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想做大做强,仅仅依靠投资是不够的,资本的诞生靠投资,但资本的增值和繁衍壮大,往往要通过公司之间股权收购、债务重组、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形式,对公司进行整合。
公司合并是公司并购重组的一种常见的形式。公司合并表现为民事主体的减少,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表面上是两个合并公司之间的合并,但实质上是参与合并的各公司股东之间的交易关系,不是合并公司之间的交易,合并公司只是股东之间合并交易的标的而已。
公司通过合并能达到很多目的,通常在集团内部,为压减核算单位,会安排横向的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纵向的母、子、孙公司之间合并;也有一些集团内部持续盈利与持续亏损的公司合并,以抵消集团亏损的账面值;又比如,在特定行业中,为消除公司的恶意竞争,通常会进行公司合并;在筹备上市的过程中,为满足上市条件,消除公司集团内部公司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进行合并等等。
关于公司合并,作为法律人,我们都知道,法律上将公司合并分为两种形式:存续合并(也称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这是大家比较熟知的分类方法。
但其实,在公司的交易层面,通常按照合并的目的进行区分,将公司合并分为非交易性合并和交易性合并。非交易性合并多发生在企业集团内部,这种合并是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因此合并各方没有交易行为在里面,也不存在利益冲突。
而交易性合并则是以获得合并后公司的领导权和控制权为主要目的的合并,交易性合并即并购合并,并购合并更加适用于处于竞争关系的公司之间,产品或者业务相同的公司之间的合并。
一、并购合并中决策层面和实操层面最核心的关注点是什么
(一)公司并购合并,决策层面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并购合并的本质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资本为投入,建立的一种新的、更大规模的、以新的合并公司为平台的共同投资关系。既然是股东之间的一种投资关系,那么在合并初期,参加合并的各个公司股东一定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有两个:
其一,参加合并的各个公司股东在合并后公司的持股比例问题。
这决定着股东对合并后公司的控制权,这是参加合并公司的股东最为关心的问题。因此在控制权问题上,合并各方一定会据理力争,需要进行很多次磋商谈判,只有各方对持股比例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并才能真正地实施和操作下去。
其二,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资产的估值问题。
这是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合并中合并的标的,就是参加合并各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资本,因此,要对参加合并的各个公司股东资本的投入——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进行估值,公司的估值决定着参加合并公司各股东的经济利益。
其实只要是公司的交易性并购重组,以取得控制权为目的的投融资关系,不论采取合并、分立、股权并购等哪种形式,持股比例和公司或资产的估值,都是投资各方最关心、最为核心的问题。
在估值和持股比例确定后,还要解决合并中的差价问题,对出资进行调配,使得公司(或资产)估值与投资的比例相匹配。
为什么在合并中会出现合并差价的问题?如前文所述,在公司合并前,通常合并各方会事先商议持股比例,然后对拟出资的资产进行估值。但是往往出资的资本估值和商定的持股比例不可能达到完全的匹配,比如:甲乙公司合并,双方商议甲公司股东在合并后的公司占股30%,乙公司占股70%。但甲公司估值4000万元,乙公司估值6000万元,这时出现了差价,就需要进行调配。
在确定了正负差价的具体金额后,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支付差价的方式,解决合并差价问题,以上述案例为例:
合并前,甲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由乙公司股东向甲公司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
合并后的公司向甲公司股东支付减资对价1428.57万元;
乙公司股东向合并后的公司支付增资款3333.33万元。
至于选择哪种支付方法,根据各方能力和实际需求进行选择。
(二)公司合并面临主要的税收种类
解决了股权比例和公司估值,这两个决策层面上的问题之后,公司合并就要进入具体的实际操作层面,在实操中将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合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
公司合并,通常情况下,应视为被合并公司(解散公司)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其资产。因此,资产转让涉及的税种,公司合并都涉及,主要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所得税等,并且税负很重。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根据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的纳税额计算方法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的税率。
其中,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3%;销售不动产税率为9%;提供服务税率为6%。
2、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土地及不动产有增值的,出让方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较为复杂,首先要计算出增值额和抵扣成本。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收入额是指此次转让的价格。
哪些属于可以扣除额,土地增值税条例及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扣除额为以下各项相加: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的成本及费用;
