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市场的一般含义
从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相关市场指的是针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来讲,其存在有效竞争的市场范围。这个范围既包括时间上的,也包括空间和产品上的。在此基础上,理论界将相关市场的维度划分为三类:产品市场、地理或空间市场和时间市场。
相关产品市场描述的是相互之间具有替代性的产品的范围。所有这些具有替代性的产品共同构成了一个市场。所谓替代性,是指功能大体相同或相似,都能满足人们相似的需要。依据经济学上供给需求理论,当一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上升时,人们就容易转向购买这种物品或服务的替代品。地理市场是指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空间场所范围。它的界定依照具体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有时可能是一个地区,有时可能是一个国家乃至全世界。与产品市场一样,地理市场界定同样要考虑很多因素,但实践中通常依据产品的运输距离的长短、运输时间、运输成本以及税收和管制制度等因素来确定。
此外,对于一种产品市场来说,它可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尤其是对于水果、海鲜等季节性产品来说,如何合理考量相关市场的时间长度就尤为重要。[1]
二、相关市场界定方法
1. 产品市场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规定,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相关产品市场包括所有那些按照产品特性、产品价格和产品用途能被消费者视为可互换的或可替代的产品和/或服务。界定相关市场的标准主要是需求替代,也就是说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考察他们是否愿意将一种产品看成另一种产品的替代品。如果消费者认为两种产品是可替代的,产品就属于同一市场;相反,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这种产品时对它作出了区别对待,即使是物理上具有相同特性的产品,也会被认定为多个相关产品市场。在定义产品市场的过程中,供给替代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供给替代是特定市场上的生产商收取的价格高于竞争价格时,其他产品的生产商通过转变生产活动,无需承担重大成本且能够迅速进入该产品市场的现象。[2]
2. 地域市场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规定,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对于地域市场,欧共体委员会指出,相关地域市场是指相关企业从事商品或服务供应和购买活动的区域,该区域中竞争条件是同质的,并且因为其竞争条件的独特性而可以与周围地区区分开来。[3]可见,与界定产品市场不同,界定地域市场的主要标准就是供给替代,其核心问题在于消费者是否愿意从一个供应商的服务区域转向另一供应商的服务区域,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地区的消费者可以非常方便地转向购买另一个地区的产品,这个地区的产品价格就会影响另一个地区产品的价格,这两个地区就同属于一个地域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政府管制可以造成某种障碍,并起到限制其他地区供应商进入本地区进行经营的作用,在定义相关地域市场时,政府管制这一因素也应当予以考虑。在必须从政府那里获得特定区域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那些不拥有该地区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地区的供应商就无法与之进行竞争,所以相关地域市场有时会因为管制的存在而以政府管制的范围来划分。[4]
公用企业大都拥有大规模的网络设施,“受输送网络客观条件的限制,公用企业的市场往往会被其影响”[5]。既然公用企业大都需要网络,在考虑到不同部门之间的技术差异之后,上述市场定义的方法就可以适用于各个公用企业行业。当然,不同行业的网络因素在市场定义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比如电信行业,与航空部门按照航线来确定产品市场不同,电信用户在选择服务时往往是基于网络来考虑的,给市场范围的确定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电信用户之间对通信质量的要求是不同的,这迫使他们不得不考虑电信运营商的网络因素。假定用户需要在两点之间进行通话,在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只要能够满足他与被呼叫方两点之间的通话需求,被呼叫方最终能够收到呼叫,企业是采用什么方式,通过多少次互联来完成一个呼叫过程都是无关紧要的,所以所有能够有效完成这一呼叫的企业,都属于同一个相关市场。但是,对于一些公司用户而言,他们需要在主要处所之间建立一个可视化的私人网络,并且拨号要相对简单,具有自动回复和其他类似功能。这对通话的质量要求就会非常高,互联可能无法满足这种需求,它需要在单个企业的网络内来完成整个呼叫过程,那么企业能否被划入相关市场,网络覆盖范围将会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只有在所有这些处所上都拥有网络,并能满足这些处所之间通话需求的企业才具有竞争关系,隶属于同一市场。通过比较可以发现,网络因素给市场定义带来的影响就在于,对于通信质量要求不高的用户,可供选择的产品供应商相对要多一些,而后者则要少得多。在定义公用企业的相关市场时, 人们首先要确定一个两点之间的服务作为产品市场,而后再考虑公用企业的网络因素对这种产品的需求替代所带来的影响,所以公用企业的网络因素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以某种特殊的方式体现出来,而普通的产品部门则不具备这种特点。[6]
在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应成为重点,这是由公用企业及其所属行业的经济特性决定的。公用企业所处的行业如供电、供热、供水等领域,通常具有规模经济和网络经济的特点。前者是指随着产出扩大会导致平均成本降低,后者是指一种产品由单一服务商提供的成本要低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服务商提供。规模经济与网络经济的特征使公用企业所处行业具有经济学上的自然垄断特性。自然垄断的经济特性体现在经营管理中,便是该行业在一定区域内只能或者只宜由一家经营者从事相关业务,否则会造成资源浪费。例如在供气行业中,输油、输气管道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在该领域完全开放竞争,可能造成输送管道等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不符合经济效率的基本原则。因此就相关市场而言,相关地域市场的大小决定了公用企业垄断力的适用范围。[7]
3. 公用企业市场界定步骤
