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介绍了总包单位未实际参与管理,且明知实际施工人无资质仍进行违法分包,具有过错的,其收取管理费的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的问题。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 255 号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总包单位未参与实际管理,且作为专业建筑企业明知实际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仍对案涉工程非法转包,具有过错,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在上述情形下仍允许总包单位收取管理费将使合同效力性规定失去意义且纵容不法行为,故对收取管理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5 年,八某武威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后整体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樊某施工。后双方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结算过程中就工程价款的规费、管理费、税金结算标准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以八某武威公司存在非法转包及未参与工程实际施工、管理,存在过错为由,均未支持八某武威公司主张支付案涉工程管理费、规费、税金的诉求。
八某武威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折价补偿方式,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管理费、规费、税金从应付樊某工程价款中预先扣除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争议焦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收取管理费的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
樊某和八某武威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案涉工程由实际施工人樊某完成,八某集团、八某武威公司并未施工。鉴于案涉工程实际已经由樊某完成并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原审判决基于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等因素,认定八某集团、八某武威公司不仅未实际参与管理,且作为专业建设企业其明知樊某没有施工资质,仍对案涉工程之非法转包有过错,其应对此承担责任。若仍允许八某集团及八某武威公司收取管理费将使合同效力性规定失去意义且纵容不法行为。故原审判决对管理费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其次,八某集团、八某武威公司作为从投资公司承包案涉项目的施工企业,是交纳规费的主体。若不存在非法转包,规费本就应由八某集团及八某武威公司承担。原审判决考虑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和各方过错程度,对规费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八某武威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管理费条款也应当无效。收取管理费失去合同依据,此时判断是否应当收取以及按多少比例收取,应当根据总包(被挂靠)单位实际参与管理的程度来判定更为合理。但如果仅仅是借用资质,被挂靠单位没有履行实际的工程管理义务,那么被挂靠单位向实际施工人主张管理费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应当不予支持。且若支持,则“管理费”变相的就成了“出卖建筑资质费”,容易助长建筑行业的挂靠乱象,不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也不利于保证建筑质量。另外,如果总包(被挂靠)单位确实参与了工程管理,也不能因为合同无效一刀切地去否定其为建设工程本身作出的贡献,确实尽到了管理义务的,应当查清其实际参与管理的程度,结合行业惯例进行相应的“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收取管理费的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
作者: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来源: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例介绍了总包单位未实际参与管理,且明知实际施工人无资质仍进行违法分包,具有过错的,其收取管理费的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