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可扣除项目。
税率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和确定适用税率。在确定适用税率时,首先需要确定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4 个级次: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的部分,税率为60%。
3、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税率为交易额的3%-5%。
4、所得税
首先应明确的是,公司合并,必然会有一个(或多个)公司主体消灭,消灭的公司要进行解散清算,计算资产和负债情况。公司合并中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合并后解散的公司。
根据财税2009年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合并视为解散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将其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解散公司及其股东都应当按照清算所得进行交税。适用一般税率计算所得税,居民企业为25%,自然人为20%。
二、公司合并涉及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一)公司合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局2011年2月18日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以上范围进行了补充,不仅包括实物资产转让,还包括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关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五项指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依据国税13号文,我们看到,在公司合并中,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这里的条件,主要是指——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
“与资产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同转让”这一点尤为重要。根据该优惠政策的本意,只有在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资产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如果仅仅是单纯地转让了资产,没有涉及到相关的债权债务,这就是一种简单的出卖(转让)资产的行为,而不是一种资产的重组行为。
因此,在公司合并的相关法律文件中,一定要体现出转让资产以及与之相关的债权债务劳动力这样的表述。
(二)公司合并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57号《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该通知第八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也就是说,参加合并公司的股东必须成为合并后公司的股东,股东数量在合并前后不得发生变化,但是对于股东持股比例是否变化没有要求。
适用57号文,必须让参加合并公司的每个股东在合并前后保持一致。那么在实务中,一定要注意在合并之前,对合并公司的各股东提前进行梳理,确保每个股东都要同意合并。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该合并项目,就要在合并协议执行之前进行处理,将反对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公司收购股权等形式提前分离出去,再进行合并,就能够适用该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合并中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一个合并中涉及到价值较高的土地或房产,能够免缴土地增值税,将会为公司节省很大一笔开支。
但该政策的适用有排除条件,即: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适用该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公司合并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8年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这里的原主体存续,与上述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57号文一致,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即股东)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即股东)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四)公司合并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是公司合并中税收方面的难点和重点,所得税不像前几种税种,只要满足条件即可直接免除这么简单。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在公司的财务处理上,可以选择进行财务的特殊性处理。
根据财税2009年59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选择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公司合并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表现为:合并公司接受被合并公司(解散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公司(解散公司)原有的计税基础确定。
也就是说,公司合并,所得税计税基础可以按照原值进行划转。
原值划转,意味着合并中选择适用所得税特殊性处理后,解散公司和解散公司的股东没有发生所得,也就不会产生所得税。
公司合并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选择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是以减少、免除、推迟纳税为主要目的。