根据反垄断法市场定义的一般理论以及公用企业自身的特点, 界定公用企业相关产品市场的基本方法基本可以分为三步:(1)确定这些产品或服务的用户群——这些用户群构成了定义相关市场的基础;(2)确定每个顾客群的实际需求,这些需求应包括性能、质量、价格和地域等方面的内容;(3)确定相关企业所能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地域范围。对于有些公用企业行业来说, 由于受政府管制的影响,企业只有拥有了许可证才能在特定区域内提供服务,所以一旦用户的所在区域确定,只有那些在该区域内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才能相互竞争,属于同一个地域市场。正因为这种原因,许可证的授予范围往往成了公用企业产品划分地域市场的根据,许可的区域实际上就构成了一个特定的相关地域市场。[8]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一定特殊性。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在的市场往往是自然垄断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市场,市场支配地位常常是自身固有或者依法确立的。基于此类市场主体和市场竞争的特殊性,可以适度减轻原告在证明此类市场主体的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举证责任。但是,并非所有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都当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因此,在认定该类主体是否在相关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既要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又要坚持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竞争标准。如果通过对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分析,结合经济学基本经验和常识,明显能够认定该类主体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则可以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再要求原告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当然,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这一认定。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9]
三、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
1. 界定相关市场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从商品范围来说,公用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往往是消费者生活必需品,因此具有便于获得、价格低廉的特点。因此,即便市场上具有竞争性的商品,也无法对公用企业提供的商品形成替代作用。在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虽然特定区域内有成品油、电力、煤炭等替代能源,但天然气价格更为低廉,效率更高、污染更小。因此,在重庆市主城九区内,绝大部分商户均使用城镇管道天然气,商品可替代性弱。更何况,公用企业所具有的自然垄断特点使得特定区域内仅有一家企业提供的特定商品,同一区域内没有与之竞争的商品。以烟草行业为例,从卷烟的商品特征、功能和用途等因素上考虑,市场上存在的近似商品很少,结合消费者偏好和消费习惯进行分析,其他近似商品对于卷烟商品不具备可替代性。
从地域范围来说,在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涉及到的领域有供水行业、烟草行业、供气行业、电视网络行业、盐业、殡仪行业等。供水行业、供气行业具有管网统一输送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同一地域范围内不可能有两家供水或供气的企业。而烟草行业、盐业等行业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从事相应活动,而且根据相关的规定,一个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获得批准从事相应活动。获得独家垄断经营权的企业自然就成为其所在地区唯一从事该行业的经营者。

图表1供水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10]
以供水行业为例,如图表1所示,无论是“国有模式”还是“PPP 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均将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城市公共供水,界定依据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八条第二款,即“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商品可能在特征上表现出某些差异,但需求者仍可以基于商品相同或相似的用途将其视为紧密替代品。”商品用途成为了将城市公共供水与农村居民自建设施取水、工业用原水供水服务以及桶装水等相区别的主要判断基准。
2.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考虑的几个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对于供水行业、烟草行业、供气行业、盐业以及殡仪行业来说,“管网统一输送”和“独家垄断经营权”使得它们在相关市场占据全部份额,交易相对人或者消费者只能与它们进行交易,对它们从事的经营活动具有极强的依赖性。严格的主体资格要求或投入成本大、回报周期长的行业准入特点使得其他经营者很难进入相关市场。

图表2 供水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1]
以供水行业为例,如图表2所示,无论是“国有模式”还是“PPP 模式”,当事人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均为100% ,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属性决定了当事人对于相关市场具有很强的控制能力,其他经营者对其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但在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上,两种模式之间,甚至是同一种模式内部仍异同并存。
3. 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判定公用企业是否有垄断力滥用行为,核心标准是看它是否真正实施了垄断力滥用行为,即公用企业必须在实际上确实进行了凭借其垄断力妨碍、限制或损害竞争的行为。[12]公用企业通常会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格式合同或者发放通知、制定某项规定的形式,迫使交易相对人接受其附加的条件。在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当事人通过制发文件,限定用户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而且,当事人内设有水业稽查队,以此来确保限定交易行为得以有效实施。
4. 没有正当理由并且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
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时的用语中可以看到,有5个行为类型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是“没有正当理由”。在公用企业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当事人申辩时提到的“正当理由”大致可以分为4类,一是当事人认为自己所经营的领域具有法定垄断地位,不应当适用《反垄断法》;二是认为自己的做法有相应的规定作为支撑或者已经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三是认为自己的做法有利于今后的管理维护或者是符合当地的交易习惯;四是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
[1] 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96页.
