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发的合同履行法律风险分析

来源:劳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心系武汉 自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2月1日13时,全国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病例为11822例,死亡人数259人 2020年1月23日10时,武汉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

心系武汉
自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2月1日13时,全国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病例为11822例,死亡人数259人
2020年1月23日10时,武汉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
2020年1月29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医药、防护产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下简称为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国家、政府果断采取延长假期、推迟开学、复工、封锁疫区人员流动,每家每户自我隔离等积极、有效、最经济的方式,阻止疫情的传播。我们作为普通公民应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少出门、不聚会,安心居住在固定场所,自觉隔离病毒,为抗击“疫情”贡献自己的力量。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在思索,因“疫情”引发的合同不能履行、瑕疵履行、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法律风险如何防控?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两类法律规定可以阻却因“疫情”产生的合同违约责任,一类为不可抗力的免责,一类为情势变更的免责。我们将具体分析一下这两类免责事由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具体适用的法律指引等内容。
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通俗来讲就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它通常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和某些社会现象以及某些政府行为。它独立于人类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
本次“疫情”在部分地区具备了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不可预见性和不能克服、避免的客观性。例如在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可作为免责条款予以适用。其他地区的“疫情”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不同地区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及“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程度,具体分析。
不可抗力的“疫情”发生后,受其影响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通过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向对方发出通知、就关于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与对方协商等方式,主动寻求解决办法,及时向对方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确实存在;主张适用“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除合同履行不能和瑕疵、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操作指引
建议存在违约风险的一方采用电子邮件等方式履行通知义务,保留相关部门的疫情通知和公告电子版,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处理,将违约风险降到最低。
案例: 青岛通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件(2014)青民一终字第1069号
审判主旨:2003年受“非典”影响造成的工期拖延系不可抗力,一建公司关于对通力公司拖延工期的处罚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二、“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建议在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之外的地区,可以视合同具体情况,适用此项法律规定,主张免除违约法律责任。“情势变更”免责的适用,由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据如下四项准则从严掌握: ①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②情势的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也是缔约时双方不能预见到的情形。③发生情势变更后如若继续履行合同将会显失公平。④情势变更的认定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法律依据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操作指引
建议存在违约风险的一方保留无法依约履行合同的客观事实证据,例如:相关部门停业、停工的通知,厂区、施工现场的客观情况,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对方等相关证据。待疫情缓解后及时提起诉讼。
案例:李培艳、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案件(2018)鲁06民终268号
判决主旨:“非典”疫情系不可预知的灾害,上诉人李培艳承租的宾馆停业,造成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并有西关居委会两委成员签字确认,该损失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围,原审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当减免部分租赁费,于法有据。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