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读最高院在电商与网络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新规定

来源:翰鸿律师

文章摘要
2020年9月10日,最高法人民法院印发法发〔2020〕32号,《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专门针对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而

2020年9月10日,最高法人民法院印发法发〔2020〕32号,《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专门针对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而制定的。将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提供操作指引。
在初读《意见》及其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商务法》、《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内容,笔者试做初步解读。
1、《意见》的出台背景
随着中美2020年1月15日签署《经济贸易协议》,其中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提出,中国将免除善意提交错误下架通知的责任,同时,将权利人收到反通知后提出司法或行政投诉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并通过要求通知和反通知提交相关信息,以及对恶意提交通知和反通知进行处罚,以确保下架通知和反通知的有效性。
可见,《意见》的出台,代表着中国积极履行《经济贸易协议》内容。而《电子商务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基于此,最高法出台了本次《意见》。
2、明确“通知”与“声明”应包含的基本要素及相应送达规范
《意见》第5条、第7条分别提及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的“通知”以及平台内经营者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各自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我们看到,《电子商务法》第42、43条对于投诉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分别向平台发送的“通知”和“声明”,仅有较为笼统要求,即“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不存在侵权的初步证据”,没有明确具体所需提交的证据内容供参考。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通知”的内容要件上,主要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第16条“通知-删除”规则规定。
而此次《意见》明确了提出了有关“通知”和“声明”的有效性条件一般需要包含的内容,为实务操作奠定了方向性指引,主要为:
身份信息
权利(权属)证明
被侵权的具体内容及其初步证据
通知(声明)的书面真实性保证
同时,实务中要认定“通知”、“声明”的有效性,争议焦点还在于其送达方式上。若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按照电商平台的投诉规则,在专门的投诉渠道或系统板块中提交侵权投诉“通知”,各地法院对此“通知”是否有效存在不同的认定。
鉴于此,《意见》第4条规定了,电商平台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情况,制定平台内通知与声明机制的具体执行措施,例如提供侵权投诉“通知”或“声明”的模板、操作指引等,但总之,不得超越《意见》规定的上述条件来提高投诉的门槛,妨碍知识产权投诉渠道的顺畅。
3、《意见》取消了意见稿关于“声明”后终止措施的“等待期”至二十五个工作日的规定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43条的规定,电商平台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侵权投诉“通知”并审查通过之后即应及时对侵权商品或服务采取必要措施,电商平台将平台内经营者的“声明”转送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15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起诉通知的,电商平台才应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即等待期为15天。
而《意见》的征求意见稿第11条明确将等待期延长为25个工作日,同时我们发现,《民法典》第1196条第二款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民法典》并未将该“等待期”规定具体时间。
鉴于实践中,例如在“6.18”、“双十一”等网络购物高峰时段,部分所谓权利人或不法分子明知商家未侵权,却在平台上对商家进行恶意知识产权投诉,致使其下架,商家发出反通知后需要等待15天,必要措施才能被终止。由于是在电商购物节等盛大节日,可能导致商家错失商机,经营损失较大。故最高院考虑到了不应对“等待期”设定过长的不合理期限,因此此次《意见》去除了意见稿中相关“25个工作日”的规定。
4、明确了电商的两类必要措施
《电子商务法》第42条列举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一系列方式。然而,《意见》对此归结为两大类,一类是下架,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另一类是终止交易和服务。同时,为防止“通知”、“声明”变为别有用心的通知人或者声明人的工具,《意见》还针对“恶意”的判断做出了较为细节的规定,对司法实务操作具有较大参考价值。
综上:
《意见》的实施将平衡电子商务领域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其正式施行后将有助于有效统一司法实践的裁判思路和标准,严厉打击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促进电商平台经营活动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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