[2] 姚保松:《论公用企业反垄断相关市场的界定》,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3] 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0页。
[4] 姚保松:《论公用企业反垄断相关市场的界定》,《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5] Terry F. Moritz. Antitrust Issues and the Restructuring ofthe Power Industry. Elsevier Science Inc. November 1999.
[6] 姚保松:《论公用企业反垄断相关市场的界定》,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7] 钟原:《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特点》,《中国工商报》2017年6月1日第006版。
[8] 姚保松:《论公用企业反垄断相关市场的界定》,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9] 朱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15期。
[10] 参见薛亮:《PPP背景下完善城市供水安全的立法构想——以系统论范式为视角》,《兰州学刊》2018年第10期。
[11] 参见薛亮:《PPP背景下完善城市供水安全的立法构想——以系统论范式为视角》,《兰州学刊》2018年第10期。
[12] 郑艳馨:《我国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之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65页。
从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相关市场指的是针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来讲,其存在有效竞争的市场范围。这个范围既包括时间上的,也包括空间和产品上的。在此基础上,理论界将相关市场的维度划分为三类:产品市场、地理或空间市场和时间市场。
相关产品市场描述的是相互之间具有替代性的产品的范围。所有这些具有替代性的产品共同构成了一个市场。所谓替代性,是指功能大体相同或相似,都能满足人们相似的需要。依据经济学上供给需求理论,当一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上升时,人们就容易转向购买这种物品或服务的替代品。地理市场是指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空间场所范围。它的界定依照具体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有时可能是一个地区,有时可能是一个国家乃至全世界。与产品市场一样,地理市场界定同样要考虑很多因素,但实践中通常依据产品的运输距离的长短、运输时间、运输成本以及税收和管制制度等因素来确定。
此外,对于一种产品市场来说,它可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尤其是对于水果、海鲜等季节性产品来说,如何合理考量相关市场的时间长度就尤为重要。[1]
二、相关市场界定方法
1. 产品市场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规定,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相关产品市场包括所有那些按照产品特性、产品价格和产品用途能被消费者视为可互换的或可替代的产品和/或服务。界定相关市场的标准主要是需求替代,也就是说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考察他们是否愿意将一种产品看成另一种产品的替代品。如果消费者认为两种产品是可替代的,产品就属于同一市场;相反,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这种产品时对它作出了区别对待,即使是物理上具有相同特性的产品,也会被认定为多个相关产品市场。在定义产品市场的过程中,供给替代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供给替代是特定市场上的生产商收取的价格高于竞争价格时,其他产品的生产商通过转变生产活动,无需承担重大成本且能够迅速进入该产品市场的现象。[2]
2. 地域市场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规定,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对于地域市场,欧共体委员会指出,相关地域市场是指相关企业从事商品或服务供应和购买活动的区域,该区域中竞争条件是同质的,并且因为其竞争条件的独特性而可以与周围地区区分开来。[3]可见,与界定产品市场不同,界定地域市场的主要标准就是供给替代,其核心问题在于消费者是否愿意从一个供应商的服务区域转向另一供应商的服务区域,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地区的消费者可以非常方便地转向购买另一个地区的产品,这个地区的产品价格就会影响另一个地区产品的价格,这两个地区就同属于一个地域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政府管制可以造成某种障碍,并起到限制其他地区供应商进入本地区进行经营的作用,在定义相关地域市场时,政府管制这一因素也应当予以考虑。在必须从政府那里获得特定区域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那些不拥有该地区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地区的供应商就无法与之进行竞争,所以相关地域市场有时会因为管制的存在而以政府管制的范围来划分。[4]
