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中的重要环节,是企业合规管理中的“必修课”。在这个“必修课”中,最需要我们提高警惕的往往是过失类犯罪。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2006)东刑初字第00200号)
杨某,1992年3月至10月任中创公司某代表处主任,代表中创公司在海南省开展贷款业务。期间,未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对借款方的经营状况、资信、还贷能力认真审核,且在未要求借款方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先后向申华企业有限公司、南华企业公司提供贷款资金共计人民币1300万元、美元34.0740万元(折合人民币189万余元)。2002年和2003年,南华公司、申华公司先后被有关部门分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致使上述贷款无法收回,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负责向南华公司、申华公司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杨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在此案例中,杨某并非故意要侵害公司利益,而是由于自己的失职而让公司利益受损,因此受到了刑法的制裁。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由此可知,该罪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
1、本罪是过失犯罪,此罪的行为人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不是直接故意的,亦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
2、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
在国有企业当中,
我们要如何防控失职罪呢?
1、集体决策是否等于“免死金牌”?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起点与归宿就是防范“未正确履行职责”情况的发生,因此为了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避免“一言堂”现象的出现,在经营过程中涉及重大事项时,采用集体讨论、决策的方式是重要的内控制度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所有决策经过了集体决策、投票表决、以领导班子会议纪要形式作出,符合企业内控要求,但如果决策的结果最终被检方认定造成了国有企业利益的损失时,经营管理者仍然有涉刑风险。因为从司法角度对犯罪认定来说,强调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的,即在国有企业人员刑事合规中,无论职权的行使、程序的履行多么完备、规范,刑事责任归责的核心仍然是国有企业利益是否有所损失。只要在实质上造成了国有企业利益的损失,都会有触发刑事合规风险的可能。
2、层层审批是否等于“防火墙”?
层层设置的决策流程、审批流程也是重要的内控手段之一。此手段是否能够避免决策失误、避免国有企业人员的涉刑风险呢?答案是否定的。复杂的审批程序如果流于形式,经办人员以“例行公事”的心态审批,虽然表面上经过了复杂的内控程序,但是这样恰恰陷入了企业刑事风险的范围当中,甚至审批程序本身都有可能成为刑事风险,为检方指控企业管理者涉嫌犯罪提供了书面证据。因此,国有企业审批程序的设置需要以实质性作为标准,并定期进行刑事合规有效性分析,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开展刑事合规评估。
3、必须注重形式与实质的兼顾
防范工作人员的渎职与失职,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必须注重形式与实质的兼顾,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只具备形式的合规难以成为免责的抗辩事由,仍不能避免刑事风险的产生。因此需对重大交易、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专项的刑事合规审查,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建立健全识别、评估、防控刑事风险的合规制度。虽然民商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应用较多,但是刑法作为风险控制的最后手段,应当作为国企合规管理的重点部分,与民商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有机结合,打好组合拳,从而实现国有企业全面的刑事风险防控管理。
写在最后
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管理者涉刑问题往往会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刑事防控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中有必要通过合理设计控制企业管理者、企业员工个人行为、经营决策行为的涉刑风险。
相关释疑:罪与罪的区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界定:
二罪均被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二罪的主体均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且均为结果犯,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其区别在于以下两点:
一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是表现为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两者的追诉标准有所不同。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是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过失犯罪。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当心,失职也会入罪——续谈国有公司、企业刑事风险防控
作者:陆松云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国有公司、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中的重要环节,是企业合规管理中的“必修课”。在这个“必修课”中,最需要我们提高警惕的往往是过失类犯罪。