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证据保全的相关规定解析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诉讼案件中,证据保全是十分重要的获取证据的方式之一。

在诉讼案件中,证据保全是十分重要的获取证据的方式之一。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11-18条对证据保全作了相关规定,本文主要浅析第11、12、15、18条于申请人的意义。
一、关于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
1.1法条
第11条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已就其主张提供初步证据;
(2)证据是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收集;
(3)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及其对证明待证事实的影响;
(4)可能采取的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
1.2浅析审查要点(1)
关于审查的第一个要点,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证物的毁损、灭失,以最快的速度对证物进行取证固定,原告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必须要提交初步的侵权证据。即,要向法院提交初步的侵权比对意见,初步证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涉嫌侵犯涉案专利。
那么问题来了,申请证据保全的前提或者说原因之一是“证据在被告或第三人的控制下,申请人无法自行收集”,那么该如何提交初步的侵权比对意见呢?
理论上申请人可以通过检索被申请人披露的信息如:公司产品宣传册、销售平台的产品详情、公司官网的产品宣传等信息中提取相关信息。
在实践中,原告申请证据保全的专利诉讼案件,往往是因为涉嫌侵权的产品的售价过高,公证取证的成本较高,往往会在诉前申请工商查处,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调取查处的相关笔录、录音录像、证物等,而后向法院提交初步的侵权比对意见。工商查处取证的案件,查处的过程、查封的证据和审理结果均对诉讼案件的推进乃至于最终结果有莫大的影响。因此,采取工商查处方式取证的诉讼案件,要强调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证物查封,并在笔录中注明不得擅自毁损、隐匿;产品有模具的,同时要请求查封模具,另外,要处理好工商查处行政案件和诉讼案件之间的衔接。
二、关于证据保全的方式
2.1法条
第12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证据保全涉及技术方案的,可以采取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复制设计和生产图纸等保全措施。
第15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场,也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证据保全。
证据为案外人持有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持有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2.2浅析
第12条的法意在于平衡证据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而于申请人而言,关键点在于证据保全涉及技术方案的如何“有效固定证据”?对此,本法的第15条作出了回答。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准许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场,如申请人的工程师,若被申请人以保全的证据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严拒申请人、申请人的代理人以及申请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场参与证据保全,申请人还可以申请立场居中的技术调查官到场参与。
三、关于证据保全的反作用
3.1法条
第18条申请人放弃使用被保全证据,但被保全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查明或者其他当事人主张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3.2浅析
本条的法意在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防止申请人滥用证据保全制度。于申请人而言,在申请证据保全时,要全面审视申请保全的证据于案件而言的利与弊。
四、小结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于申请人而言的意义在于:
1.明晰了申请证据保全的要求;
2.明晰了被申请人妨害证据保全的后果;
3.赋予了申请人申请当事人、代理人、专门知识的人、技术调查官参与证据保全的权利;
4.警示申请人全面审视申请证据保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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