公用企业大都拥有大规模的网络设施,“受输送网络客观条件的限制,公用企业的市场往往会被其影响”[5]。既然公用企业大都需要网络,在考虑到不同部门之间的技术差异之后,上述市场定义的方法就可以适用于各个公用企业行业。当然,不同行业的网络因素在市场定义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比如电信行业,与航空部门按照航线来确定产品市场不同,电信用户在选择服务时往往是基于网络来考虑的,给市场范围的确定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电信用户之间对通信质量的要求是不同的,这迫使他们不得不考虑电信运营商的网络因素。假定用户需要在两点之间进行通话,在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只要能够满足他与被呼叫方两点之间的通话需求,被呼叫方最终能够收到呼叫,企业是采用什么方式,通过多少次互联来完成一个呼叫过程都是无关紧要的,所以所有能够有效完成这一呼叫的企业,都属于同一个相关市场。但是,对于一些公司用户而言,他们需要在主要处所之间建立一个可视化的私人网络,并且拨号要相对简单,具有自动回复和其他类似功能。这对通话的质量要求就会非常高,互联可能无法满足这种需求,它需要在单个企业的网络内来完成整个呼叫过程,那么企业能否被划入相关市场,网络覆盖范围将会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只有在所有这些处所上都拥有网络,并能满足这些处所之间通话需求的企业才具有竞争关系,隶属于同一市场。通过比较可以发现,网络因素给市场定义带来的影响就在于,对于通信质量要求不高的用户,可供选择的产品供应商相对要多一些,而后者则要少得多。在定义公用企业的相关市场时, 人们首先要确定一个两点之间的服务作为产品市场,而后再考虑公用企业的网络因素对这种产品的需求替代所带来的影响,所以公用企业的网络因素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以某种特殊的方式体现出来,而普通的产品部门则不具备这种特点。[6]
在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应成为重点,这是由公用企业及其所属行业的经济特性决定的。公用企业所处的行业如供电、供热、供水等领域,通常具有规模经济和网络经济的特点。前者是指随着产出扩大会导致平均成本降低,后者是指一种产品由单一服务商提供的成本要低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服务商提供。规模经济与网络经济的特征使公用企业所处行业具有经济学上的自然垄断特性。自然垄断的经济特性体现在经营管理中,便是该行业在一定区域内只能或者只宜由一家经营者从事相关业务,否则会造成资源浪费。例如在供气行业中,输油、输气管道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在该领域完全开放竞争,可能造成输送管道等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不符合经济效率的基本原则。因此就相关市场而言,相关地域市场的大小决定了公用企业垄断力的适用范围。[7]
3. 公用企业市场界定步骤
根据反垄断法市场定义的一般理论以及公用企业自身的特点, 界定公用企业相关产品市场的基本方法基本可以分为三步:(1)确定这些产品或服务的用户群——这些用户群构成了定义相关市场的基础;(2)确定每个顾客群的实际需求,这些需求应包括性能、质量、价格和地域等方面的内容;(3)确定相关企业所能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地域范围。对于有些公用企业行业来说, 由于受政府管制的影响,企业只有拥有了许可证才能在特定区域内提供服务,所以一旦用户的所在区域确定,只有那些在该区域内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才能相互竞争,属于同一个地域市场。正因为这种原因,许可证的授予范围往往成了公用企业产品划分地域市场的根据,许可的区域实际上就构成了一个特定的相关地域市场。[8]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一定特殊性。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在的市场往往是自然垄断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市场,市场支配地位常常是自身固有或者依法确立的。基于此类市场主体和市场竞争的特殊性,可以适度减轻原告在证明此类市场主体的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举证责任。但是,并非所有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都当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因此,在认定该类主体是否在相关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既要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又要坚持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竞争标准。如果通过对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分析,结合经济学基本经验和常识,明显能够认定该类主体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则可以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再要求原告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当然,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这一认定。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9]
三、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
1. 界定相关市场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从商品范围来说,公用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往往是消费者生活必需品,因此具有便于获得、价格低廉的特点。因此,即便市场上具有竞争性的商品,也无法对公用企业提供的商品形成替代作用。在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虽然特定区域内有成品油、电力、煤炭等替代能源,但天然气价格更为低廉,效率更高、污染更小。因此,在重庆市主城九区内,绝大部分商户均使用城镇管道天然气,商品可替代性弱。更何况,公用企业所具有的自然垄断特点使得特定区域内仅有一家企业提供的特定商品,同一区域内没有与之竞争的商品。以烟草行业为例,从卷烟的商品特征、功能和用途等因素上考虑,市场上存在的近似商品很少,结合消费者偏好和消费习惯进行分析,其他近似商品对于卷烟商品不具备可替代性。
