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相关典型继承法律问题实操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肺炎,让许多生命因各种偶然性而终结。每个人都是向死而生,死亡隶属于生命,正与生一样,举足是走路,落足亦是走路。逝者已矣,生者如斯。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肺炎,让许多生命因各种偶然性而终结。每个人都是向死而生,死亡隶属于生命,正与生一样,举足是走路,落足亦是走路。逝者已矣,生者如斯。假如人们都能在意识清醒时,做好财产安排,就会省去许多身后事,与己与人与社会,都是一宗好事。
1 立有多份遗嘱以哪份为准?
举例:甲大爷再婚,自书遗嘱声明去世后婚前财产都归新老伴所有。甲大爷久病在床,老伴变心。甲大爷儿子接甲大爷到家中照顾,甲大爷立公证遗嘱把财产都留给儿子。因不喜儿媳,改由女儿照顾,甲大爷又立口头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女儿。甲大爷不幸感染新型肺炎去世,遗产该由谁继承?
律师说法: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如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在不同层次遗嘱之间,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多份公证遗嘱,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本案中,公证遗嘱效力高于自书、口头遗嘱,甲大爷的遗产应由儿子继承。
2 紧急情况如何立口头遗嘱?
举例:乙阿姨育有四子一女,丈夫去世后,儿子们相互推诿抚养义务,乙阿姨一直与女儿居住,由女儿照料。乙阿姨患新型肺炎住院,临终前,对抢救的医护人员说将为数不多的财产全部留给女儿。该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处于危急状态,如病危、临终前,且有两个以上合法见证人(与遗嘱人、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才可使用口头方式立下遗嘱,以尽最大可能保证口头遗嘱真实性。并且,此种危急状态必须一直持续到死亡前未解除,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如病人康复,遗嘱人可以使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口头遗嘱才为有效遗嘱。因此,本案口头遗嘱有效。
3 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否享有继承权?
举例:丙女与丁男于1992年举办婚礼酒席,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丁男因患新型肺炎不幸去世,丙女要求继承丁男遗产。丁男之兄弟姐妹以丙、丁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不认可丙女身份。丙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说法: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2.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且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互不享有继承权。但若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即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本案丙、丁构成事实婚姻,丙女对丁男遗产享有继承权。
4 外孙能否继承外祖父母遗产?
举例:小钱从小父母双亡,由外祖父独自抚养。除小钱母亲外,外祖父另有一儿一女。外祖父因患新型肺炎不幸去世,留下房产一栋。小钱要求继承,外祖父儿女却认为小钱系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小钱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说法: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等情形下,应按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分配。法定继承人及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具体到本案,小钱可代位继承本应由小钱母亲继承的遗产份额。
5 遗腹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举例:贾某生前富有,因患新型肺炎不幸去世,留下父、母、孕妻。贾某妻子腹中胎儿对贾某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说法:“遗腹子”是指被继承人已经去世其妻子尚在怀孕还未出生的胎儿。胎儿虽然没有权利能力,但其法定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具体到本案,遗腹子虽然出生时父亲已死亡,但并不意味着其没有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因为其在母体内成形时父亲仍在世,依法属于《继承法》规定的“子女”范围,享有对其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如果遗腹子一出生时是死体,所保留的份额由贾某父、母、孕妻继承。
6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举例:某医生在新型肺炎狙击战中,因履行工作职责不幸感染死亡,所获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律师说法: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公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工伤死亡之事实,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接受赔偿的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不是死者本人。工伤死亡赔偿金并非公民生前财产,不属于遗留财产,且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有具体的给付对象。因此,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合法、合理分配,不能视为遗产分配。
7 再婚妻子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举例:甲男和乙女再婚,组成新家庭,乙女和前夫育有一女小乙(10岁),跟随甲男、乙女共同生活。现甲男因患新型肺炎医治无效病逝,小乙有权继承甲男遗产吗?
律师说法:被继承人如生前未设立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未对遗产做出安排,则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继承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法律上“抚养关系”主要表现为: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经济上供养、生活上抚养教育,或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结合本案,甲男、乙女结婚时,小乙系未成年人,甲男与小乙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小乙对甲男遗产享有继承权。
8 继承人有权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房产吗?
举例:甲父、甲母早年离异,甲随甲母生活,与甲父往来较少。甲父突患新型肺炎去世,作为唯一继承人,甲有权查询甲父名下房产吗?
律师说法《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合法财产享有继承权。《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名下房产具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房产信息的权利。知悉被继承人名下房产信息是实现继承权之前提,故继承人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房产信息系其继承权的权利延伸。具体到本案,甲在提交《公证书》或公证处出具的查询函、医学出生证明、甲父死亡证明书、甲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材料,能够证明甲系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履行查询甲父名下房屋登记信息职责,不应以要求甲提供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为由拒绝。
9 继承人有权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吗?
举例:乙突患新型肺炎去世,乙之子女均知晓乙名下有大额存款,但不知具体银行名称,乙之子女有权查询乙名下存款吗?
律师说法:根据《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规定: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继承人为多人的,可单独或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亦可在公证机构签署《委托书》,授权他人代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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