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之保险保障基金的募集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保险保障基金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形成,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风险救助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形成,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风险救助基金。保险保障基金是近年来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重要平台,对于预警、防控、化解保险业风险及救助保单持有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五项:第一是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第二是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第三是捐赠收入,第四是前三项资金的投资收益,第五是其他合法收入,其中主要收入来源是第一项,即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资金。本篇详细整理了境内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费率、方式及公司化运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飨读者。
一、保险保障基金费率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保险保证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相较于《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以下简称“《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按照统一的费率标准缴纳的规定,《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风险评级的保险公司采取差异化的费率,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改善经营、加强风险控制能力。
《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缴纳的基金额等于业务收入和基金费率的乘积,其中业务收入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基金费率等于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之和,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准费率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2号)(以下简称“《2号通知》”)规定,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8%缴纳;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年金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3%缴纳,其中投资连结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相较于《旧管理办法》的规定,《2号通知》缴纳比例普遍提高。
(二)风险差别费率
根据《2号通知》规定,风险差别费率以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基础,具体如下:

根据前述规定,经营越好风险越低的保险公司所缴纳的金额越低,从而能够进一步鼓励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经营能力,控制经营风险。从长期来看,差别费率方式能够引导保险企业更加注重风险管控,提升风险综合评级,有利于保险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缴纳上限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财险公司和人身险公司需要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上限由原来的公司总资产6%、1%提高至行业总资产的6%、1%,即保险公司是否需要继续缴纳基金取决于全行业整体缴纳情况,而非本公司自身情况。部分资产规模小的公司,可能已经接近了公司总资产的规模的限额,但调整为行业总资产标准后,可能还需要继续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作为行业救助基金,其筹资规模与行业总资产规模挂钩,显著提高了保险保障基金的风险处置能力,有助于更好的保障保险行业平稳发展。
(四)境外经验借鉴
从境外经验来看,保险保障基金筹集存在三种模式,即事前征收、事后征收和将事前与事后征收相结合。采取事前征收的国家(地区)包括美国纽约州、法国、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等;采取事后筹集的国家(地区)有英国、美国各州(除纽约州的财产险外)、加拿大等。如果保险公司实力雄厚,运作规范程度高,且可以在短时间内筹集大额基金份额,出于降低成本的因素,事后筹集较为合适;如果保险市场体系不健全,经营风险较高,容易出现基金缴费的道德风险,应优先选择事前筹集。
从日本救助保险公司经验来看,1997年在救助对青叶生命、第百生命与大正生命的援助动用了大量基金,几乎耗尽了保险保障基金,为此,不得不调整了寿险机构的资金来源,追加负担金,等于采用了事前征收加事后征收相结合的模式。
在基金筹集规模上寿险基金的规模通常高于财产险基金。这主要是因为财产保险产品多为短期产品,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负债增长相对缓慢,保险保障基金责任也相应增长缓慢;但寿险产品多为长期、终身产品,保单利益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积累,从而增加了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障责任。
在基金筹集渠道上,从世界范围来看,筹集基数多数是根据总保费或净保费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计算。例如,美国的征收基数以过去1-3年平均保费收入为基准,不超过平均年保费的1%-2%;英国以上一年度的保费收入为基准征收比例限制在0.8%。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尝试兼顾保费收入和责任准备金两项指标计算保险保障基金额度,如日本在计算征收额时,按照保费收入70%、责任准备金30%的比例计算应缴总额。但是,由于责任准备金计提系基于一定的精算假设,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手段进行调节,故保费收入指标属于更优选择1。
二、专户管理及公司化运作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2号通知》中亦明确规定了财产险基金和人身险基金两个基金汇缴专户。
在保险保障基金的运作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采用公司运作模式,即通过设立国有独资的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公司与基金应当各自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严格分离。同时,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推荐。前述相关规定均旨在保证基金能够公司化、规范化运作,并能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筑牢保险行业的“最后一道防火墙”,保障保险业平稳发展。
[1]参见任建国主编:《保险保障基金参与保险业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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