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频服务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以爱奇艺“付费超前点播”案为例

来源:宁人研究院

文章摘要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视频服务平台不断创新商业运营模式,同时采用格式合同应对数量庞大的消费者。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视频服务平台不断创新商业运营模式,同时采用格式合同应对数量庞大的消费者。但实践中,存在不少网络视频服务平台通过格式条款逃避责任,进而损害经营者的利益的情形,本文将以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进行深入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31日,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爱奇艺公司在电视剧《庆余年》播出过程中又推出的“付费超前点播”模式,使原来的黄金VIP会员需要额外付费才能看最新剧集,损害了其会员权益。此外,《VIP会员协议》被爱奇艺公司单方面更改,该协议中亦存在多处违法条款,应属无效。2020年6月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确认《VIP协议》导言第2款内容无效,第3.5条中的内容对原告不发生效力,爱奇艺公司向原告连续15日提供原享有的“黄金VIP会员”权益,使其享有爱奇艺平台卫视热播电视剧、爱奇艺优质自制剧已经更新的剧集的观看权利。爱奇艺公司上诉,北京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爱奇艺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协议,即《VIP会员协议》。该协议约定了爱奇艺公司享有单方变更权,而对会员权益约定不明,从而导致用户付费后获得的会员服务与预期不一致。本文将对涉案网络服务协议中的上述问题逐一进行剖析。

《VIP会员协议》条款

内容

导言第2款

双方同意前述免责、限制责任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即您和爱奇艺均认可前述条款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您不会以爱奇艺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声称协议中条款非法或无效。

第3.1条

爱奇艺有权基于自身运营策略变更全部或部分会员权益、适用的用户设备终端。

第3.5条

超前点播剧集,根据爱奇艺实际运营需要,就爱奇艺平台上部分定期更新的视频内容,爱奇艺将提供剧集超前点播的服务模式,会员在进行额外付费后,可提前观看该部分视频内容的更多剧集,具体的点播规则以爱奇艺平台实际说明或提供为准。

第6.2条

如您在变更后的协议生效后,仍然继续使用VIP会员服务的,则视为您已经同意变更的全部内容。


二、《VIP会员协议》导言第2款相关内容的效力问题
(一)VIP协议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有两点:一是该条款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订出来,而不是经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制订而成;二是该条款属于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协商的内容。涉案协议是爱奇艺公司基于网络视频服务平台的特有商业模式,面向平台VIP会员推出的由其预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条款,且平台会员面对该协议只能接受或拒绝,并不能与平台方进行再度协商。因此,涉案《VIP会员协议》部分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二)导言第2款法律效力的认定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以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地位,要求合同相对方承诺放弃以爱奇艺公司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主张格式条款非法或无效,从而达到免除或者降低其法定义务的目的,属于用格式条款的形式来拟制其已尽到法定义务的情形,实质是通过格式条款,排除合同相对方的法定权利,规避了应尽的法定义务。”[1]该裁判观点表明,导言第2款意在表明爱奇艺已尽到提示义务,但《合同法》第40条(《民法典》第467条)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合同当事人的排除适用。导言第2款部分的内容,对合同法第40条进行了排除适用,显然对消费者不公,故,涉案条款中的这部分内容无效。即,格式条款不以是否履行提示说明的义务为无效标准,只要符合格式条款的规定,均属于无效条款。
三、涉案VIP会员协议第3.1、3.5、6.2条相关内容的效力问题
(一)“付费超前点播”模式法律性质的认定
2019年12月8日,爱奇艺公司在“VIP会员协议”中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超前点播模式是指消费者在与视频播放平台签订付费会员协议的基础上,根据视频播放平台的安排在特定时间段里通过支付相应价款获得指定剧集的观看权限的一种特殊商业模式。”[2]但该“付费超前点播”的“本体是‘超前观看权利’衍生出的付费方式,用户二次付费后超前观看特定的内容剧集,是对特定视频观看权的一种分割。”[3]该模式显然使原告作为黄金VIP的利益减损,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是爱奇艺公司单方对合同作出的变更。
(二)“付费超前点播”模式是否因平台享有单方变更权而有效
爱奇艺公司推出“付费超前点播”模式的依据系“VIP会员协议”第3.1条的约定:“爱奇艺有权基于自身运营策略变更全部或部分会员权益、适用的用户设备终端。”但此类单方变更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此,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裁判观点,视频网络服务平台通常采“一对众”的产业模式,以格式条款约定单方变更权有利于商业模式的创新、商业策略的调整,提高交易的效率,该方式本身并无不妥,但应以单方变更条款不损害用户利益为前提。“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实质上变相将黄金VIP会员再次进行分级,意味着黄金VIP会员既有权利的减损,同时对其行使本就应该享有的权利另行附加了付费的义务,这一条款显示公平。故,涉案《VIP会员协议》第3.1条虽非无效,但爱奇艺公司推出“付费超前点播”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搜索爱奇艺公司等视频平台的服务协议,均发现其中约定了平台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从本案判决提供的裁判观点可以得知,此类条款的效力不可一概而论,通过格式条款为自己设置单方变更权条款原则有效,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公平原则的制约,必须建立在不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如果单方变更权行使后形成的合同条款,不当地克减了用户的主要权利,就应当认定此类合同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
(三)“付费超前点播”模式是否因双方协商一致而有效
涉案《VIP会员协议》第6.2条看似为消费者提供了解除合同的路径,但并不具有实操性,爱奇艺公司实际并未提供便捷解除合同有效通道,该权利形同虚设。而《民法典》第543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实际要求合同当事人积极进行磋商,而非以默示的方式被动地接受合同变更。网络环境下,要求平台与消费者一对一进行磋商不利于交易的便捷,但平台必须践行公平原则,通过充分通知的方式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该条款变动与消费者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爱奇艺公司所称的继续使用即视为同意并非有效的提示,故,不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而实现对合同的变更。
爱奇艺公司推出“付费超前点播”服务违反了其与原告之间“热剧抢先看”的约定,依照《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爱奇艺公司应继续履行原本的法律义务、并做出相应的损失赔偿,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四、结语
网络视频服务合同多为格式合同,缺少磋商过程,一方面提高了缔约效率,另一方面容易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视频服务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在遵循公平原则、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经济增长;消费者亦应当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注释]
[1]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
[2] 刘航.论我国超前点播模式的法律风险防控[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39(05):57-59.
[3] 刘航.论我国超前点播模式的法律风险防控[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39(05):57-59.
[参考文献]
[1] 姚一平.从吴某某诉爱奇艺案看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J].现代商业,2021(22):75-77.
[2] 魁殿富.网络会员服务协议中格式条款的变更——以“爱奇艺超前点播案”为例[J].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2(04):52-58.
[3]殷雅霏,张婷婷.论单方变更格式条款的公平规制[J].法制与社,2014(29):266-267+278.
[4]陈洲洋.格式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简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2(03):184-185.
[5]夏庆锋.网络合同中不正当格式条款的纠正规则[J].江淮论坛,2020(02):13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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