合并对价中的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对价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合并。
合并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这里的实际性经营活动,可以理解为主营业务)。
合并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合并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如果发生在12个月内转让了股权的情况,该怎么办?当然应当进行税款的补缴,将所得税特殊性处理转为一般性处理,税款进行重新计算及补缴。而在实操层面,一旦企业在合并中选择了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税务局会要求合并公司的股东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合并后12个月内不转股。
满足财税59号文规定的条件,可以选择在合并中适用所得税特殊性处理,但这不是必需的。有时候,不做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仍然能起到很好的节税效果。
因此,在一项合并并购项目中所得税到底进行如何处理,要建立在深刻理解所得税特殊性处理和一般性处理的区别和特点到底体现在哪里,才能在公司合并的所得税处理中做出更好的选择。
三、公司合并中所得税的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的适用技巧
(一)所得税一般性处理要按照公允价值
凡是不符合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条件或者未选择特殊性处理的,适用所得税一般性处理。
所得税一般性处理,实际上是将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接收被合并公司(解散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行为,视为解散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将其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然后进行解散清算进行计算和处理的。
因此,公司合并在所得税上的一般性处理,视为按照公允价值直接进行资产(和负债)转让。
所得税一般性处理的适用技巧:
选择溢价较少的公司作为解散公司。因为所得税一般处理,交易是以按照公允价值作价为前提的,资产转让的增值越大溢价越多,所得税自然越多。因此,在通常情况下,适用所得税一般性处理时,选择溢价较大的公司作为存续公司,选择溢价较少的公司作为解散公司,对解散公司进行解散清算,这样解散公司产生的所得少,所得税也就较少。
选择存续合并。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选择存续合并要比新设合并更节税。因为存续合并肯定会比新设合并的清算主体少,因此产生的所得也更少。
可以选择各方同比例共同趋低作价。在所得税一般性处理时,因为需要公允作价,如果解散公司的估值过高,那么在清算时必然产生较多的纳税义务。因此,可以选择各方都按照同等的比例进行趋低作价。这样就能够在不改变双方的持股比例的同时,起到节税效果。
在特殊情况下,公司合并不适用所得税特殊性处理,反而更能节税。根据财税2009年59号文,所得税一般性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因此,在公司合并中,如果解散公司存在有效亏损(五年内的亏损),建议各合并公司可以选择共同趋高作价,一方面,对于解散的公司来说,解散公司清算后产生的所有者权益可弥补掉之前的亏损(指五年内能够弥补的有效亏损)。另一方面,对于合并的公司来说,合并的公司也因接收资产时的作价比原来高了,折旧和摊销时的成本就会增加,再转让时的成本也就增大,如果在未来进行再交易时的所得就会减少。这样对解散公司和被解散公司双方都有利。
充分利用有效亏损。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公司的亏损不得在合并公司结转弥补”,这意味着存续公司的有效亏损可以税前弥补,据此,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的亏损来节税,在实务中,应尽量选择可以税前弥补亏损最多的公司作为合并中的存续公司,从而最少地浪费所得税递延资产。
(二)所得税特殊性处理是纳税义务的递延和转移,存续公司应谨慎适用
在所得税特殊性处理中,被合并公司(解散公司)的股东取得合并后公司的股权的计税基础可以以其原持有的解散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确定。
原有的计税基础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对于解散公司来说,是有利的,这样做税务处理,进行原值划转,解散公司没有所得,不计算所得税。
但是,对于存续公司来说,在此次交易中,其财务处理上降低了计税基础,也降低了折旧及摊销成本。存续公司在下一次转让该部分财产时,再按照公允价值转让,溢价就被大幅度增加了,无形中将合并时的所得转移到之后的交易中去。
这样看来,对于存续公司进行所得税特殊性处理时,并不是纳税义务被免除了,也不仅仅是说纳税义务递延了,其实是将合并中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从解散公司转移到了存续公司。
可见,对于存续公司来说,选择所得税特殊性处理,要非常慎重。不能因为财务处理上原值划转,看似在这一次的交易中达到了节税效果,就贸然选择适用。
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分析,测算所得税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的具体差距,充分论证到底选择哪种处理方式对企业来说更合适,从而来确定最终的税收方案,有经验的税务师和律师,会识别优惠政策里的“坑”。
律师在企业并购合并项目中,承担着设计交易模式、路径、方法的职责。法律风险是重要的关注点之一,但经济成本和经济效益更是决定项目实施的关键问题。合并方案必须保证法律形式的可行性,又要在设计方案的时候能够在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法律规定和税收政策,两个维度都要兼顾,才能为企业合并设计出最佳的合并方案。
公司投资、并购、重组之并购合并实务要点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与适用技巧
作者:杨钧 关吟来源:大成西安办公室

公司要想做大做强,仅仅依靠投资是不够的,资本的诞生靠投资,但资本的增值和繁衍壮大,往往要通过公司之间股权收购、债务重组、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形式,对公司进行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