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缔约过程风险防范——印章与合同效力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企业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遇到对方伪造、私刻、擅自加盖印章,或者有签字无盖章、有盖章无签字等情况,从而就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引起大量纠纷,不利于交易顺利开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延续并深化了《九民纪要》第41条的相关精神,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以及相关举证要求。
具体而言,有代表、代理权的人在授权范围内的签字盖章行为,仅以“假章”主张合同不发生效力的,不予支持。
有代表、代理权的人在授权范围内仅签名、按指印而未盖章,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成立以盖章为生效要件外,相关合同也应认定有效。但此时合同相对人需要对签名、按指印的主体具有代表、代理权尽到合理的举证责任。
有代表、代理权的人仅盖章无签名、指印,若此时合同相对人可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相关合同亦有效。
行为人虽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但构成表见代表、表见代理,该合同对于相关单位仍发生效力。
简而言之,可分为“有人有章”“有人无章”“有章无人”三种情形。
情形一:有人、有(假)章,则有效力
某某公司与左某签订借款协议,此借款协议甲方栏处左某签字,乙方栏处某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栏处张成斌签字确认。因某某公司逾期未还款,左某诉至法院。某某公司辩称:借款协议上的印章编码与现在公司提交的印章编码不一致,还款协议中张成斌签字,应由张成斌还款,借款与公司无关。
——案例:(2024)新2201民初1545号
法院认为:即使案涉借款协议中加盖公章与公司现有印章编码不一致,还款协议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但张成斌作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经营向原告左某借款,原告左某有理由相信张成斌的盖章、签字、按捺行为均可以代表某某公司。并且还款协议载明系偿还2018年公司的借款,还款协议与借款协议具有关联性与连续性,被告某某公司亦不申请对印章进行鉴定。因此,案涉借款协议与还款协议均应当对被告某某公司产生效力。
律师建议:
❖通过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途径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
❖审查是否为合同专用章
❖审查印章上的名称是否与企业一致
情形二:有人、无章,则有效力
王某(出租房、甲方)与林某签订《房租租赁合同》,用于物流公司办公。之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林某变更为其他人。因物流公司拖欠租金,王某诉至法院。
——案例:(2023)新2301民初9204号
裁判依据:“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法院认为:双方并未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因2016年11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工中落款处书写有被告名称,2017年12月2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将2016年租赁合同作为附件记载在合同书中,足以使原告有理由相信林某系代表被告物流公司签订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林某与原告之间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建议:
❖签约前,核实行为人的身份和权限,并留存审查过程的证据。
❖尽量选派可信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
情形三:有章、无人,分情况
(一)有代理权,有章、无人,有效力
某汽车服务公司负责人肖某与原告武某1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一份,盖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签订之日即已交付车辆给原告使用,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后该车辆涉嫌诈骗案件被公安机关扣押,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被告辩称是由该公司负责人肖某所为,与公司没有关系。
——案例:(2024)青0105民初2469号
裁判依据:“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院认为: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在于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被告在庭审中自认案外人肖某系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公章一直在其控制之下,被告提交的公安机关对肖某的询问笔录中,肖某亦称自己是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结合被告提交的买车合同中盖有该公司公章,且该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汽车旧车销售业务,说明案外人肖某系就其职权范围内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也系其职权范围内订立的,故二手车交易合同对法人发生法律效力,其行为应当由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受。
律师建议:
❖对于离职高管或涉及业务的工作人员,及时收回身份证明文件,并告知潜在交易方。
(二)无代理权,有章、无人,无效力
出借人张某甲与借款人李某、张某乙、张某丙签订《借款协议书》,《借款协议书》复印件的落款处增加了两行打印文字即“担保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公司;担保期限:2016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7日”,新疆某某房地产公司在该内容上加盖公章,但没有任何人员签字,与《借款协议书》原件不相同。张某甲将新疆某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新疆某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张某甲提起的诉讼是虚假诉讼。在借款协议书原件中并没有该复印件中的担保内容。
——案例:(2024)新42民终233号
裁判依据:“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院认为:虽然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是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员持有并加盖公章的事实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公章能否对公司产生相关确认效力,应主要审查盖章人员有无相应的权限,其行为能否代表公司意志。张某甲作为合同相对方,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印章系新疆某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加盖,故该盖章行为不能代表新疆某某房地产公司意志。同时,张某甲作为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相关人员盖章的效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流程和效力等应属明知,在此情况下,未尽到审查盖章人员权限,公司对外担保有无公司决议等基本注意义务,故张某甲并非善意相对人。本案无证据证明相关经办人员具有签约代理权、相应权利外观,新疆某某房地产公司拒绝追认,张某甲亦非善意相对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律师建议:
❖加强对印章原件的保管,建立、健全用印审批程序。
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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