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李某是货车司机,驾车行驶至某货运公司,在车辆未熄火状态下,李某下车打开某货运公司大门准备倒车入院时,车辆后溜造成李某受伤及大门损坏,经鉴定,李某十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一处。某货运公司是该货车的所有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李某起诉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李某系本车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范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李某下车后,单从空间位置看,其已经完成了从车上到车下的物理空间转换,但从实质来看,李某系临时停车排除路障,在主观上并没有结束此次驾驶过程之意。从客观上讲,李某亦未结束对被保险车辆的控制,至多是表明驾驶行为的临时中断并非结束,车辆虽无人操控,但李某下车后排除路障行为,仍是为履行驾驶员职责,其身份仍是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并不发生身份转化而成为“第三者”。本案中,李某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主体,故李某请求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法官说法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须以作为责任保险事故基础的侵权法律关系成立为前提,若侵权关系不成立,则责任保险自然不成立。第三者的界定也以被保险人是否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标准。李某因自身的过错发生本次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权益的受害者及责任承担主体,故李某不能转化为本次事故中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赔偿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赔偿主体,故某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临时停放时后溜撞伤下车的驾驶员,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
作者:民事审判庭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