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陕西省与公司有关纠纷大数据报告(三)——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增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其目的是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增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其目的是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如何在当前公司法框架下,厘清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增资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做好风险防范是公司在可持续经营过程中必须重视和思考的头等大事。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拓荒者团队对“Alpha 案例库”中,2017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10日陕西全省范围内所有与“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进行检索,共获取16篇裁判文书,经过筛选排除,共有7篇裁判文书纳入本次研究范畴。鉴于陕西省近五年相关案例数量有限,所以本文将主要从案由适用要点、案例裁判要旨、实务操作指引三大板块对上述四类案由进行深入解析,以期为此类案件的争议解决、风险防范提供一些实务借鉴。
一 案由适用要点辨析
(一)案由释义
1 公司合并纠纷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以上的原有公司并入现存公司,被吸收的公司消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原有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原有公司消灭。
公司合并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是公司合并无效纠纷。常见的合并无效原因主要有合并协议无效、合并决议瑕疵、合并违反债权人保护程序等。
2 公司分立纠纷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分立包括创设分立和存续分立两种形式。创设分立,是指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的公司,原公司消灭。存续分立,是指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的公司,但原公司仍然存续的公司分立形式。
公司分立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是公司分立无效纠纷。如公司股东认为公司分立决议未经股东会通过,或债权人认为公司分立过程中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等。
3 公司减资纠纷
公司减资,即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消减的法律行为。减资包括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两种形式。实质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资产返还给股东,从而减少公司的净资产。形式减资,是指只减少注册资本额,注销部分股份,不减少公司净资产的减资,目的是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水平保持相当。
公司减资纠纷在类型上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公司股东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的减资行为无效或撤销公司的减资决议;二是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减资的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 公司增资纠纷
公司增资,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资本的行为。公司增资纠纷是指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因增资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
公司增资纠纷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股东主张公司增资违反程序而无效,其实质是特殊的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行使新增资本的认购优先权。
(二)案由辨析
1、企业合并纠纷与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企业兼并是指以收购形式实现对其他企业控股。两者主要区别在于:
1 企业控股是企业收购形式,属于企业股东行为;公司合并是相关公司之间的契约和交易,而不是股东之间契约和交易,但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
2 企业控股不发生被控股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企业合并导致被吸收企业或者合并各方(新设合并)主体资格消灭。
3 企业控股的法律后果仅为被控股企业股权发生变动,该企业资产和负债不发生转移;企业合并的法律后果是参与合并的企业可不经清算而消灭,消灭的企业资产和负债概括性地转移至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
2、公司增资纠纷与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主要是发生在新出资人与公司之间以及原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而公司增资纠纷主要是公司在增加资本过程中因增资行为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二 裁判要点深度解析
(一)公司合并纠纷
经检索,陕西省范围内近五年,案由为“公司合并纠纷”的判决书共有8篇,但经深入阅读研究发现,上述8起案件与公司合并纠纷无关,案件主要纠纷为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工伤待遇纠纷等。所以依据大数据检索结果,陕西省范围内近五年无“公司合并纠纷”相关案件。
(二)公司分立纠纷
经检索,陕西省范围内近五年,案由为“公司分立纠纷”的判决书仅有1篇。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公司分立后债权债务金额确定问题。
1、裁判要点分析
法人分立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可对债务承担进行约定。债权金额以在公司分立过程中经专门审计机构审计和专门评估机构评估后,最终确定的评估金额为准。
2、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案号:(2020)陕0112 民初13639 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新派生公司以原电器公司分立时给其分配的债权与其实际核实的债权不符为由,要求电器公司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但原告未举证证据证明秦大公司及建森公司实际认可的债权数额,原告也未实际向秦大公司及建森公司主张过债权。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原告对其主张的主要事实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其因申请诉前保全支付的保全费及担保费,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公司减资纠纷
经检索,陕西省范围内近五年,案由为“公司分立纠纷”的判决书共有4篇,均为股东张菊芳、陶丽华、周建华、周鹏诉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请求支付退股资金的系列案件,案件判决结果一致,法院认定内容大体相同,故选取(2021)陕0702 民初7437号中的法院认定部分予以展示。
1、裁判要点
有关公司分立的股东会决议,未违反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撤销。
