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下,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面对

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 疫情造成的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在短短的两个月以来,对全国乃至全球都造成了巨大影响。事件发生后,国内31个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01 疫情造成的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在短短的两个月以来,对全国乃至全球都造成了巨大影响。事件发生后,国内31个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感染病毒人数从起始的个位数,截止目前全球累计确诊八万余人,死亡人数近三千人。2020年2月28日,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全球风险级别由此前的“高”上调为“非常高”。
在疫情影响下,假期被数次延长,很多企业自从二月底正常春节放假后,至今都无法正常复工。起先国务院宣布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
2020年2月8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随后
各个城市亦相应出台了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等相关文件。
企业复工期限延长,各省市及省市内各城市分别针对不同行业规定了不同的复工期限,如:
郑州规定,关系疫情防控及公共事业行业复工期限至2月9日,重点民生工程至2月25日,一般民生工程至3月6日,其他工程至3月16日。
苏州则规定,所有新开工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20日。
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通知,要求从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拒绝接受居家观察、集中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
因为疫情本身和各级政府出台的文件至少造成了以下影响:
1假期延长,复工期限延长,影响建筑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到岗。
2工厂无法生产,生产材料无法或供应不及时。
3航空、海运、道路运输受限。
4复工前施工现场、设备材料保管及仓储费用增加。
5复工后,安全管理、疫情防控费用增加。
6融资成本和利息损失。
以上影响必然造成工期延长,甚至是逾期竣工,施工费用和成本增加,收入减少。
02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参照: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最新《民法典》草案
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20年2月3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布《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指南》规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我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2020年2月10日,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臧铁伟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认为:
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
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3 疫情造成损失的承担
参照:
《合同法》第94条第117条第118条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21.1.1项、21.3.1项、21.3.2项、21.3.3项、21.3.4项
《2017版施工合同范本》第17.3、17.4项
FIDIC《施工合同条件》(2019版红皮书)第19、20款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区分以下几种情形进行处理:
1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合同正常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承发包双方对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均无过错的,一般应由双方各自承担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3对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承担,双方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处理。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0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处理
1决定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据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和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2017版施工合同范本》第17.4款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①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②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③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④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⑤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⑥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⑦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05 建筑施工企业的应对措施
1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实通知监理人、发包方,以及材料供应商,并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方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索赔意向书应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递交。
2加强内部管理,妥善保管施工现场,并对现场水、电、气、热做好维护,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妥善收集、留存疫情发生、发展、结束的证据材料,如疫情实时报告,所在省市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文件,国家及所在省市、城市的假期,复工期延长文件等。
4收集、留存由于疫情影响造成的各项损失发生的证据材料,如管理费、安全措施费、机械台班费、人工工资支付记录和凭证,购买口罩、消毒耗材等的记录和凭证,现场视频、录像等。
5做好受影响期间的现场管理日志,依据合同约定积极协助发包方做好停工期间的合理的、必要的工作。
6自疫情开始直至结束后,在整个疫情期间受到相关影响,应根据受到影响产生损失的范围、类别、程度、数量等情况在相应时间节点向发包方、监理人提交相应文件。首先,根据《合同法》及通常合同中的约定,对于时间节点的要求,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相应时间段内(例如,就不可抗力应立即通知,就索赔应在28天内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提交,下同)。其次,需要向发包方、监理人提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不可抗力告知书、工期/费用索赔意向书。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的相应时间段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还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疫情结束后的相应时间段内,承包人应向发包方及/或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7根据合同约定(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就工期和经济损失与监理人、发包方协商,并留存相互往来函件、送达回执、邮寄凭证,洽商谈判的书面或音视频资料。
8评估受疫情影响的程度和与发包方洽商谈判的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依法依约提出索赔。
9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发包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及时提出复工请求。
由于施工合同周期长、内容多,尤其是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涉及证据收集、洽商谈判、责任承担、工期和经济索赔、合同解除等复杂因素,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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