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出台,国企领导身负重责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为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国务院2024年5月21日发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国务院2024年5月21日发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着力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因此,《条例》一出台,引起了国企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本期专栏围绕《条例》、结合实务中常见关注的问题进行梳理。
Q1、《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A: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条例》的出台正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旨在加强国企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国企改革发展和党建的重要论述。此外,既往国企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并没有对处分的种类、程序、适用等进行专门规定,因此本次《条例》的出台,也是建立健全国企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为推动国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Q2、《条例》属于什么法律层级?其上位法和关联的法规政策有哪些?
A:《条例》性质属于行政法规,其上位法自下而上依次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宪法》。与之关联的法规政策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及各地方参照以上法规政策制定的相关文件。

Q3、《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工作将带来什么影响?
A:第一,制度规范保发展。《条例》详细规定了国企管理人员处分原则、适用对象、处分种类、违法行为具体化情形、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等,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确保处分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集体决策,同时强调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确保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依法保障国企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保护积极作为人员。在处分适用方面,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原则,将总书记强调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转化为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体现了在严格约束的同时保护国企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三,注重纠错机制。建立健全国企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以及相应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处分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个区分开来”——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Q4、如何界定该《条例》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
A:《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即除国资委体系管理的国有企业外,还包括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体系的国有企业;在适用人员方面,沿用了《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界定,涵盖了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岗位,包括:在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以及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任职外部董事或股东代表的公职人员。与此前法规相比,本次《条例》更加注重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规范,以强化对企业运营关键环节的管控。
Q5、《条例》涉及处分的种类及期限有哪些?
A:《条例》规定的处分类型包括六类,具体如下:

序号 处分类型 处分期限
1 警告 6个月
2 记过 12个月
3 记大过 18个月
4 降级 24个月
5 撤职 24个月
6 开除 /

Q6、《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对应的处分类型是什么?
A:《条例》细化列举53种违法行为(详见下表),为国企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行为提出行为要求,其中有2种情形最为严格,即:第17条第2款“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以及第19条第2款“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行为,予以撤职”,该两种情形下,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开除,可谓“红线中的红线”。除此之外,剩余51种行为,根据不同违法程度,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处分情形。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类型

序号

违法行为

处分类型

1

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

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

3

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4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予以开除

5

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6

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7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

8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

9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0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11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

12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3

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

14

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15

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

予以撤职

16

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

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17

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

18

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19

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20

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21

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

23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

24

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

25

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

26

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

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27

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8

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

29

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

30

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31

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

32

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

33

洗钱或者参与洗钱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34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

35

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

36

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

37

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

38

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39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

40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41

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骗活动

42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

43

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44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45

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

4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47

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48

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49

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

50

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51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52

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

53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Q7、处分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A:《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具体流程如下:

*以上程序中所称承办部门是指:由任免机关、单位结合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职权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
Q8、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果不服处分决定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A:《条例》第五章“复核、申诉”规定,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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