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丧偶儿媳、女婿如何才能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如果再婚是不是更谈不上继承遗产了?我们先来看个小故事。
2011年林先生去世了,其妻子张女士便肩负起工作赚钱、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婆婆、养育一对儿女的责任。9年后,张女士再婚,并将婆婆接到身边一起生活。后婆婆因突发脑溢血去世,张女士整理遗物时发现一个写有婆婆名字的存折,内有存款68万元。
林先生的姐姐知道此事后表示:哥哥和父亲早已去世,张女士和其母亲没有血缘关系,且张女士再婚成家,只有自己有权继承这68万元,还因此与张女士反目成仇。张女士觉得非常心凉和委屈,这些年来自己一直悉心照顾婆婆,陪伴在其身边,难道自己没有继承婆婆遗产的权利吗?
1、张女士有继承权吗?
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有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是姻亲关系,他们均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儿媳、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或女婿在丧偶后,仍选择继续承担死亡配偶父母的赡养责任,并事实上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对此,《民法典》通过规定限制条件,例外地赋予对公婆、岳父母无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却在事实上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一定的继承遗产的权利。不仅如此,其还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本案中,张女士在丈夫去世后与婆婆共同生活,一直赡养婆婆,直至婆婆去世,其在婆婆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与其丈夫的姐姐共同参与遗产继承。此外,由于林先生早于其母亲死亡,因此,林先生与张女士的一对儿女还可通过代为继承林先生应继承的份额。
2、何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每个月定期转点赡养费,或偶尔探视陪护算吗?当然不算!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会结合社会发展状况及当事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经济上是否对老人提供了主要的经济帮助、扶助或供养,如承担了老人日常生活甚至就医、娱乐等的开销;
(2)生活中是否与老人共同生活,照顾起居,陪伴、关心老人;
(3)对赡养老人是否具有长期性及经常性,偶尔探视或陪护、帮助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3、张女士再婚是否影响其继承权?
当然不影响。
丧偶儿媳、女婿都享有独立的婚姻自主权,再婚与否,并不受干涉。张女士可以继承婆婆的遗产,是因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与是否再婚无关。实践中,也有相应的判决认为,只要是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其再婚的事实不足以影响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和权利。
4、小结
虽然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一般情况下彼此不发生法定继承关系。但现实生活中,很多儿媳或女婿在丧偶后,仍选择继续承担死亡配偶父母的赡养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良好的行为值得鼓励及支持。
为了弘扬社会传统美德,切实解决丧子老人养老的现实问题,《民法典》也对丧偶儿媳及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继承进行了特殊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需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儿媳、女婿必须丧偶,否则其不作为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二是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此外,丧偶儿媳、女婿继承遗产,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为继承,且其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权利,与其再婚亦无关系。
关联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丧偶儿媳、女婿如何才能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
作者:潘钰鸣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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