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入案例】
王某在A企业上班,担任操作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企业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一次,王某在工作中受伤。事故发生后,A企业未在三十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王某也未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一般而言,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先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收到社保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结果后,以自己与企业之间系雇佣关系为由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诉讼中企业往往会提出与员工之间系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工伤认定处理,因员工未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而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问题提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因工伤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的范畴。现因工伤职工超过1年时间,社保部门将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这意味着员工将无法获得社保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更无法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因超过一年工伤认定期限,受伤员工能否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起诉?
企业能否以员工超过1年未认定工伤而免去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此种情况下法院的审判结果往往是认为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而裁定驳回起诉【参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6民终2135号判决】。也有认为虽申请工伤认定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受理,但员工仍可就工伤赔偿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不应先行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只有在工伤赔偿不成立的前提下,才可依据提供劳务者受害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参见(2021)苏07民终3900号判决】。
而与上述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是法院认为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未为员工购买社保,企业未就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企业以雇主就员工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参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7930号判决】
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7826号】及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3民终2613号】两案中,法院认为即使员工和企业均认可双方系劳动关系,员工作为劳动者仍有权选择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或者要求企业承担雇主责任。
【思考评析】
由上述案例可见,在同样的情况下,江苏省内各中院之间存在审判尺度不一致的情形。2022年5月1日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一条与修改前适用的法释〔2020〕17号相比没有作出改动,那么在现行法律、法规未作修改的前提下,在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之间如何寻求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当前最迫切的问题。
由于司法审判尺度的不统一,现实问题是一旦超过一年工伤认定期限,行政部门一般不会再受理。如果员工在诉讼中以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为由起诉要求企业赔偿,企业也认可为工伤的,那么法院可以确认工伤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认定依法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的一种行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虽然指出“妥善处理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但此处有个前提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员工要想举证系因用人单位原因是存在举证困难的,并且员工也是不愿意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主张赔偿的。原因在于:如员工50岁,每月平均工资5000元,暂不计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仅以伤残赔偿金与工伤三个一次性相比。如按照人损标准构成伤残八级,那么按照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为(26721+6215)1.80.320=35570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3=15000元,两者相加金额在370000元左右。由于工伤标准较低,同种伤害情况下即使构成工伤七级,那么按照工伤七级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000*13=65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12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5000元,三者相加在23万。可见,同一种伤害情况下,按照人身损害标准与工伤标准计算的差额是很大的,如果每月平均工资不足5000元的,那么差距将进一步拉大。且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明确“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受理。”也为员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提供了保障。
【结语】
鉴于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对超过工伤认定期限下法院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而各地的司法实践也并不一致。在员工发生工伤后30日内申报工伤系企业的法定义务,而参照工伤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的结果相差较大,一旦企业未及时申报工伤将给企业带来更高的成本,故建议企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在员工发生工伤后30日内及时申报工伤,哪怕未购买工伤保险,也要在30日内申报工伤,只有在认定工伤的前提下企业才可以工伤标准作为赔偿依据,从而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利,合法防范工伤事故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
超过一年工伤认定期限,员工权利如何救济?企业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翁维佳来源: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

【导入案例】 王某在A企业上班,担任操作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企业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一次,王某在工作中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