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CONTENTS
一、金融政策监管动态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六)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金融行业动态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四)中国人民银行 科技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科技金融工作交流推进会
(五)财政部:严禁公立医院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严禁举债建设
(六)2023年三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
华商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月刊
金融法律服务作为华商专长且深耕的业务领域,华商金融委希望依托金融委同仁的办案经验和对金融前沿法律实务的洞见,搭建一个供华商同事和金融同仁深度互动和分享的平台,为华商金融法律服务迈向更高的台阶蓄力,为华商金融法律服务贯通于更多细分领域赋能。“集韵增广,多见多闻”,金融法律服务纷繁复杂、盘根错节,我们尤为需要通过总结借鉴过往自身及他人典型案例的经验为己用,辅之学习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和对前沿金融资讯的解读。我们秉持“关注行业焦点、紧跟审判前沿、挖掘服务需求”的理念,凝心聚力围绕金融法律领域笔耕不辍,持续总结、学习与输出,力求在有价值的分享中逐渐形成华商金融委相对体系化的研究成果,以期进一步提升专业能力和理论水平。现与您分享《华商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月刊》(2024年第1期),希望本月刊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金融法律规章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7日
施行日期:2024年7月1日
发文字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5号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提升银行保险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五十二条及附录,坚持审慎性、全面性、匹配性、有效性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界定三道防线的具体范围和职责,压实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责任。二是规定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操作风险偏好和传导机制,建立健全操作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培育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三是细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工具。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操作风险进行全流程管理。规定了内部控制、业务连续性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业务外包管理等操作风险控制、缓释措施的基本要求,建立操作风险情况和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应用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等三大基础管理工具以及新型工具。四是完善监督管理职责。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检查评估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和服务作用。五是在《办法》附录中对部分规定内容的含义进行了说明和举例,以便于银行保险机构落实执行。
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废止。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44382&itemId=928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效力级别:政策法规
发文机关:人身保险监管司
发布日期:2023-11-25
发文字号:金规〔2023〕13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弥补了养老保险公司缺乏专门监管规定的制度短板。《办法》的发布,有利于增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机构聚焦主业,更好参与和服务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办法》分为总则、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总则强调了养老保险公司聚焦养老金融主业的发展定位和总体要求。在机构管理方面,主要规定了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业务范围、资本分级管理等要求。在公司治理方面,明确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强化关联交易和投资集中度等要求。在经营规则方面,强调养老保险公司要公平对待不同类型业务,加强风险隔离,并对保险业务、养老基金管理业务分别作了规定。在风险管理方面,对风险控制、风险处置、内外部审计等提出具体要求。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信息披露、重大风险报告和投资集中度报告等要求,并对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作了原则性规定。附则明确了养老金管理公司参照适用《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将以《办法》发布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着力推动专业养老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不断优化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努力做好养老金融这篇大文章。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41232&itemId=4215&generaltype=1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效力级别:政策法规
发文机关:非银机构监管司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7日
发文字号:金规〔2023〕14号
为配合《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效施行,提升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性与有效性。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简称《目录》)。
本次修订工作旨在强化《目录》与《办法》的配套衔接,根据最新发布的各项监管政策与监管导向,完善有关材料要求;加大简政放权工作力度,精简优化部分申请材料,便利行政许可申请人;着力解决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优化调整部分申请材料。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积极推进简政放权举措,完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要求,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行政许可工作更加规范、便利、高效。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40955&itemId=861&generaltype=1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4日
发文字号:金规〔2023〕12号
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促进银行业平稳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办法》共五章四十三条,对《指引》重点修订内容为:一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将“指引”调整为“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二是按照风险全面覆盖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三是贯彻新会计准则要求,针对《指引》重复计提问题,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四是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和比例,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纳入计提范围,同时适度下调计提比例。五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相关限定性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发布实施《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监管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际化进程中提升竞争力、提高国别风险管理水平。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37833&itemId=928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效力级别:法律法规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4日
施行日期:2024年5月1日
发文字号:国令第768号
国务院总理李强11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审议通过《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事故,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深刻。岁末年初各类事故易发多发,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举一反三,严查密防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紧盯重点行业,根据冬季事故特点,抓紧对能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进行深入细致排查,彻底整治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各项安全责任措施落到实处。要突出重点地区,聚焦事故多、隐患多的地方强化督促指导,真正把压力压实到各层级、传导到最末梢。要彻查漏洞盲区,全覆盖、无死角开展排查整治,加快补齐管理制度、技术标准等方面短板。
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再接再厉、久久为功,扎实深入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要统筹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产业、能源、交通等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切实增强发展潜力和后劲。要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加强知识普及和政策宣传,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共同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良好氛围。
会议指出,非银行支付行业发展对于活跃交易、繁荣市场有着重要作用,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作出了积极贡献。要引导支付机构牢固树立“支付为民”理念,坚守小额、便民宗旨,专注主业、提升服务,更好满足用户支付结算需求。要以实施《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为契机,强化全链条、全周期监管,严把支付机构准入关,防范业务异化、资金挪用、数据泄露等风险,严防利用支付平台从事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行业良性竞争和规范健康发展。
(六)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效力级别:法律法规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1日
发文字号:国发〔2023〕15号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未来五年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举措。
《实施意见》强调,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政策引领,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安全发展,在未来五年基本建成高质量的普惠金融体系,努力实现基础金融服务更加普及、经营主体融资更加便利、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更加有力、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机制更加健全、金融风险防控更加有效、普惠金融配套机制更加完善的目标。
