观点二认为,需要通过案件事实情况以及各种价值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如前文所述,若原合同中转包人等实际上对工程的实施参与了管理,组织了施工,则此部分管理费可以得到支持而不予以收缴;若合同双方对导致合同无效都有过错的,则由双方对管理费用平均负担。
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管理费收缴问题,法院通常是在考虑使建筑领域秩序合法化、合理化、规范化的基础下,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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