2、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第一款、第二款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案号:(2021)陕0702 民初7437号
法院认为:依据同心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汉同会财专字(2017)86号《审计报告》的评估结论,经汉中巨邦小贷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四分之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并经出席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股东决议,同意案涉股东减资、退股事项,汉中巨邦小贷全部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确认,并没有股东对此提出异议,该减资事项部未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事后该减资退股行为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也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被告汉中巨邦小贷公司的股东如果认为上述决定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应当被撤销,应当在巨邦小贷公司2017年5月7日作出《关于减少注册资本金的决议》后,最迟在2017年7月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或撤销之诉。案涉《退股协议书》系根据《关于减少注册资本金的决议》所决议的事项所进行的约定,如果案涉《退股协议书》的相对人或有权利义务主张的第三人认为该协议存在无效的事由,也应当依照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至迟在2020年7月5日前提起确认《退股协议书》无效之诉。
据此,本院认为汉中巨邦小贷决定减资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及原、被告签订的《退股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四)公司增资纠纷
经检索,陕西省范围内近五年,案由为“公司分立纠纷”的判决书共有2篇。争议焦点集中在公司增资纠纷与合伙纠纷区分及公司增资协议的履行是否适当。
1、裁判要点
公司增资纠纷与合伙纠纷的最大区分点在于主体的不同。公司增资主要是指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两者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合伙纠纷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因对第三方投资引起的纠纷,两者之间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之间的关系。
股东与投资人达成协议决定对公司进行增资的,应尽快为投资人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案号:(2019)陕1026 民初750 号
法院认为:原告李尚辉与被告源泉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肖青全协商,由原告向源泉公司出资,按出资额取得源泉公司对应的股份,原告履行部分出资后,又要求退还出资款,后原告与源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青全达成退还出资款协议,从以上事实来看,本案是原告向源泉公司出资,源泉公司在增加资本过程中因增资行为发生的纠纷,属公司增资纠纷,不是原告与被告肖青全之间的合伙纠纷,原告向被告源泉公司出资,故应由被告源泉公司向原告退还出资款,肖青全作为源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退款计划书是职务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肖青全承担退还出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17)陕01民终13783号
法院认为: 在双方口头约定由张娟投资7万元作为土豆圆公司股东,持股10%之后,张娟于2015年6月10日将投资款7万元转至寿雯银行卡中。此后至张娟于2016年7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的近一年时间里,寿雯没有依照约定使张娟成为土豆圆公司股东,显然构成重大违约。张娟要求寿雯返还投资款7万元,依法应当予以支持。虽然在诉讼过程中土豆圆公司股东会作出了同意股东张娟增加7万元货币出资、持股10%的决议,土豆圆公司亦出具了张娟出资7万元的《出资证明书》,但因时间均在张娟提起本案诉讼之后,过分迟延,张娟对此不予认可,因此双方口头的投资约定亦不应当继续履行。
三 实务操作指引
(一)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决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风险防控:在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务必确保决议内容、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通过情况均符合上述规定。保证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的决议有效,防止决议无效或被撤销。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零三条【股东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合并、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法律风险及防控
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而对公司分立的,公司在分立过程中应当与所有债权人协商,签订债务分担协议,确定公司分立后由谁来承担或者如何分担该债务。对公司分立后债务的承担不能达成一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是,公司分立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未经债权人认可的,并不导致公司分立行为的无效,也不导致分立公司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无效,只是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对债权人无约束力。如果公司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没有作出约定,分立后的公司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风险防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而对公司分立的,公司在分立过程中应当与所有债权人协商,签订债务分担协议,并明确约定公司分立后由谁来承担或者如何分担该债务,避免因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产生连带责任对自身产生不利影响。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是公司在可持续经营过程中为了调整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尽管陕西省范围内现阶段关于上述四种案由的纠纷数量较少,但随着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增长态势。因此在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过程中,利益相关方需做好充分的法律法规、政策、财税知识储备,充分利用法律专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做好法律风险防控。
注释:
[1] 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下第2版[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0年版,第756-762页。
[2] 参见兰台律师事务:《公司投资法律风险及防控实务指引》,载威科先行网,2022 年8月10日访问。
[3] 参见吕连清 (大成律师事务所):《公司合并的法律考量与风险防范》,载威科先行网,2022 年8月1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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