从地域范围来说,在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涉及到的领域有供水行业、烟草行业、供气行业、电视网络行业、盐业、殡仪行业等。供水行业、供气行业具有管网统一输送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同一地域范围内不可能有两家供水或供气的企业。而烟草行业、盐业等行业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从事相应活动,而且根据相关的规定,一个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获得批准从事相应活动。获得独家垄断经营权的企业自然就成为其所在地区唯一从事该行业的经营者。

图表1供水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10]
以供水行业为例,如图表1所示,无论是“国有模式”还是“PPP 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均将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城市公共供水,界定依据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八条第二款,即“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商品可能在特征上表现出某些差异,但需求者仍可以基于商品相同或相似的用途将其视为紧密替代品。”商品用途成为了将城市公共供水与农村居民自建设施取水、工业用原水供水服务以及桶装水等相区别的主要判断基准。
2.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考虑的几个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对于供水行业、烟草行业、供气行业、盐业以及殡仪行业来说,“管网统一输送”和“独家垄断经营权”使得它们在相关市场占据全部份额,交易相对人或者消费者只能与它们进行交易,对它们从事的经营活动具有极强的依赖性。严格的主体资格要求或投入成本大、回报周期长的行业准入特点使得其他经营者很难进入相关市场。

图表2 供水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1]
以供水行业为例,如图表2所示,无论是“国有模式”还是“PPP 模式”,当事人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均为100% ,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属性决定了当事人对于相关市场具有很强的控制能力,其他经营者对其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但在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上,两种模式之间,甚至是同一种模式内部仍异同并存。
3. 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判定公用企业是否有垄断力滥用行为,核心标准是看它是否真正实施了垄断力滥用行为,即公用企业必须在实际上确实进行了凭借其垄断力妨碍、限制或损害竞争的行为。[12]公用企业通常会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格式合同或者发放通知、制定某项规定的形式,迫使交易相对人接受其附加的条件。在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当事人通过制发文件,限定用户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而且,当事人内设有水业稽查队,以此来确保限定交易行为得以有效实施。
4. 没有正当理由并且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
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时的用语中可以看到,有5个行为类型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是“没有正当理由”。在公用企业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当事人申辩时提到的“正当理由”大致可以分为4类,一是当事人认为自己所经营的领域具有法定垄断地位,不应当适用《反垄断法》;二是认为自己的做法有相应的规定作为支撑或者已经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三是认为自己的做法有利于今后的管理维护或者是符合当地的交易习惯;四是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
[1] 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96页.
[2] 姚保松:《论公用企业反垄断相关市场的界定》,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3] 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0页。
[4] 姚保松:《论公用企业反垄断相关市场的界定》,《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5] Terry F. Moritz. Antitrust Issues and the Restructuring ofthe Power Industry. Elsevier Science Inc. November 1999.
[6] 姚保松:《论公用企业反垄断相关市场的界定》,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7] 钟原:《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特点》,《中国工商报》2017年6月1日第006版。
[8] 姚保松:《论公用企业反垄断相关市场的界定》,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9] 朱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15期。
[10] 参见薛亮:《PPP背景下完善城市供水安全的立法构想——以系统论范式为视角》,《兰州学刊》2018年第10期。
[11] 参见薛亮:《PPP背景下完善城市供水安全的立法构想——以系统论范式为视角》,《兰州学刊》2018年第10期。
[12] 郑艳馨:《我国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之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6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