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习俗源于古代婚嫁中的“六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财物,蕴含着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而今彩礼作为婚前一个重要事项往往会成为情侣之间,甚至两个家庭之间的一道考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对网友们关心的“闪离需要返还彩礼吗”“彩礼金额到底多少合适”“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需要返还彩礼吗”等问题给出了回应。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近期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些因“彩礼”发生的故事……
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赠与?
小美与小帅订婚时,小帅给付订婚金10万元、金项链、金手镯等“五金”首饰价值2.1万元及其他花费2.7万元(为小美父母购买衣物、鞋子等)合计14.8万元,并约定年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办理婚宴。然而,订婚后两家人,因购置、装修婚房、新车等事频繁发生争吵,又过了两个月,小帅提出取消婚约。此后,小帅多次与小美协商退还彩礼一事,要求小美返还彩礼、订婚金等相关款项15.9万元。而小美称其中的2.7万元其他花费中所包含的鞋子衣服等是小帅之前送给自己的家人的礼物,不是彩礼,仅同意返还13.2万元。
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父母多次明确提及彩礼10万元以及五金(金项链、金手镯等)合计12.1万元款项,结合小帅提供的父母于订婚前一日提取13万元以及双方订婚时的视频予以证实,法院认定彩礼款项是12.1万元,现婚约取消,小美应当返还。
但小帅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2.6万元购买其他费用已向小美交付,也未能证明鞋子和衣服等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故法院对于2.6万元其他费用属于彩礼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为彩礼发生纠纷,可以起诉对方父母吗?
小俊与小秀确立恋爱关系后,两人租房共同生活,过了半年双方有意订婚,为表诚意,小俊在上门提亲时,给了小秀和她父母彩礼现金10.8万元,此后双方因经济状况问题产生矛盾,小俊遂向小秀提出分手,并起诉要求小秀及其父母共同向其返还彩礼,但小秀称为,其二人在恋爱期间共同生活,且大部分支出都由自己承担不需要再返还彩礼。
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按照习俗,在交往过程中,对彩礼的数额确定及给付等,均是男女双方家庭的行为。因此,如果双方未缔结婚约关系,女方及实际接受彩礼的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
本案中,综合考虑双方订婚、共同生活及小秀负担大部分支出等情况,本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酌定小秀及其父母当向小俊返还部分彩礼。
已婚但未共同生活,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
小北与小娟通过婚恋网站“珍爱网”相识,半年后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小北给付小娟彩礼、聘金、压箱底钱、改口费等共计27万元。婚后5个月,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小娟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小北同意离婚,但要求小娟返还全部彩礼、压箱底钱、改口费、车辆折现费等。
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感情确定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经查,婚后小北与小娟未共同生活,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从传统习俗上看,支付彩礼是以缔结长久的婚姻关系为预期目的,考虑到双方婚后并未一起生活,且彩礼数额巨大,酌情判令小娟向小北返还彩礼、聘金、压箱底钱、改口费等共计25万元,并返还聘礼“五金”。
有人认为“一部分女性需要通过彩礼来实现对自己今后生活的保障”,也有人觉得“彩礼是男方向女方及女方家庭表达诚意和信用的方式”,还有人坚持“彩礼是一种物质利益,能稳定婚姻这种契约关系”……情侣及双方家庭对“结婚是否一定要给彩礼”“彩礼金额多少才合适”等问题看法不一,有可能成为新人婚前谈不拢而一拍两散,或者婚后引发矛盾分手的原因。
相遇相爱已是难得,能携手白头更应珍惜。希望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和双方家庭,都能理性看待彩礼给付,冷静对待彩礼分歧,愿每对新人都能白首不相离,每份真爱都能嘉盟缔百年。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作者:何怡昕来源: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彩礼”习俗源于古代婚嫁中的“六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财物,蕴含着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而今彩礼作为婚前一个重要事项往往会成为情侣之间,甚至两个家庭之间的一道考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