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下的公民个人及企业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问题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新春佳节期间,一场突入起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席卷华夏,党中央第一时间组织召开了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疫情防控工作,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参加到了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

2020年新春佳节期间,一场突入起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席卷华夏,党中央第一时间组织召开了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疫情防控工作,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参加到了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疫情防控事关国家,事关人民,而《刑法》作为一个国家最为严厉的法律,在此时应发挥出重要作用。下文中,笔者将简要谈论疫情防控下的刑事责任问题。
公民个人的哪些行为将可能导致承担刑事责任?
01拒绝接受疫情防控检查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02拒绝隔离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
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说拒绝接受隔离有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03恶意将病毒传染给他人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1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04特定人员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后,全国进入了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工作。
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指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是指:
(1)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3)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中坚力量,是否依法履职及认真负责是打赢这次防疫战役的关键。
上述人员如果在本次防疫工作中,不依法履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根据主体身份不同和行为方式不同,分别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渎职类犯罪。
(5)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可能涉嫌的刑事责任。
编造与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6)非法行医的个人,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7)强拿应邀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个人,可能涉嫌的刑事责任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等。
(8)聚众“打砸抢”,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等等。
本次疫情防控过程中,企业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
01生产、销售伪劣防疫物品的企业,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02生产不符合传染病防治医疗器械和医用物品的企业,可能涉嫌的刑事责任
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03发布虚假广告推销商品的广告企业,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04哄抬物价的企业,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05部分地区出台“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通知,如违反该通知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
如果辖区内企业不执行,则面临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请特别注意,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所以,辖区内企业还是遵照执行为根本。
以上是笔者简要总结的疫情防控下公民个人及企业可能会面临的刑事责任,仅供参考。最后,祝各位身体健康,笔者也坚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能够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