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二):调解、胜诉利益归属及费用承担

来源:公司法则

文章摘要
本节目次 (五)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胜诉利益归属及费用承担 1.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 2.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 3.股东代表诉讼的费用承担 (五)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胜诉利益归属及费用承担 1.

本节目次
(五)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胜诉利益归属及费用承担
1.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
2.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
3.股东代表诉讼的费用承担
(五)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胜诉利益归属及费用承担
1.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
股东代表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为了及时解决纠纷,节约诉讼成本,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调解,但为了当事人之间的调解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对于调解的程序应作出特别规定。《九民纪要》第27条规定:“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为了正确理解此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有权对股东代表诉讼调解协议进行决议的机关是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具体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第二,法院除了按照上述规定审查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外,还应当与其他案件调解协议一样,审查其是否符合自愿、合法原则。第三,尽管没有经过股东会召开并作出决议的过程,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全体股东均对该调解协议表示同意,或者全体股东实际参与调解,而不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也可以认为符合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法院也可以出具相应的调解书。
2.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
股东虽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其实质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针对的也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是实质意义上的原告,股东仅为名义原告,因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5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而非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
这里胜诉利益不仅包括金钱利益,还包括“撤销重大交易合同,归还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文件资料”的非金钱利益。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获得金钱利益以后,在利润分配时,被诉侵犯公司利益的股东,能否参与此笔金钱利益的分配,尚存争议。笔者认为,如果该股东正好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在公司分配利润时,该股东不应参与该笔金钱利益的分配,以体现对该股东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惩罚性。
3.股东代表诉讼的费用承担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6条的规定,对原告股东出于共益目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补偿的原则,同时坚持保障股东诉权与防止滥诉并重,仅在原告股东胜诉的情况下,由公司承担合理费用。原告股东对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等与诉讼请求相关的支出,法院应审查其合理性。合理费用的分担比例应当根据胜诉比例也就是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比例确定,属于被告负担的除外。原告股东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同时,请求由公司承担合理诉讼支出的,可以合并审理,也可分开审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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