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河北军英牧场,一例活体奶牛租赁成为全国首例活体融资租赁案例。据报道,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200头泌乳牛为租赁物,与伊利华北区最大的奶源基地河北军英畜牧有限公司,签订了售后回租协议,为牧场融资100万元,项目周期为6个月。那么活体融资租赁主要存在哪些法律问题呢?先来比较下活体融资租赁与传统融资租赁模式的异同。
第一、 传统融资租赁与活体融资租赁之交易模式比较。
本案例中采取的交易模式为售后回租(见下图),该模式在传统融资租赁业务中也属常见,所以交易模式上并无突破。
然而,本案例中的租赁物为活体奶牛,而在传统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所以,本案例的创新在于租赁物的活体属性,这就涉及到了第一个法律问题,租赁物是否可以为活体?根据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法律并未规定租赁物不能为活物,所以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以活体作为租赁物是可行的。
第二、与传统融资租赁下的固定设备相比较,活体作为融资租赁物存在哪些特殊之处呢?
1、活体租赁物的价值评估机制更为复杂
以奶牛为例,奶牛的价值会受到国际鲜奶价格的影响,2014年中国山东、河北、内蒙古等地出现奶农大面积“倒奶杀牛”事件。每天把没有销售渠道的鲜奶贱价卖给养猪户,倒入农田,已经成为不少中小奶农的日常工作,更有甚者,选择杀牛来“断臂保身”。其次,相对于固定资产的线性折旧而言的,机器设备每年损耗的价值容易测算,但奶牛的胎数、产奶量、高奶期是不固定的,很难用数字计量。
2、活体租赁物受损和灭失的风险更高
活体融资租赁物不同于一般租赁物的管理。例如,奶牛需要饲养,可能发生走失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奶牛患病,更严重的是发生疫情,奶牛大规模死亡的风险。
3、活体租赁物的孳息问题
孳息是租赁物的活体属性所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孳息的归属虽然已经在《物权法》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出租人)取得”,但是孳息产生后究竟是作为租赁物的一部分由承租人租赁或是交还给出租人,如果事先不做明确约定,则承租人与出租人可能针对孳息活物的饲养责任等问题产生争议。
4、活体租赁物的看护和管理成本更高
传统的融资租赁模式下,当承租人发生各种违约情况后,双方可以约定由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然而,活体租赁物如何取回?取回后的处置却给融资租赁公司出了道难题。
第三、针对活体租赁物的特性,如何来解决这些问题呢?
1、完善活体租赁物的价值评估机制
(1)在对活体租赁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时,不但要参考市场价,还需要考虑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
(2)活体租赁物本身的折旧可以委托有相关经验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活体租赁物进行样本调研,获取规律性的数据,提高租赁物价值评估的可靠性。
2、加强对活体租赁物的监控,完善动产登记及保险制度
(1)引入物联网技术,监控活体租赁物的状态,实时掌握租赁物信息;
(2)为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通过互联网为全国范围内的机构提供租赁物权利登记公示与查询服务。但目前登记的租赁物主要是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具体包括工程机械、运输设备、渡口设备、生产及动力设备、仪器等实验设备、办公设备等。对活体租赁物的权属登记公示尚未有相应的制度,这方面就需要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予以支持。
(3)目前,已有一些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奶牛养殖的相关保险,保险的内容主要针对奶牛养殖中奶牛患病、疫情等。但是由于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造成的奶牛病死等都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此外,对于牲畜盗抢的险种基本也没有,虽有各地推出“社会治安民生保险”中会涉及牲畜盗抢险,但其针对的对象为家庭,赔付上限仅几千元,这并不适于用大规模养殖企业。因此,保险制度的完善也是对活体融资租赁的有利支持。
3、活体租赁物的孳息问题
一般融资租赁公司并没有能力对活体租赁物进行饲养,而且根据融资租赁的特性,融资租赁公司也希望尽快将孳息转换成资金。因此,可事先约定由承租人或者第三方购买可能产生的活体孳息。以奶牛为例,出租人运用物联网技术,对奶牛进行监控,若奶牛有受孕的迹象则进行重点监控,奶牛一旦生下小牛,即由买家或者第三方进行收购。
4、活体租赁物的处置问题
常规业务中,租赁物价值较高,一台机器设备的价值可能就超过千万。但活体租赁物的价值,以奶牛为例,每头价值也就数千元。此外,租赁物如果取回的话,数量非常大,光“收纳”就成大难题。所以,出租人在设定取回权的同时需要考虑后续的处置方案。例如,在签订合同时候,就要引入第三方进行回购担保,找好买家或者找好寄养的牧场。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开发适合“三农”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金融租赁试点,支持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施、加工设备更新,并探索将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可行性。本案以活物作为融资租赁物堪称一次大胆的尝试,今后可拓展到各类养殖业中。但如何保障新模式的落地,仍需要有关行业部门、法律工作者对新领域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必要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顺应融资租赁模式的新发展。
奶牛也能做融资租赁? --国内首例活体融资租赁案例的法律评析
作者:沈静来源: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近期,在河北军英牧场,一例活体奶牛租赁成为全国首例活体融资租赁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