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周某和钱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8月,钱某与一男子建立情人关系。2011年10月,周某发现钱某婚外情后,坚决要求离婚,后经亲友劝说并得到钱某断绝婚外情关系的保证后,才放弃离婚想法。后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如发现钱某与第三者未断绝关系,双方必须离婚;如果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周某所有。2012年5月,钱某离家出走,音信全无。周某起诉要求与钱某离婚,后法院判决周某与钱某离婚。诉讼中,周某未明确有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未对财产进行分割。2012年8月,钱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财产。
争议:钱某提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未对钱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现当事人请求依法分割财产,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达成协议,约定:如离婚,家庭全部财产归周某所有。但该协议不是离婚协议,且钱某与周某也不是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因此该协议也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钱某与周某没有法律约束力。
周某则认为,与钱某当初达成的协议中已有条件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该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约定非常明确,应为合法有效。应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规定的意思: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二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或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适用该条应当具备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离婚的前提下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达成的离婚协议,此协议含财产分割条款或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的财产分割协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说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夫妻,必须是已经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2)离婚协议当事人必须办理了离婚登记,含有财产分割内容的协议才会发生效力。
本案中的周某与钱某达成的协议是夫妻双方以夫妻和好为目的达成的协议。虽然协议中含有财产分割的内容,但该协议不是离婚协议,也不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协议,而且双方是法院判决离婚的而不是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所以该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在离婚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周某依照民法或合同法规定的附条件民事行为进行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法律效力问题
作者:边经纬来源:智仁律师

案情:周某和钱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8月,钱某与一男子建立情人关系。2011年10月,周某发现钱某婚外情后,坚决要求离婚,后经亲友劝说并得到钱某断绝婚外情关系的保证后,才放弃离婚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