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整合要求员工待岗的法律风险研究

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公司因内部整合安排员工待岗存在法律风险 公司内部整合无法为员工提供合同约定岗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公司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一、公司因内部整合安排员工待岗存在法律风险
公司内部整合无法为员工提供合同约定岗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公司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当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变更未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公司应当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若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公司要安排员工待岗应当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对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变更,尽可能缩短劳动合同期限,使劳动合同尽快终止,减少公司的额外支出(注意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
二、安排待岗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1.若员工接受待岗安排,待岗期间的工资标准如何定?
待岗,是相对于在岗而言,却又不同于下岗,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劳动者本人原因,属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员工无法正常工作而待岗。因此待岗必然会涉及到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相关事项的调整和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若公司与员工平等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岗位等劳动合同的内容,公司应当与员工协商签订书面的《待岗协议》,在协议中对双方待岗期间的工资标准及返岗的条件、未按时返岗的处理办法进行明确约定。
对于待岗期间工资标准的法律分析:原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原劳动部印发的30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参照以上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于员工待岗的工资标准可以不受最低工资规定的限制。
2.待岗期间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基数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取决于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是否存续,公司安排员工待岗不同于解除劳动合同,待岗期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印发的30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因此,待岗期间公司和员工都应当依法缴纳社保。
待岗期间缴纳社保的基数标准法律分析:参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五,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的规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因此,待岗期间员工社保的缴纳基数标准可以待岗前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保缴纳基数。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83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应该根据职工的工资数额来确定,通常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如果低于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以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如果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则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3.待岗员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问题法律分析:待岗和年休假是两者完全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只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其根据在于法律规定。待岗是指职工在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离开工作岗位,暂时不安排工作的情形,其根据在于单位的安排。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劳动者不再享有带薪年休假的五种情形中并没有包括待岗。因此,安排员工待岗还应该考虑员工的带薪年休假问题。
4.员工待岗期间,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发放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原则,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有正常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要合法给予支付工资。待岗期间虽然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但是员工并未提供正常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制于双方协商签订的《待岗协议书》,原劳动合同内容已变更,公司不需要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标准。
5.若员工不同意待岗安排也不申请解除,申请仲裁裁决公司待岗决定违法,要求撤销待岗决定的,仲裁期间的工资以何标准支付?
在仲裁期间,若员工有正常上班的,应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若员工没有正常上班也未向公司请有薪假的,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仲裁期间是没有工资的,公司可以不支付工资。
法条速递
1.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
第58条:企业上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第74条: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原劳动部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制定)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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