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差别可大了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王某所在村与某企业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派王某等30人到该企业工作,企业按月工资30%的标准作为劳动保护费、医疗费、病伤假工资。

案情简介
王某所在村与某企业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派王某等30人到该企业工作,企业按月工资30%的标准作为劳动保护费、医疗费、病伤假工资。工作中,王某受伤,要求企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企业不同意,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书”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王某作为按协议到企业的务工人员,双方并未构成劳动关系,而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应按“劳务协议书”约定内容协商解决,于是裁决驳回袁某的申诉请求。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究竟存在哪些区别?
1、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签订。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便可提供劳务。
3、主体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获得工资除双方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保险、公积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规定;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动者获得的报酬、支付方式、保险等,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法律未做过多约束。
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关系中,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同时需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还可能负行政责任,如经济补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5、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产生纠纷,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结果才可在法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劳务合同产生纠纷,无须“仲裁前置”,争议双方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情况虽然劳动者签的是劳务合同,但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
1、合同名写的是劳务合同,但内容上却与劳动合同内容相同,则这类合同实际上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2、合同名称和合同内容都明确属于劳务合同,但具体履行中,劳动者是作为用工单位中的一员,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根据单位提供的工具、生产资料或办公环境,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劳动,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劳动者可要求用工单位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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