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有开放性肝炎且隐瞒病情,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昶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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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单位咨询 一员工患有开放性肝炎且隐瞒病情,公司能否追究该员工责任?公司能否拒付工伤治疗期间因肝炎治疗而额外增加的费用? 咨询回复 01 公司能否追究该员工责任?

顾问单位咨询
一员工患有开放性肝炎且隐瞒病情,公司能否追究该员工责任?公司能否拒付工伤治疗期间因肝炎治疗而额外增加的费用?
咨询回复
01 公司能否追究该员工责任?
公司可以追究员工的民事责任,如果情况严重,还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由其追求员工的刑事责任。
该员工患有开放性肝炎,首先请贵司明确是何种肝炎,是否具有传染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如不具有传染性,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则该员工不负法律责任,贵司不可对其歧视,甚至解雇该员工,以免对方起诉贵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具有传染性,则该员工仍然隐瞒且继续食堂用餐的情况,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之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员工明知自己患有可能传染性的疾病,仍然隐瞒且有故意传播的行为,具有过错,如果该员工此行为造成了其他员工的身体损害,其他员工可以通过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
基于该员工并非需要健康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操作者,其患有传染性疾病应当根据医学可能性判断是否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的程度,特别是仅仅在食堂使用公用餐具就餐,不足以造成传染病发生的危害后果,理由是餐具应当按规程进行必要消毒。该疾病具有可日常生活接触传播的可能时,例如该员工受到体液污染的手、用具、食品、餐具等直接或间接经口食入,则一般可以确认该员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其主观故意。因此,请贵司进一步了解肝炎类型及传播途径,固定相关证据(含其他员工体检结果),再行判别。
如果情况严重的,造成多人感染的,还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由其立案侦查该犯罪行为。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权。当务之急,如属于传染性暴发肝炎,理应对全体就餐员工进行体检,相关体检费用可以通过仲裁、诉讼向该劳动者主张全部赔偿。
02 公司能否拒付工伤治疗期间因肝炎治疗而额外增加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如果该员工早就患有肝炎,则该疾病并非工伤所致,也并非劳动环境导致的疾病,与工伤赔付无关,公司可以拒绝支付因肝炎治疗增加的额外费用。
但是,如若因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时,劳动者诊疗费用客观发生且与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相关,对该等损失应当核定医保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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