《实施意见》提出,要优化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产品服务,支持小微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国家战略有效实施,提升民生领域金融服务质量,发挥普惠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作用。要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多层次普惠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引导各类银行机构坚守定位、良性竞争,完善高质量普惠保险体系,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普惠金融效能,有序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要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聚焦加快中小银行改革化险、完善中小银行治理机制、坚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工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要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和金融能力,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提升普惠金融法治水平,加强政策引导和治理协同,健全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风险分担补偿等机制,为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生态。
《实施意见》明确,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有效落实到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要强化监测评估,建立健全评价体系。要推进试点示范,积极稳妥推广成熟经验。要加强组织协调,优化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中央与地方联动,因地制宜、协同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10/content6908495.htm
二、金融行业动态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自修订发布以来,在引领消费金融公司坚持专业消费信贷功能定位、促进消费对经济的基础性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提高准入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更好发挥该类出资人在合规与风控方面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践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目前,《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界反馈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将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41622&itemId=925&generaltype=0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行业秩序,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全文共计四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定义,实施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二是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人员责任认定应当考量的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三是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认定、计算方式等。四是明确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40313&itemId=951&generaltype=2
(三)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引导金融机构树立“一视同仁”理念,持续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的25条具体举措。
《通知》明确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目标和重点。总量上,通过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相关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结构上,加大对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绿色低碳、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等重点领域以及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通知》强调要从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出发,着力畅通信贷、债券、股权等多元化融资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主动做好民营企业资金接续服务,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同时抓好促发展和防风险。优化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机制,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作用,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规模。鼓励和引导机构投资者积极科学配置民营企业债券,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投资基金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作用,扩大优质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规模。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供给,通过提升经常项目收支便利化水平、完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优化跨境金融外汇特色服务,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通知》提出,要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财政奖补和保险保障等措施,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加强部门合作,完善信用信息共享、融资担保、便利票据贴现、应收账款确权、税收等配套政策和机制,增强民营经济金融承载力。金融机构要加强宣传解读,主动将金融支持政策、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推送至民营企业。各地金融管理、发展改革、工信、财税、工商联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督促指导,提升政策实效。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将指导金融机构抓紧落实《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时,加强统计监测和政策效果评估,确保政策惠及民营企业。
(四)中国人民银行 科技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科技金融工作交流推进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科技金融工作,1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科技金融工作交流推进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张青松、科技部副部长吴朝晖、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副局长周亮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为新时代新征程做好金融工作指明了方向。切实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金融管理部门、科技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做好科技金融工作的重大意义,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要聚焦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和金融服务的短板弱项,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完善包括信贷、债券、股票、保险、创业投资、融资担保在内全方位、多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提高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能力、强度和水平,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贡献金融力量。
会议认为,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科技部门和金融机构多措并举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高端制造业贷款、专精特新企业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等持续保持较高增速,科技型企业信贷融资便利性不断提升。科创板、北交所建设和注册制改革深入推进,科创票据、科创公司债券发行规模持续扩大,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更加通畅。科技保险、融资担保、创业投资等金融服务质效不断提升,科创金融生态体系加快培育。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高新区科技金融试点等有序推进,为探索科技金融新路径、新模式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会议强调,金融管理部门、科技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国、金融强国的重要部署,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建立健全科技金融工作推进制度机制,抓紧制定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的实施措施,推动工作落实。进一步健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两个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组织开展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加强科技公共信息共享、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评估交易等配套支撑,健全科技金融统计和评估体系。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好金融支持和风险防范。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产品服务、风险管理和组织机构体系,优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政策安排,增强金融支持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五)财政部:严禁公立医院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严禁举债建设
12月25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此通知由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其中第13、14条指出:严禁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这对做医疗融资租赁的公司或造成较大影响。但通知只说了严禁举债购置大型医疗设备,中型、小型呢,不知有没有明确的量化到金额的标准了,感觉是留了个口子。
强化资产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配置各类设备资产,严禁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行为,落实定期清查盘点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明确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评估与投资效益分析等相关内容。
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
(六)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局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7日
发文字号:银发〔2023〕231号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近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推动银行通过“网上办”“远程办”方式为机构、个人等主体便捷高效办理资本项目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支持银行通过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办理资本项目业务。二是拓展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办理类型,将银行在线下有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下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全面纳入数字化服务范围。三是明确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形式和条件要求、业务审核及档案管理、相关数据与信息报送规则等。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加强优质金融服务,持续提升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更好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11/content6916279.htm
华商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月刊(2024年第1期)
作者:华商律师来源:华商律师

目录CONTENTS 一、金融政策监管动态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