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述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上海青浦法院官方微信推出“青法说案”栏目,聚焦社会民生,选择身边案例,以通俗生动语言,讲述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法治故事,向社会释法说理。
根据法律规定
若无遗嘱或遗赠协议
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妻子去世
且老丈人尚有其他儿女的情况下
丈夫作为女婿可否继承老丈人的遗产?
在法律视野中
合格女婿是什么样的呢?

谭先生的爱妻早早离世,后其老丈人陈老先生亦不幸离世,生前留有宅基地房屋一栋。
除谭先生之妻外,老丈人陈老先生另育有一子二女。长女陈女士在陈老先生离世后对宅基地房屋进行了装修。

谭先生诉称
宅基地房屋权属份额尚不明确,陈女士的装修行为未经其同意,遂提起分家析产诉讼,除要求分得原属于自己份额以外,另要求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继承老丈人的份额。
陈女士辩称
不同意谭先生的诉请,谭先生未对老丈人尽到赡养义务,没有权利继承遗产,且谭先生已经居住到另外的新宅基地房屋中,应视为放弃其在原宅基地房屋的权利。
谭先生确认陈老先生在离世前居住于陈女士家中多年,但其曾在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中明确了对老丈人陈老先生的赡养义务。关于谭先生是否实际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双方对此均提供了证据。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谭先生提供的证人证言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证形式,且开割稻机人员与陈老先生一家并无任何亲属联系和频繁交往,对陈老先生生前的生活情况了解并不充分全面;而陈女士主张陈老先生在离世前多年迁居至陈女士家中的事实由谭先生本人确认,且另有村集体组织及陈老先生妹妹予以佐证,故认定谭先生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陈老先生遗产。
考虑到谭先生在宅基地房屋建设之初所占有份额,最终,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谭先生所占份额为45%,被告陈女士所占份额为55%。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孝道是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的传承美德。善待父母,使其能够安度晚年,也是每一位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法律条文是对传统继承制度的重要补充,制定初衷为鼓励丧偶儿媳、女婿继续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体现了法律对家庭伦理和社会现实的深刻考量。
丧偶儿媳、女婿能否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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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是如何规定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若无遗嘱或遗赠协议,被继承遗产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一般情况下,儿媳、女婿并非法定继承人,无法直接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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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应该怎样履行?
赡养义务是一项长期的责任,赡养义务人应当持续不断地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和精神需求得到满足。赡养义务人应当经常关注被赡养人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于年迈体衰或生病的被赡养人,更需要加强关注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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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份额是否一定均等?
①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例如,甲有一妻一女,若甲妻身体欠佳,收入所得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而女儿生活上无困难,当甲死后,甲妻与女儿在平等分得遗产的基础上,甲妻可多分得一些,予以照顾。
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例如,甲育有二子一女,二子常年在外,女儿早逝,女婿常年在家中赡养甲,那么在遗产分配时,该丧偶女婿与甲的两个儿子在平等分配的基础上,丧偶女婿可以多分。
③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延用上条的例子,甲的两个儿子若在有扶养条件的情况下不履行扶养义务,那在遗产分配时应当少分或不分。
④ 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当然,各继承人之间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也可协商多分、少分或者不分。法律对此不做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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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撰稿 | 沈雯
主审法官 | 沈雯
编辑 | 杨怡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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